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明断“身份案”
第11版(法律与生活)专栏:
法官明断“身份案”
张胜利 马伟利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民事纠纷案,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杨小姐碍于情面,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他人使用,结果给自己惹来了一场官司,并作了一次冤大头。
1997年,家住郑州市中原区文化宫路的杨小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来郑州做生意的男青年张某。一日,张某找到杨说,为联系业务方便,想买一部移动电话,由于自己不是本地人,办理各种手续麻烦,想借用杨的身份证去办理登记手续。碍于情面,又觉得自己没有损失什么,杨便欣然应允。张某用杨的身份证在郑州市上街区电信局购买了一部手机,并办理了手机入网手续。去年年底,郑州市上街区电信局给杨送来了手机话费清单,杨看到2368.08元电话费和2870元的欠话费滞纳金大吃一惊,连忙声称自己根本没有摸过这部手机。然而当杨去找张某时,张某早已下落不明。郑州市上街区电信局向杨多次催要话费未果,日前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杨小姐支付所欠的手机话费2368.08元及其滞纳金2870元。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杨小姐向郑州市上街区电信局交纳所欠手机话费2368.08元,并向原告支付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公民转让、出借居民身份证的,或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在本案中,张某借用杨小姐的身份证去郑州市上街区电信局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则该手机的户主即为杨小姐,因此,杨小姐要承担电话费的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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