愿悲剧不再重演——关于“打拐”的观察与思考
第10版(立法与执法)专栏:特别报道
愿悲剧不再重演
——关于“打拐”的观察与思考
本报记者 毛磊
种种事实表明,日益猖獗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重大恶性案件,直接危及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给千千万万个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带来巨大的精神创伤,使许许多多父母兄弟长期承受着骨肉离散的情感折磨。有些家长为寻找孩子倾家荡产,有些家长则自发组织“寻子协会”等等。
谁没有至亲骨肉,谁没有骨肉亲情?
面对失去骨肉者的呐喊,面对血与泪的控诉,面对党和政府的重托,公安部的决策者们,站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利益的高度,拿出了令人折服的举措—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动员全国广大民警,自今年4月1日开始,集中四个月时间,开展首次全国规模的“打击人贩子,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专项斗争”。
①形势不容乐观
被称做2000年中国“打拐”第一大案的贵州省贵阳市陈其富“家族集团”拐卖人口案震惊全国,至今年2月底,警方已解救出被盗抢的儿童43名,抓获犯罪嫌疑人28名。
这个案子的暴露带有极大的偶然性。去年12月4日上午,在贵阳市双峰路上,犯罪嫌疑人陈其富将一名正在玩耍的男童诱骗上其为作案准备的微型车时,被这名儿童的母亲发现,并在周围群众的协助下扭送公安机关。
警方突击审讯陈其福,由此掌握了他自1995年以来,与其大哥、大嫂、二哥、堂弟等人勾结,并在其他亲属庇护下,形成长期盗抢、拐卖儿童犯罪网络的基本事实。
这个以家族为纽带的犯罪团伙自1989年起就开始了拐卖妇女儿童的勾当,被他们盗抢的儿童近百名,多数贩卖到广东。拐卖儿童聚敛来的100多万元钱财,不仅购买了盗抢儿童的专用车,还购买了两部有经营权的长途客车和出租车以及一套装修豪华的住宅。
贵阳市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追捕行动,先后捕获陈其富的弟弟陈其勇、堂弟陈其受、嫂子赵兴兰、堂哥陈其阳、妹妹陈其英、母亲罗跃先等人。警方还调动大量警力,深入广东潮阳、普宁、南海、揭阳、佛山等地顺藤摸瓜,克服被当地群众围攻等困难,解救出40多名被拐儿童。
这批儿童几乎都是1997年以来,尤其是近两年从贵阳市区流动人口家庭中拐走的,最小的仅1岁多,最大的7岁,其中有一名女孩。据悉,每个儿童“一拐”的卖价就要达到数千到上万元,此后往往还要经过“二拐”、“三拐”,最多的达“七拐”。
警方透露,自1991年至1998年,贵阳市有230起盗抢儿童积案未破,被盗抢儿童家长意见很大,多次到党政机关上访,给社会治安秩序和政治稳定带来不利因素。最近贵阳市又有188名被拐儿童家长联名写信给党中央,强烈要求严惩人贩子,请求公安机关尽早找回失踪孩子。
纵观陈其富“家族集团”拐卖人口案件,人们发现这是一个职业性犯罪集团,盗抢儿童从开始的租车作案到自购汽车犯罪,形成了从“找货”、“藏匿”、“贩卖”到“中转”的“供销一条龙”,其犯罪行为日趋成熟,更显诡秘。此外,这是一个具有洗钱特征的犯罪集团,他们用盗抢儿童的赃款购置营运汽车,并以此职业作掩护。
毫无疑问,这与人们通常印象中人贩子不过是乌合之众、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传统犯罪不同,陈其富的“组织网络”已经“进化”了,他们的犯罪手段,已经从原来的暗地偷、骗,发展到公开抢劫或利用麻醉品“智取”的地步。
几乎与此相同,山西警方在这次“打拐”行动中一举捣毁了一个在三省区18个县200多个乡镇建立700多个收购婴儿联系点,以家庭成员为主的,15人家族式特大拐卖婴儿犯罪团伙。1997年以来,山西怀仁县农民曹东升伙同其妻、其妹等人,冒充铁路货运主任、公司经理等身份,在农村接生医生及闲散人员中建立联系网,通过联系人骗取新生婴儿父母的信任,以2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超生婴儿,然后转卖外地,从中牟利。现已查实的134个联系点共为曹东升团伙提供婴儿72名。
的确,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近年来在我国出现新的特点:重点区域发案仍居高不下,涉案区域扩大,跨省区作案增多;犯罪团伙日趋严密,向职业化、集团化发展;盗、抢、贩卖婴幼儿案件突出;拐骗妇女到外地强迫卖淫的案件不断发生。
