执法者岂能违法——广东东莞一起严重超期羁押案透视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专栏:特别报道
执法者岂能违法
——广东东莞一起严重超期羁押案透视
本报记者 崔士鑫
这是一个发生在“文化大革命”动乱期间的真实故事:驻某单位工作组接到匿名举报,称该单位一名干部是个特务,而且藏有一把手枪。工作组立即将这名干部抓起来严刑拷打。终于,他招认了“藏枪的地点”,但却挖不到枪。又是更凶的毒打,他又招了,说出另一个地点,但还是挖不到。
按工作组的逻辑,对这种“态度不好”的坏人,即使没有证据,也决不能放走。因此,“找枪”的游戏一直持续到那个年代结束。这名侥幸未死却已被打成残废的干部才被放了出来,得到了平反。
这是那个不讲法制的年代里,经常发生的事。然而令人震惊的是,类似的事情,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居然仍未绝迹。前不久,记者在广东东莞市采访了一起严重超期羁押的案件。
一关四年 仍无说法
李振兴,原是广东东莞市东蜀日声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的总经理。1996年7月16日,东莞市万江区公安分局以涉嫌侵占、挪用、诈骗等罪名,将其拘禁到市特警大队,名义是“收容审查”。据其亲属反映,当时既无拘留证,也没有让家属或亲属签字。这一关就是近两年。
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别重大的犯罪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也不能超过30天。
然而直到1998年3月25日,李振兴才被呈请逮捕。这一次,又一直关到现在,仍然没个说法。从他被关进去时算起,已经是4年多了。然而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公安机关却收集不到足够的证据。检察院因为证据不足,早已两次将案件退回,要求补充侦查。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3个月;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院要求起诉的案件,如果被检察院退回要求补充侦查,也只能以两次为限。
记者到东莞市公安局采访时还了解到,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当初参与办案的人员,工作大多已有了变动。专案组也已名存实亡,连他们自己都有点说不清楚专案组成员包括哪些人了,也不清楚这侦查要进行到什么时候。
解释奇特 任我所为
对这一违法行为,东莞市公安局的解释十分奇特。
首先,他们“并不回避案件出现超期羁押的情况,也肯定超期羁押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是他们有“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
客观原因,是在他们看来,这是一起十分复杂的案件,证据收集工作量大、难度高、耗时长,因此违法有理。
然而,刑事诉讼法早已对“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有足够的宽限。但必须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而且只可延长两个月。可以说,法律是充分考虑到了案情复杂等多种因素,才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但东莞市公安局却认为这远远不够用,因此违反也有“道理”。
东莞市公安局对造成这一违法行为的主观原因的解释,更令人啼笑皆非。
他们承认:“法制观念不强,重实体,轻程序是造成超期羁押的主观原因。”但却认为:“法定的羁押期限是远远不能满足侦查工作需要的,法定羁押期限与侦查工作所需的时间存在尖锐的矛盾。在我们的工作实践中,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特别是那些特大经济犯罪案件。”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解决这种矛盾的办法是:一是释放犯罪嫌疑人,中止案件侦查;二是变更强制措施后继续侦查。从公安机关的职责来看,显然第一种办法是不可取的。而变更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又面临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可能性和这两种强制措施的难以操作性。”因此,“在超期羁押和放纵犯罪的两难选择下,我们宁可选择前者,也不放纵重大犯罪。”
显然,按照东莞市公安局某些人的逻辑,执行法律与打击犯罪,是一对尖锐的矛盾,法律的规定对他们的行为只是一个极大的障碍。而那些保障公民权益的法律条文,执行起来又麻烦还不保险,把人关起来最为省事。最好也不要有什么羁押期限,任他们想关多久就关多久,想侦查到什么时候就侦查到什么时候。
司法公正 呼唤程序
东莞市公安局的“违法有理”论,令人吃惊。但更令人担忧的是,持有这种观念的人并不在少数,尤其是一些领导干部,同样把法律当儿戏。
据了解,东莞市公安部门在意识到自身行为已经违法后,专门向东莞市委作了汇报。东莞市委一负责人却作了这样的批示:“人不能放,查清事实,依法处理。”
要求查清事实,且要依法处理,的确是一个进步。但“人不能放”,却是地地道道的知法违法的表现。公安部门已经意识到自身行为违法,并作了请示。作为一级党委负责人,不去认真纠正,却为这种违法行为撑腰。
重实体,轻程序,是法制观念淡薄的最突出的表现,也是造成司法不公正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有人认为,只要认定一个犯罪实体,就可以不按法律、法规程序办事。只要能抓住一个犯罪分子,就不惜错抓、错关几倍甚至几十倍的人。即使行为违法、办出了冤假错案,也以“初衷是好的”、“是为了打击犯罪”等借口,为违法行为开脱罪责。
这种现象必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执法人员公然知法违法,以执法的名义践踏法律。如果任由这种行为发展下去,不但公民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护,依法治国的目标也将难以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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