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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应当保护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0-07-12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应当保护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监督热线   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应当保护   本报记者 赵佩珍   编者按:优抚军属是《国防法》和'...

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应当保护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监督热线

  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应当保护
  本报记者 赵佩珍
  编者按:优抚军属是《国防法》和《兵役法》规定的。安排好军属的生活,解除子弟兵的后顾之忧,是地方党政部门应尽的法定职责,也是我们的光荣传统。优秀士兵马立明的遭遇,实在是一个不该发生的问题。希望壶关县有关部门引以为戒,切实做好拥军优属工作,不要让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
  今年6月,山西省壶关县退伍军人马立明向本报反映,他入伍3年,家中从未收到优待金,他和家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不久前,记者赴山西对此问题进行了调查。
  22岁的马立明是山西壶关县桥上乡桥上村人。1996年底,他应征入伍。在部队服役的3年中,马立明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两次荣立三等功。他的家也被壶关县评为模范军属。入伍后,马立明得知家中未收到军属优待金,便从1997年探亲假开始,每年都利用假期向有关部门反映。小马的父亲也多次到县人武部、桥上乡政府反映此事。但3年兵役生活结束了,小马脱下军装已半年有余,优待金一直未能落实。
  根据《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入伍前是城镇户口,但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义务兵,服役期间由(市、区)人民政府发给其家属一定数额的优待金。《壶关县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暂行办法》中也规定:待业青年入伍后,优待金每年发放一次,由家属所在单位代发。城镇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者,还需按一定比例增发优待金。根据以上文件规定,马立明家有权享受优待金。而且小马的父母均在桥上乡务农,优待金应由桥上乡政府发放。但是桥上乡政府却以种种借口,一直拖着不办,拒绝发放。
  桥上乡党委书记皇甫建国告诉记者,马立明家的优待金应该给,但不应由桥上乡给。因马立明入伍前已买了城镇户口,户口已不在桥上乡,入伍又不是从桥上乡走的,而且他应征入伍我不知道,属异地入伍。所以,桥上乡不负责对其家属发放优待金。
  据了解,1996年10月,壶关县向社会出售一批城镇户口,马立明花5000元买了一个城镇户口。因没有工作单位,户口至今放在壶关县公安局。小马的入伍手续是由壶关县劳动就业中心统一办理的。
  为弄清马立明是否属异地入伍,记者又采访了壶关县民政局局长李来增。李来增说,马立明应征入伍不论是从城镇走的,还是从乡里走的,都应享受优待金。他说着拿出一份长政发【1997】40号《长治市优抚对象优待办法》的文件。李局长说,该文件第八条规定:在县(市、区)范围内跨乡镇、街道办事处入伍的,不按异地论处。
  中共壶关县委、县政府、县人武部对马立明反映的优待金问题都很重视,多次要求桥上乡人民政府解决此事。
  不知道是不是巧合,当记者到壶关县就马立明反映的优待金问题采访桥上乡党委书记皇甫建国时,他告诉记者,马立明家的优待金刚刚已如数(入伍第一年500元,第二年700元,第三年713元)发给了马家。他再三对记者说,这件事他们做错了,曾查了有关文件,但没吃透精神,没拿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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