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乡企”——全国人大常委会赴山东、辽宁对乡镇企业法执法检查巡礼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专栏:执法检查
关注“乡企”
——全国人大常委会赴山东、辽宁对乡镇企业法执法检查巡礼
本报记者 胡健
乡镇企业,与农村联产承包和村民选举一起,被誉为中国农民的“三个伟大创造”。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7年1月1日正式公布实施。被群众亲切地称为“老乡”的乡镇企业,在代表国家和人民意志的法律中有了地位,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有了法律的保护,它的生产经营行为也受到了法律的规范。
3年多过去了,乡镇企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全国农村社会增加值的3/5、农民收入的1/3、工业增加值的近1/2、出口创汇的近2/5都来自乡镇企业。
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乡镇企业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困难和问题,诸如发展速度放慢、亏损面进一步扩大、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速度减缓等等。这些新情况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注。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如何通过贯彻实施乡镇企业法来促进、引导、保护和规范乡镇企业的发展,从“有法可依”转换到“有法必依”上来,切实加强乡镇企业的法制建设,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5月对乡镇企业法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分4个小组分赴河南、陕西、浙江、江西、山东、辽宁、湖南、重庆共8个省市进行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知云南、四川、江苏、甘肃4省人大常委会对本省乡镇企业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执法检查组通过对地方贯彻实施乡镇企业法情况的检查和了解,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高法高检的法律实施工作和本法律的完善提出了意见。记者随赴山东、辽宁执法检查组进行了采访。
法律落实有举措
此次赴山东、辽宁执法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专题研究、召开各种座谈会、实地考察、随机抽查等多种形式对11个县(市、区)进行了实地检查,先后同200多人进行了座谈。执法检查组认为,山东、辽宁省政府及有关地方、部门,在贯彻实施乡镇企业法中采取了很多有力措施,做了大量扎实工作。
重视发展。乡镇企业法颁发后,辽宁省多次发布了促进乡镇企业发展的文件,山东省连续几年都召开全省乡镇企业工作会议。两省省委主要领导同志都多次对乡镇企业问题作出批示,形成了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积极扶持。山东省财政部门从1998年起每年拨款2000万元用于乡镇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人才培训,每年拿出高科技改造传统产业贷款贴息8000万元的30%用于乡镇企业。辽宁省财政部门3年来通过贴息吸引银行贷款9.9亿元,为乡镇企业投入支农周转金16亿元。
依法维护。山东、辽宁两省政府针对乡镇企业负担过重的情况,都发出了治理乱收费的通知,对行政性收费、罚款、集资进行了全面清理。辽宁省取消了110项不合理收费项目,省有关部门对600余户乡镇企业实行挂牌保护。
但在了解两省成绩的同时,执法检查组也发现在贯彻实施乡镇企业法中存在的问题。
乡企不是“唐僧肉”
乡镇企业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乡镇企业的财产”,“任何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乡镇企业收取费用,进行摊派。”
明确的法律条文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并未得到认真地贯彻和执行。此次执法检查发现,向乡镇企业进行乱摊派的现象比较严重,非法撤换乡镇企业负责人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山东省莱西市某集团反映,环保部门以上级要求看一部环保电影《零点行动》为由,强行要求企业全体职工包括在外地的直属企业职工都要到市电影院观看,不看也可,但要交1.7万元电影费。有的企业心有余悸地说:“不管穿黑的穿蓝的,下来都是收钱的。”还有的企业说:“企业没办起来,收费的先到;产品没有生产出来,税就要预交。”
针对上述这些情况,赴山东、辽宁执法检查组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毛达如说,现在国务院对农民负担有了硬性规定,一些组织、部门和个人转而把农民的不合理负担转嫁到乡镇企业头上,阻碍了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他提出,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乡镇企业承担费用监督管理办法,为乡镇企业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法律规定需完善
乡镇企业法够用不管用,中看不中用,这是许多乡镇企业与执法检查组座谈时对该法的评价。为什么呢?
执法检查组成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专门委员会委员于汉卿认为,在这项法律中有四条要求国务院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但直到现在,尚无一项具体办法出台,导致法律规定中促进乡镇企业发展的扶持措施落实不到位。
法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可以设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在此次执法检查中发现,许多县市没有建立基金,乡镇企业贷款困难。山东省乡镇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连续3年都呈下降趋势,辽宁省乡镇企业贷款占乡镇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比例下降。一大批有市场、有效益、有特色、有前景的中小型乡镇企业在贷款、担保、抵押、融资等方面存在困难。
法律第十八条规定对乡镇企业采取税收优惠措施,乡镇企业按照应缴所得税额10%减征,用于补助农村社会性开支。但这项政策许多企业都不知道,甚至连乡镇企业管理局也不知道。税务部门也只是对个别集体企业予以减征。如青岛市也只是对300家集体企业减免了300多万元税款。
于汉卿提出,国务院应尽快出台乡镇企业法实施条例,使扶持措施落实好,同时针对乡镇企业目前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再出台一个促进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布赫赴湖南、浙江执法检查后,在执法检查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这些问题在全国其他地方也存在。乡镇企业法在信贷、税收、发展基金、人才培养、产品出口等方面都作了原则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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