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该过河拆桥失信于民——万荣县政府久拖不还农民筑路款的调查
第4版(要闻)专栏:社会观察
不该过河拆桥失信于民
——万荣县政府久拖不还农民筑路款的调查
本报记者 王华兴
山西省万荣县农民孙武兴、苏堂得在当地政府修路遇到资金困难时,怀着一腔热情投资修路。但是,万万没有想到,路修好后,万荣县政府却不守信誉,采用种种不正当手段,拖欠农民的修路款不还。
1994年初,万荣县政府决定改造万临线(万荣县至临猗县)万荣段,但因资金短缺,工程无法上马。县交通局为解决修路资金,动员农民孙武兴等人带资参与修路。当年6月,孙武兴便以万荣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直属二队(乙方)的名义与万荣县交通局(甲方)签订了由乙方投资399.8万元修建“万临线”6.8公里二级水泥路协议书,并约定公路开通后,县交通局用“车辆过路费”归还投资。甲方由万荣县政府和建设银行万荣县支行担保,3年还清乙方投资本息。孙武兴、苏堂得拿到由原万荣县县长安德天和县建行行长谢天德签名并加盖县政府和县建行公章的担保协议书,便放心地将全队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带入工地,还把多年来搞建材、运输赚来的辛苦钱投资修路,钱不够便向亲朋好友借,向信用社贷。经过近半年苦战,工程如期竣工并经万临线工程指挥部验收合格。
孙武兴等人为家乡修路,本没有打算从中赚钱,只要按合同约定收回本息就可以了。但始料不及的是,万荣县政府和县交通局失信于民的行径让人难以理解:
一是严重违约。协议约定,工程开工10日内,交通局应预付总款的10%,即40万元。而直到工程结束,交通局仅付了15万元。协议还约定,县交通局分期还清孙武兴的投资本息:第一年不低于30%,第二年不低于40%,第三年全部还清本息。但到1998年底,该局只付给孙、苏二人249万多元,还不够借贷投资款的利息。
二是涂改协议。因县交通局不按协议还本付息,致使孙武兴等人的贷款利息越积越多,到1998年4月,孙、苏二人拖欠信用社贷款本息达500多万元。他们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被迫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在法院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县交通局竟向人民法院提供了一份私自涂改的协议,把“以县政府和建行的名义担保”中的“和建行”三个字涂掉,将担保单位栏目中县建行的公章改为万荣县交通局的公章,原交通局长卫志高在盖章处写上“只负责扣款”,下方另盖上县建行的公章,行长在盖章处写上“只负责从账户扣款”。这样一来,原协议中“如不按时偿还,由担保方偿还”的约定就成了一纸空文。
三是在还贷款利息上做文章。孙武兴、苏堂得的修路款主要是从农村信用社贷的,而信用社的利息又高于建设银行。孙武兴等人按信用社利息归还贷款,而交通局则硬要按建行的利息来偿还孙武兴等人的贷款利息。这样,孙、苏又将蒙受重大损失。
值得庆幸的是,1997年7月,当原省委书记胡富国和副省长杜五安得知孙武兴等7户修路农民的困难处境后,立即批示解决。省交通厅长刘俊谦及时指派厅计划处赴运城地区协商解决。经协商,省交通厅补助1130万元,运城地区解决100万元,余下部分由万荣县政府及交通局解决。万荣县只归还了孙武兴、苏堂得280多万元,到去年9月底,尚欠孙武兴、苏堂得本息加违约金447万元。孙、苏考虑到县政府财政困难,主动提出放弃交通局应当支付的167万元违约金,但县交通局仍不愿偿付尚欠的280多万元。
1999年11月4日,山西省交通厅决定:省厅再补助500万元,运城行署承诺取消罚息130万元,行署贷款300万元用于解决孙武兴等7户农民的投资修路款问题。省厅补助的500万元已经到位。2000年3月21日,运城地委书记黄有泉再次给万荣县县委书记和县长批示:“尽快解决,再不准拖延。”
应该说,省、地两级为解决农民修路投资款问题是负责的,也尽了最大的努力,但万荣县政府和县交通局仍以“孙武兴、苏堂得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省、地给的钱不够”为借口,拖着不予解决。
编后
万荣县农民孙武兴等人在地方政府资金缺乏的情况下,投资修路,这是新时期农民发扬爱国主义精神的实际行动,理应受到赞扬,更要得到有关各方的支持和保护。但是,万荣县政府和县交通局却不执行协议,甚至采用种种不正当手段,不想全部归还农民为政府垫付的建路投资款。其所作所为,实质是一种坑农害农行为,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利益,这是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所不能允许的。希望万荣县政府认真执行上级领导机关已经作出的有关决定和解决问题的有关精神,尽快归还欠款,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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