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会”的提法不妥
第12版(民主与监督)专栏:公民建言
“例会”的提法不妥
在人大日常工作中,经常有人称除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后举行的人代会第一次会议外,其余的会议都叫“例会”,将人代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举行的会议称“例会”的也不乏其人。笔者认为,对这两个方面举行的会议都不宜称“例会”。
其一,从法律规定的要求看。根据地方人大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各级人大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如果工作需要,按照法定代表人数的提议,还可举行两次、三次会议,所以人代会会议并不是只举行一年一度的“例会”。根据地方人大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这就意味着根据工作需要,两个月之内可以举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会议。事实上不少地方也是这么做的。所以常委会举行的会议也不宜称“例会”。
其二,从每次会议的内容看。每次人代会会议都有不同的内容,如每年年初举行的会议,工作的总结和任务的提出,各年都有各年的要求;而且现在不少地方的开法都有了改进,会议还“引进”了组织代表学法、述职评议、现场视察等内容,早给人们一种“例会非例”之感。人大常委会亦是如此,每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的议题也不一样,现在内容之丰富,审议之深透,气氛之热烈,较以往大有改观。所以,国家权力机关举行的这些会议并非有些人想象的“例会”。
(邵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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