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 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通知 取消二百三十八项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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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 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通知
取消二百三十八项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
本报北京6月2日讯 记者李建兴报道: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计委日前联合发出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取消一批由各地颁布的涉及交通和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项目,总计238项。
据介绍,取消这些收费项目后,一年可减轻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负担145亿元。这些项目包括北京市的机动车交通安全费,上海市的机动车转籍、过户手续费,河北省的新购车附加费,河南省、山东省的驾驶员培训管理费,广东省的小汽车定编登记费,湖北省的城市交通设施集资等。
《通知》要求,各地要坚决落实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拖延执行。
《通知》强调,各地要对已取消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予以取消或变相继续收费的地区、部门或单位,要责令其将非法所得退还缴费单位和个人,对确实无法清退的非法收入,一律没收并上缴中央财政;同时,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这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一部分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出台的,已不适应目前经济发展的要求,应当停止执行,还有一部分是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越权设立的收费项目。取消这些收费项目不仅有利于减轻社会各方面负担,促进道路交通畅通,刺激汽车消费,而且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为积极稳妥地进行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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