这类犯罪凸现了这样几个转变:由单一的男性犯罪向男女合谋转变,大部分拐卖案件都有女性参加,且担任重要角色;由多元纠合、单一环节犯罪向家族合作,偷、抢、拐、运、卖一条龙转变;由公开化向伪装隐蔽化转变,有的以介绍对象为名,索取高价费,有的以“婚姻”搭桥为手段,坑骗买主,有的女人贩子将盗拐来的婴儿冒充自己“婚外所生”,以无法养活为借口,高价出卖,由于不易引起怀疑,因而屡屡得手。
②铲除买方市场
先从“打拐”斗争牺牲的第一名警察说起。
今年4月10日中午,内蒙古乌兰察布盟四王子旗公安局巨巾号乡派出所民警赛音巴雅尔和另外两名民警深入到第一线去调查当地收买被拐卖妇女情况。下午6时,到达东海卜子村,开始盘查韩永来等三个重点对象。
韩永来于1991年花3600元钱买过一个被拐卖来的四川妇女为妻,后这个妇女找机会逃脱。1998年,韩永来再次收买一名被拐卖的四川妇女,至今没有办理合法婚姻手续。
三名民警对这位四川妇女调查了解过程中,韩永来破口大骂乡政府,赛音巴雅尔等三名民警劝说无效后,遂暂缓对其调查离开韩家,到另外两家摸底调查。这时,韩永来尾随而来,继续追骂民警,干扰民警执行取证公务。赛音巴雅尔再次劝告他,并请韩出去,然后把门闩住,不让其进屋捣乱。
韩永来便站在门外大骂不止,当赛音巴雅尔开门的时候,韩永来掏出一把屠刀猛地捅入赛音巴雅尔的胸膛。赛音巴雅尔当即倒在地上,另两名民警立即开车送他去医院,途中,赛音巴雅尔不幸牺牲,年仅30岁。韩永来被警方擒获。
4月12日,当地众多群众向赛音巴雅尔的遗体告别,人们强烈要求公安机关不能光对人贩子来硬的,对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中的“买主”也决不能心慈手软。
人贩子的“生意”之所以“红火”,“买方市场”活跃是主要原因之一,一些买主只关心“价钱”,根本不问妇女、儿童的来历。在他们看来,既然是花钱买来的,就是合法的,自己也是受害者和受骗者。在解救过程中,“买主”围攻、漫骂、殴打警察的事情时有发生。
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所说,法律的严厉性不能仅表现在对罪犯的处罚上,而应表现在使所有罪犯都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目前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愈演愈烈,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买方”打击不力。尽管刑法规定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很少听到执法机关对“买”妇女儿童者予以制裁的事例。
由于拐卖一名妇女、儿童的所得,抵得上贫困地区一个家庭一年的收入,加上“买方”的需求又不断增加,在客观上强烈刺激了犯罪分子的“积极性”。可以说,“买方”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形成和发展“生物链”上的重要环节。只有对“买方市场”予以严厉的、毁灭性的打击,使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无法实现其“利润”预期,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才能消除人贩子滋生犯罪的温床。
如何铲除买方市场?公安部预防犯罪专家陈小波提出,应该让犯罪分子付出高昂的代价,要让犯罪分子的交易保持高价位,严格控制犯罪的供给量与需求量,让买卖妇女儿童的黑市逐渐萎缩和消失。一方面加大犯罪分子进行拐卖妇女儿童活动的成本。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司法机关要从刑罚上和经济上加大打击力度,使其得到应有的惩罚。预防犯罪的根本方法,就是要让犯罪人知道,他的犯罪行为只能引起利小于害的结果。另一方面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者的风险。一切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根据法律规定,按照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意愿,不得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在我国政府的打击下,那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者将落得“人财两空”。
③问题值得思考
一个个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血泪经历,让生活在安逸和舒适中的人们感知阴暗和苦难;一次次打拐告捷的喜讯,令人们为公安民警的艰苦奋斗、无私奉献深深感动。然而种种事实不由得发人深思:
