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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作出解释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0-07-09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作出解释 第2版(要闻) 专栏:   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作出解释

第2版(要闻)
专栏:

  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作出解释
  新华社北京7月8日电 (记者王炽)今后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将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就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作出司法解释。这个解释自今年7月8日起施行。
  这个解释规定,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据了解,在适用刑法过程中,各地普遍反映贪污、职务侵占案件中共同犯罪的情形比较复杂,实践中较难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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