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海关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海关法修正案草案将增加“执法监督”一章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专栏:
强化海关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海关法修正案草案将增加“执法监督”一章
本报北京4月25日讯 记者傅旭、王淑军报道:在今天上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克玉在作海关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说,根据扩大对外开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保护国家利益的要求,对海关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
周克玉说,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提出,草案第一条规定,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走私犯罪侦查局,这个机构实质上是国家设在海关的专门负责查缉走私的公安机关,在法律中应当明确其公安机关的性质,而对机构名称则可不作具体规定。关于这一机构和缉私警察的管理体制,可以由国务院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一条修改为:“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海关缉私公安机关,配备专职缉私警察。”“海关缉私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海关设立分支机构。”“海关缉私公安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负责对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缉私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必要时,海关缉私公安机关可以报请国务院公安部门调动、指挥、协调其他警力,配合查缉走私犯罪案件。”
许多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为了确保海关履行职责,有效地打击走私违法犯罪行为,适当地强化海关的权力是必要的,但在强化权力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强化制约机制,防止腐败现象发生。草案中有关对海关权力监督制约的内容太单薄,应当认真总结近年来海关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对执法监督作出严格而具体的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海关法中增加一章“执法监督”,并对草案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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