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时指出 应加强对环保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专栏:
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时指出
应加强对环保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
本报北京四月二十六日讯 记者傅旭报道:今天上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常委会委员们在发言中认为,草案二审稿采纳了前两次审议时大家提出的意见,修改得比较好,已基本成熟,建议经此次会议进一步审议修改后提请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们在审议中指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关键是要妥善解决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只有提高生产力水平,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取代污染严重的老旧技术、设备,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发展的问题。
有的委员提出,解决污染问题一靠管理,二靠不断采用新技术,从长远看主要靠采用新技术。但草案中对开发和采用清洁燃料重视不够,建议充实这方面的内容。还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还应增加规定,对限期没有治理好的怎么处理和授权由谁处理。
有的委员认为,赋予环保部门执法职权是很有必要的。但环保部门自身也存在一些问题,法律应加强对其执法的监督,加重主管部门的责任。建议在第六十四条增加规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因监管不力,由于大气污染造成损失严重后果的,应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今天下午,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分组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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