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明令禁止各种传销
第10版(财经广场)专栏:
国家明令禁止各种传销
传销作为一种营销方式,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传入我国。经过自由发展、限制发展的过程,到1997年底1998年初,已明显暴露出它的严重危害性。由于传销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和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之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市场发育程度低,有关管理法规不够完善,管理手段滞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传销,打着快速致富的旗号,从事迷信、帮会、邪教、流氓、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推销假冒伪劣产品和走私产品、偷逃税收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还严重背离了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影响了我国社会稳定。
针对上述情况,1998年4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进行处罚;对利用传销进行诈骗、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品以及进行邪教、帮会、迷信、流氓等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从1999年3月起,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获利极大的诱惑以及人们急于“致富”的心理,使一度销声匿迹的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改头换面,死灰复燃,发展蔓延,再次给我国的经济秩序和政治安定带来了重大隐患。与前些年相比,这些变相传销违法行为的隐蔽性、欺骗性和危害性都有过之而无不及,必须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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