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后可否参与土地租赁收入分红?
第3版(读者来信)专栏:法律顾问
出嫁后可否参与土地租赁收入分红?
我于1999年10月结婚,婚后一直在原村民小组生产生活,户口也未迁出。1999年底,我所在的村民小组分配土地租赁收入时,一些村民认为我的户口应迁入丈夫家中,说什么“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不同意我参与分红。请问,这种说法对吗?河南金英
金英同志:
你反映的情况实际是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冲撞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由于一些地方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强,认为出嫁的姑娘已不属于本村、本单位,在进行有关的利益分配时,往往将户口尚未迁出的出嫁姑娘拒之门外,这种认识和做法是错误的,它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公民婚后是否迁移户口,本人具有选择的权利,不受任何单位和组织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该法第三十条还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你结婚后,户口未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即你所在的村民小组,应当和该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其他人享受同等的民事权利。你所在的村民小组不同意给你分配土地租赁收入,违背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该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你可以向村民小组提出意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版法律顾问

相关文章
头条焦点
精彩导读
关注我们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