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监督员不能聘而不用
第10版(社会调查)专栏:实话实说
社会监督员不能聘而不用
山东安丘市政协 周洪义
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中选聘监督员,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社会监督形式。现在,很多部门和行业聘请了社会监督员,通过他们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促使自己改进工作,转变作风。
但也有一些部门和行业,把选聘社会监督员作为一种时髦,见别的部门和单位都聘请监督员,自己也不甘“落后”,而在实际工作中却是聘而不用,没有发挥监督员应有的作用。有的部门,聘的监督员不少,聘任发证仪式搞得也很热烈,但一年到头也不组织社会监督员活动,不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甚至对监督员主动反映的意见和建议也不理睬,更谈不上为他们履行监督职能积极创造条件。这样,社会监督员便成为一种摆设。
“聘”是手段,“用”才是目的,对社会监督员不应该聘而不用。为此建议各有关部门:一是要积极组织社会监督员参加本部门本行业组织的一些活动,及时向他们提供国家及部门、行业制定的法规政策和有关信息资料,帮助他们了解上情、熟知内情、掌握下情,为他们履行监督职能创造条件。二是注重听取、采纳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建立监督员目标责任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职责的,提出批评,直至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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