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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安定的传销活动,曾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如今,它又戴着各式各样的面具招摇撞骗——警惕变相传销害人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0-06-26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安定的传销活动,曾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如今,它又戴着各式各样的面具招摇撞骗——警惕变相传销害人 第9版(经济周刊) 专栏:  '...

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安定的传销活动,曾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如今,它又戴着各式各样的面具招摇撞骗——警惕变相传销害人

第9版(经济周刊)
专栏:

  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安定的传销活动,曾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如今,它又戴着各式各样的面具招摇撞骗——
  警惕变相传销害人
  本报记者 李丽辉
  虽然国家早已三令五申严禁传销活动,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急于“致富”的心理,打着“快速致富”的旗号,使一度销声匿迹的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死灰复燃,发展蔓延,再次给我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带来了重大隐患。特别是变相传销经过改头换面,其违法行为更为隐蔽,更具欺骗性,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就更大。对此,人们亟须提高警惕。
  变相传销坑人不浅
  据深圳市工商局提供的材料,今年春节过后,一些外地人员涌入深圳龙岗、宝安两区的一些边远村镇,以诈骗手段从事变相传销活动。有人借“广东环宇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名义,在宝安区龙华镇的大浪村、共和新村、民治樟村设立据点,以月薪2000元招收业务员的旗号,先后诱骗5000多人加入非法活动。他们要应聘者先交5000元押金才能成为“公司”的业务员,然后“公司”提供给应聘者所谓价值3800元的化妆品去发展下线,组织网络。“公司”还允诺业务员第一个月推销不出去,可以领到基本生活费500元,推销出去了,就可以拿到1000元的工资。实际上,“公司”提供的所谓3800元的化妆品根本不值几个钱,有的甚至是假冒伪劣商品。正当这些上钩的“业务员”到处去发展下线时,他们交的5000元押金早已被组织者卷走,不知去向。不少“业务员”的钱被骗光了,有家回不去,只好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有的变相传销组织不断变换手法,利用变相传销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以高红利回报为诱饵诈骗钱财。上海市工商局最近查获的上海先利经贸有限公司的非法集资大案就是一例。该公司规定,每一参加成员必须付加盟费280元,购买一套初乳素、离子钙等(实际价值10元左右),成为其产品的“宣传员”,就可以获得以下回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第一个月返回20元,第二个月返回200元,第三个月再返回200元。也就是说,投入280元三个月后可获得420元。公司还许诺,每发展一个“宣传员”可获人头费65元。先利公司以如此高的返奖方式诱骗了大量群众参与。同时,先利公司开始将非法集资的重点转向江苏、安徽、宁夏等地,广设代理点、加盟点等,在全国发展代理商,已查出的涉案金额达7.86亿元。目前,公安部门已拘捕有关诈骗人员11人,其他案犯正在追捕中。
  变相传销这种欺诈行为,已使全国成千上万的群众上当受骗。因钱财被骗,血本无归引发的亲友反目,子女辍学,甚至无家可归,家破人亡的惨剧时有发生。这些事件的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经济秩序和政治稳定造成了严重危害。
  变相传销行为巧立名目、种类繁多,有的称“消费联盟”、“共销”、“滚动促销”,有的称“重复消费”、“框架营销”、“复合式加盟连锁”等等。这些名目繁多的所谓新营销方式,与1998年取缔的“双赢制”、“特许加盟经营”、“网络销售”、“市场营销”等变相传销行为如出一辙,换汤不换药。
  严打欺诈不手软
  变相传销的本质是欺诈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辽宁、广东、海南、广西等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本地区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特点,研究制定了行动方案,在全省、全地区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在4月份的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统一行动中,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173件,其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9件,涉及传销人员23688人,取缔非法传销窝点623个,罚没款10.88万元。
  国家工商局有关负责人指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非法活动需要社会各界的齐心协力。在工商等执法部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还要运用各种宣传手段揭露变相传销的欺诈行为,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要通过宣传使广大群众看清变相传销的欺诈本质,自觉抵制传销行为,不参与非法活动,让违法犯罪分子无法得逞。
变相传销主要表现形式
1.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资格或相应级别,以及取得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 2.在先的参加者靠发展后加入者交纳的费用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所决定; 3.参加者以交纳定额费用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费用的方式,取得获取高额回报的资格; 4.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费用的方式交纳的金钱,而并非真正以营销商品为经营方式来获取利润; 5.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费用支付在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 6.组织者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返还参加者高于其所交费用数倍的回报; 7.组织者销售商品价格明显高于公开、合理市价,牟取暴利; 8.不允许参加者退货或设定极其苛刻的退货条件; 9.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作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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