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中小学生隐私权
第3版(读者来信)专栏:观察台
最近河南罗山县的一项调查显示: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实施八年多的今天,仍然有百分之七十的小学教师否定“小学生有隐私权”,百分之二十一的中学教师反对“中学生有隐私权”。实际上,教师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行为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由此,社会有识之士呼吁——
保护中小学生隐私权
1992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这就清楚地告诉我们,包括中小学生在内的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中小学教师在行使《教师法》赋予的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权时,不得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当前,一些中小学教师侵犯学生的隐私权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私拆学生信件,侵犯个人通讯秘密权。一些中小学教师把偷看学生信件当成了掌握学生思想动态的一条重要渠道,因而对学生来信格外重视,常常不经学生本人同意就私自拆看。
公开学生的隐私,侵犯个人的名誉权。有的教师在教育管理学生时,不讲究方式方法,将自己合法了解和掌握的学生的隐私当众说出来,使学生因隐私公开而名誉受损。例如,一位老教师曾教过一个学生的父亲,其父当年在校时爱惹事生非。现在,这个学生同样顽皮。这个老教师在班里批评这个学生时,将其父当年的“劣迹”披露了出来,并说“有其父必有其子”,使这个学生好长时间在班里抬不起头。
为什么仍有这么多中小学教师对学生的隐私权不认可甚至侵犯呢?据笔者的调查分析,主要原因是:
一、把教育权同隐私权对立起来。一些教师片面地认为,教师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而这种教育管理是以对学生的知情为前提的。如果不熟知自己教育的对象,不掌握学生的秘密,就无法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其实,这些教师不懂得,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保护学生的隐私权,实际上是对学生人格权的保护和尊重。作为教师,如果不知道尊重学生,不讲究方式方法,哄、骗、逼学生说出自己的隐私,甚至公开学生的隐私,很容易伤害学生的自尊心,学生也很容易同教师产生对立情绪。一位有着32年教龄的中学高级教师郭女士在接受笔者调查时说:“从我做20多年班主任工作的实践来看,教师只要处处尊重学生的人格,时时不忘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面对可亲可敬的师长,是很愿意讲出心里话的,因为他们也不希望自己成为一个坏孩子!”由此看来,教师行使教育管理权时,并不必然构成侵犯学生的隐私权。那种把教育权同隐私权对立起来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二、立法的不完善。我们有些教师在行使教育管理权时,一再侵犯学生的隐私权,这和法律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实践中无法操作不无关系。《未成年人保护法》只是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但是没有对其性质、内容作出明确的界定,造成教师在实践中无法操作。教师们不知道哪些属于学生的隐私,教师应该去保护;哪些属于教师应该掌握的情况,能够去了解。所以,对如何保护学生的隐私权,全靠教师本人的理解。法律意识、现代教育意识强的教师,会做得好一些;反之,则做得差一些,使依法行使教育管理权变成了依个人理解行使教育管理权。
三、缺乏有效的监督。教师教育管理学生,通常没有其他成年人在场,系个人行为,而作为被教育管理的对象,中小学生大多数都是未成年人,属弱势群体。他们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都比较弱。这就使某些教师在行使教育管理权时,由于无人监督而无所顾忌,对学生容易实施过激行为。这也是造成侵犯学生隐私权行为时常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教师侵犯学生的隐私权,尽管主观动机是为了学生好,但客观上却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其中最为严重的后果是危害了中小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伤害了他们的主体意识、自我意识和民主法律意识,最终使他们很难成为一个身心都很健康、能独立面对社会和人生的挑战、全面发展的人。对此,我们必须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河南安阳市东工路4号 程树吾 王新海 晁怀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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