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产品质量 打击假冒伪劣——就新修改的《产品质量法》访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李传卿
第2版(经济)专栏:
保证产品质量 打击假冒伪劣
——就新修改的《产品质量法》访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李传卿
本报记者 白天亮
《产品质量法(修正案)》7月8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改的《产品质量法》有哪些重大变化,对提高产品质量、打击假冒伪劣有些什么更有力的措施,记者日前就此走访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李传卿。
问:此次《产品质量法》主要作了哪些重大的修改?
答:新修改的《产品质量法》由原来的51条增加到现在的74条,新增了25条,删除2条,修改了20条,共有近2/3的条文有所修改。主要是明确了各级政府在产品质量工作中的责任,建立企业产品质量约束机制。加强了行政执法机关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的执法手段,特别是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加大了法律制裁的力度。此外,在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赋予质量监督、质量评价权力的同时,增加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防止滥用权力的规定。
问:对近几年来假冒伪劣打不痛、打不死的现象,新的《产品质量法》出台了哪些更有力的措施?
答:从原《产品质量法》实施几年的实践看,以往由于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少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使执法监督的力度受到极大的影响,这是假冒伪劣行为打不痛、打不死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新修改的《产品质量法》增加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行为查处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扣押等规定,这些都极大地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执法力度。
此外,新的《产品质量法》也加大了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例如,将以“违法所得”为处罚基数修改为以“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为处罚基数,处罚力度更大,也便于执法部门掌握;明确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不仅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还要没收所销售的伪劣产品,而且对生产者专门用于制假的原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也应予以没收。这都有助于更彻底地打击假冒伪劣。
问:在新修改的《产品质量法》中,政府与企业的责任是如何区分的呢?
答:新的《产品质量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打击假冒伪劣。而企业才是提高产品质量的主体,新法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建立了企业产品质量的约束机制。所以,政府主要是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企业负责产品质量的管理,并通过中介机构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最终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质量的良好氛围。
问:请您谈一谈下一步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产品质量法》的打算。
答:下一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抓紧制定《产品质量法(修正案)》贯彻实施的意见,指导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全面、准确地履行法定职责。今年下半年,将以新修改的《产品质量法》为法律武器,重点开展以下六个方面的活动:整治区域性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问题;同冶金局共同组织在全国范围内以螺纹钢为代表的建筑用钢材的专项打假,促进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继续在几个重点地区深入开展农资产品打假和农资市场整顿;对生产劣质钢瓶的地方和企业进行集中整治;与上海强生公司等企业组织联手打假保名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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