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人大常委会对提请任免案作出不予审议决定
第12版(民主与监督)专栏:
房县人大常委会对提请任免案作出不予审议决定
本报讯 3月2日,湖北房县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经无记名投票,表决了一起该县人民法院提请17位同志职务任免案,投票结果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实到16人,投反对票16人,集体对任免案作出不予审议决定。同时,县人大常委会要求县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要求未经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必须回到原工作岗位坚持工作。
据该县人大常委会调查反映,在此次会前,县人大常委会于2月16日向“一府两院”通知了召开会议的有关事宜,而该县人民法院于会议前一天的3月1日才向县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提请了17位同志职务任免案的报告。与此同时,还调查了解到,县人民法院提请此次常委会会议任免的部分人员已于今年1月提前上岗。对此,该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其制定的《人事任免办法》规定:“提请职务任免案必须在举行人大常委会5日前提出书面报告;未经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免之前,不得提前到岗,不得对外公布”,常委会认为该县人民法院未按法定程序办理职务任免事项是错误的,为此作出上述决定。(邓勇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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