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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克玉作种子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说 鼓励种子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0-04-26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周克玉作种子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说 鼓励种子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周克玉作种子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说  '...

周克玉作种子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说 鼓励种子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周克玉作种子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说
  鼓励种子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本报北京4月25日讯 记者傅旭报道:在今天上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克玉作种子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种子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法律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还联合召开了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的座谈会,征求意见。姜春云副委员长专门就种子法草案的有关问题在北京、河北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意见。法律委员会于4月12日、20日召开会议,对草案逐条进行了审议。同时对草案提出了14条主要修改意见。
  周克玉说,有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目前我国种子科研与种子生产、种子经营相脱节的现象比较普遍,这种状况既不利于种子科研成果及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也不利于加快品种更新速度,建议对种子科研与种子生产、种子经营一体化问题作出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学校科技人员研究开发和依法经营、推广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
  周克玉说,草案第十四条规定:“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转基因植物种子虽然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潜在着一定的危害性,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取慎重对待的态度,我国也应当对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从严管理,除了需要安全性评价外,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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