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保护品种亟需保护
第5版(教育·科技·文化)专栏:记者来信
中药保护品种亟需保护
本报记者 白剑峰
最近,记者接到不少医药企业来信,反映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得不到有效保护,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他们呼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药品生产中的侵权行为,保护中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
据云南昆明赛诺制药有限公司反映,“康复新液”是大理医学院和中科院昆明植物研究所共同独家转让给该公司的品种,该药从昆虫蜚蠊中分离提取而成,在治疗外伤方面具有很好的疗效。1998年7月9日,该公司申请的“康复新液”获得国家二级中药保护品种证书,保护期为7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规定,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限于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生产。违反此条规定,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以生产假药依法论处。然而,目前市场上存在较为严重的生产销售假“康复新液”的现象,如湖南、四川的一些公司均未经批准仍在生产销售“康复新液”。云南昆明赛诺制药有限公司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和经济利益,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这一问题,至今未得到有效解决。
记者认为,一个中药新品种的研制和开发,需要付出大量的智力和资金,只有依法严格保护,才能使新药层出,造福社会。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仅会助长违法企业的侵权行为,而且会极大地挫伤其他企业开发新药的积极性,最终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希望有关部门坚决制止药品生产中的侵权行为,为国家中药保护品种撑起强大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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