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公布三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判处结果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专栏:
高法公布三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判处结果
本报北京4月26日讯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3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判处结果,戈兰珍、徐如珍、郑世友、孙振东等4名罪犯被判处死刑,其他18名罪犯被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云南省广南县农民戈兰珍、徐如珍、郭海玉等16人,于1993年3月至1997年11月间,单独或伙同他人作案23起,先后拐卖儿童26人,并在拐卖中致一婴儿死亡。其中戈兰珍参与拐卖儿童10次13人;徐如珍参与拐卖儿童9次11人;郭海玉参与拐卖儿童7次7人。1999年11月5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戈兰珍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徐如珍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郭海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13名同案犯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川省渠县农民郑世友,从1998年2月至1999年3月,单独或伙同他人以为被拐妇女找工作为名,先后9次将12名妇女骗至山西、河北等地出卖,并奸淫被拐妇女2名。1999年11月12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拐卖妇女罪判处郑世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2名同案犯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江苏省泗洪县农民孙振东,于1998年期间,先后伙同他人以招工或帮助找工作为名,先后9次将11名妇女拐骗至泗洪县出卖。1999年12月2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拐卖妇女罪判处孙振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2名同案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戈兰珍、徐如珍、郑世友、孙振东等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山西、江苏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分别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分别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依法核准了对上述各犯的死刑判决。上述4名罪犯已于今天在当地被分别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指出,拐卖妇女、儿童,是严重损害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有关人民法院要及时审结起诉到法院的这类案件,坚决依法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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