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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光宝作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时说 对专利法进行修改和完善是必要的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0-07-04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胡光宝作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时说 对专利法进行修改和完善是必要的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胡光宝作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

胡光宝作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时说 对专利法进行修改和完善是必要的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胡光宝作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时说
  对专利法进行修改和完善是必要的
  本报北京7月3日讯 今天上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作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情况汇报时说,专利法实施以来,对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不断深化的需要,针对专利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专利法进行修改和完善是必要的。
  胡光宝说,有部门提出应当在本法的立法目的中,增加促进技术创新的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现行专利法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的部门提出,对专利权生效的时间应当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各项专利权应当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修正案草案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中分别规定:“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胡光宝说,为加大对假冒专利行为的打击力度,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规定的处“2倍以下”、“2万元以下”、“1万元以下”的罚款,分别修改为“三倍以下”、“五万元以下”等;并在第二十条中增加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此外,胡光宝说,法律委员会还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在二次审议稿中将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专利使用费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修改为,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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