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遗失声明不具法律效力
第12版(民主与监督)专栏:事中有法
支票遗失声明不具法律效力
一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支票丧失后,习惯做法是向银行或在新闻媒体上(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作遗失声明,想以此来达到维护自己利益的目的。事实上,这种预防措施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1999年,河北省迁西县某货物转运站到法院起诉,诉称某运输站委托其为他人托运钢材,运费3万元,由该运输站出具支票予以结算,可因支票填写有误,被银行退回,致使运费未能结算,几次催要运费,但运输站一直未付,要求该运输站给付运费。
而运输站辩称,我运输站从未和货物转运站发生过业务联系,其所持支票是我单位遗失的支票,当时我们已登报并向银行申请过遗失声明。据此,要求驳回货物运转站的诉讼请求。
该案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输站主张其支票遗失,既没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也无证据证明某货物转运站所持票据系非善意取得的票据,其自称已向银行申请遗失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不能以此来对抗货物转运站向其行使追索权。据此,法院判决:某运输站给付某货物转运站运费3万元。
此案告诫人们,票据丧失后,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若不申请公示催告,只向银行或在新闻媒体上作遗失声明,则无法律效力。
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迁西支行 王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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