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地方林业立法 构筑绿色生态屏障 四川强化依法保护森林资源
第4版(要闻)专栏:
加强地方林业立法 构筑绿色生态屏障
四川强化依法保护森林资源
本报讯 记者朱竞若报道:为构筑长江上游绿色生态屏障,进一步管护好境内森林资源和各自然保护区,加强全川绿化工作,四川省近年来从省情出发,加强地方林业立法,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法规,使四川的绿色保护工作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为再造秀美山川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川省目前的森林覆盖率为24.23%,其中896万公顷天然林集中分布在长江、黄河上游干流及其支流的源头地区,是重要的水源涵养林,对维系长江、黄河流域生态平衡、减轻自然灾害具有重要作用。1998年10月1日四川省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及时调整立法计划,依据《森林法》的基本原则和四川省情,于1999年1月出台了《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对天然林保护的基本原则、规划、保护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明确了监督管理三项制度:一是天然林保护工作实行政府首长负责制,将天然林保护和资源消长纳入目标管理;二是天然林保护实行监察制度,林业部门可根据需要派出监察特派员;三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情况实行监测制度。这一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国家的重大政策措施用地方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确保国家政策贯彻执行。
围绕着加强生态建设和森林保护,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在出台了《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规的基础上,把森林公园的依法管理提上了议事日程。四川省境内风景名胜众多,卧龙等71个自然保护区如明珠撒落在高山峡谷间。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已提出《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草案,计划于今年下半年审议通过。
今年以来,针对四川省把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和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试点工程作为西部大开发切入点的新形势,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依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对越权规定的条款、不适应西部大开发和生态环境建设的条款逐一清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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