——一名云南的25岁妇女小琴去年被拐卖到福建省宁德地区寿宁县穷山村,“嫁”给了一名间歇性精神病患者。今年3月15日她逃出“虎口”,得到公安机关的帮助和保护。然而给家里打电话已快一个月了,家里人一直没有露面。小琴说:“家里不是因为没有钱,我知道,他们是怪我被拐卖,丢了家里人的脸!可是被拐卖并不是我自愿的呀。我是无辜的,别这样冷眼看我,请不要怪我!”
由于一些地方至今封建、落后思想相当严重,法制意识淡薄,造成被解救妇女回家后遭到村民甚至家人的歧视。一名已被解救回家的妇女说:“回村后,总有人对我起哄、吹口哨,好像我变成了大怪物。他们讨厌我,认为我给全村人带来了晦气。”
为什么一些被警方解救的妇女既想家又不愿回家呢?除了惦念留在买入地的孩子,还与她们原来在家乡生活不幸、回家后也不可能幸福有关。有一名被解救后返送回家的妇女说:我从小就被父母订了娃娃亲,为反抗结婚出走后被人贩子拐卖。我担心被送回家后母亲又会逼我成婚。这些不想回家的妇女都有难言之隐。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由于打击对象的特殊性,以及立法方面存在的漏洞,在追究了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后,尚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民事问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张名实提出,被拐卖妇女儿童主要是被作为“妻子”、“儿女”而被犯罪所侵害的,基于这种特殊性,一名在被拐卖期间生养子女的妇女被解救后,就可能出现买主及其家族成员对该子女主张亲权的问题;当被拐卖多年的儿童被解救后,又会出现买主及其家族成员主张收养权的问题;而作为被害一方,被拐卖的妇女或被拐卖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都可能提出犯罪赔偿的问题。这些因犯罪而引发的民事领域的问题,应当得到妥善解决。
比如犯罪赔偿问题,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拐妇女及被拐儿童的法定监护人都有权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赔偿经济损失。但要注意两点:一是根据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犯罪赔偿的范围,仅限于被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和间接的经济损失。二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害人居住地与被告人居住地往往有千里之遥。
——长期以来,这样一些现实问题困扰着战斗在一线的公安民警和公安机关:缺乏足够的资金;缺乏足够的具备一定素质的专职“打拐”民警;缺乏足够的装备来完善有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交流,以便为各地警方的“打拐”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缺少必要的中转、遣送、收容机构。许多被解救妇女儿童是在公安局甚至是民警家中受到民警个人的帮助,而这些帮助不仅不够系统,又无形中增加了“打拐”民警的额外负担。
记者了解到,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在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的大力支持下,于1999年2月建成有14间房400余平方米面积的徐州解救被拐卖妇女中转康复培训中心。去年6月,公安部刑侦局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徐州市联合举办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项目管理人员培训班”暨“徐州解救被拐卖妇女中转康复培训中心”揭牌仪式。
云南昭通鲁甸的这几位村民被拐卖的儿子有了下落,办案民警却忧喜参半,因为他们有件头痛的事:拿什么去买汽油?对于到省外去调查、解救这几位村民的儿子,他们更拿不出足够的经费。他们每个人的身上,都装了一沓用工资垫支的办案出差费一直没能报销。 施晓焰 摄(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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