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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关于婚姻法修改系列述评之二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0-12-20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道德与法律——关于婚姻法修改系列述评之二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道德与法律   ——关于婚姻法修改系列述评之二   本报记者 武侠 毛磊 '...

道德与法律——关于婚姻法修改系列述评之二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道德与法律
  ——关于婚姻法修改系列述评之二
  本报记者 武侠 毛磊
  有情人最美满的结局就是“终成眷属”,但另外一些人把它叫做“走入围城”。每个时代都有冲出围城的人,原因却各不相同,当冲出来的人越来越多时,我们就该看一看围城内究竟发生了什么事。修改婚姻法就是这个道理。
  “包二奶”———情与法两难选择
  武汉一对夫妇已婚20年,因男方“包二奶”导致感情破裂。男方提出离婚,并将20万元房产赠予女方,条件是,女方永远不得追究男方“包二奶”的法律责任,否则赠予的财产将被收回。另外,因为担心新婚姻法实施后,会对“包二奶”进行追究,男方还要求对此“离婚协议”进行公证。
  这位“花心男”的担心是否多余?法律真的要管“包二奶”吗?没有比这一问题引起的争议更多、分歧更大的了。
  2000年9月,全国妇联根据对广东、上海等地的调查,指出,重婚纳妾、姘居等行为正在挑战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因此建议放宽认定重婚罪的标准,还提出了认定事实重婚的四条具体建议。
  一石激起千层浪,上至社会学家,下到普通百姓,展开了一场全民讨论。以广大妇女为代表的普通群众对妇联的建议拍手称快,期望以法律为武器,对“包二奶”现象彻底根治。一项调查表明,80%的北京人认为“包二奶”属于事实重婚,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草案审议中,不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还以胡长清、成克杰等为例,严厉斥责“包二奶”现象的危害性,指出这类现象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干部队伍,影响家庭稳定,破坏计划生育,并引发青少年犯罪等等社会问题。委员们指出,以道德的力量已不足以惩戒此类行为,强烈要求以法律为武器,加大对此类现象打击力度,放宽认定重婚的条件,并加重量刑标准。
  与此针锋相对,一批专家学者作出截然相反的回答。
  针对“放宽重婚标准“的建议,上海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上海社会科学院妇女研究中心副主任徐安琪严厉指出,将“婚外恋”、“通奸”和“重婚”相提并论,将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相混淆,甚至要求“将道德规范上升到法律规范”,期望对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是一种无知。
  更多的年轻人认为,目前人们对婚姻的责任感更多地来自于自我认识、自我约束、自我修正,而不是迫于外在压力。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道德和感情问题,是一种倒退,也不符合法治精神。况且,法律惩治“包二奶”行为将会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
  草案试图在德与法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的支点:既没有对“包二奶”行为下重拳,也没有放手让道德去作解铃人。
  草案中,增加了两条新的规定:夫妻间“相互忠实”、“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专家们认为,这些条文是为“包二奶”现象量身定做的。法律对“包二奶”行为的态度已经相当明确了,这是否足以使“包二奶”现象“闻令而止”?
  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务事
  2000年11月2日下午,深圳市某公司总经理代表表妹傅慈奉的父母,将傅慈奉的遗体捐赠给深圳市卫生学校。作为深圳市首例遗体捐赠,人们在其背后看到了另外一种酸楚,这项捐赠的真正目的是希望引起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关注———傅慈奉是被丈夫暴力殴打致死的。
  全国妇联的调查表明,我国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绝大部分是丈夫对妻子施暴。而且,家庭暴力的手段也越来越残忍,烟头烫、柴油烧、泼硫酸……由此引发的情杀、重伤害等恶性案件逐渐增多。
  令人不解的是,全国审判机关受理的家庭暴力案件却寥寥无几,稳中有降。各地专门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开设的“家庭暴力伤害鉴定”也备受冷落。
  事实上,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并非“无法可依”。我国的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只是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
  在以前的法律中对家庭暴力的表述并不明确,经常提到的是“虐待”。从程度而言,虐待的构成高于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的必然是家庭暴力,但构成家庭暴力的不一定是虐待。家庭暴力案件,真正够得上“虐待罪”的案件并不多。大部分家庭暴力案件由于未达到规定的伤害程度而不被受理。
  受害者不愿“家丑外扬”的心态,使家庭暴力存在一定的隐蔽性。另一方面,“两口子打架不记仇”、“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也使执法人员对家庭暴力问题不愿介入、重视不够,多是进行调解,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处罚很少。
  针对这些状况,婚姻法修改,把严惩家庭暴力作为重点之一。草案明确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者,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救助,也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劝阻。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务事,阻止和惩治家庭暴力成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法定的责任和义务,这在我国婚姻法律中尚属首次。
  与此同时,草案还规定了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从而进一步加大了惩治力度。从今以后,“关起门来打老婆”再也行不通了。
  老年人权益———不仅是法律问题
  江苏省的陈老汉丧偶单独生活四年后,与比自己小12岁的王秀平结为夫妻,双方子女却因经济问题发生矛盾,两位老人被迫离婚。一年后,两人难耐寂寞,再次搬到一起,成了非法同居者。还有的子女因为财产继承等问题,粗暴干涉老年人再婚,提出“有她(他)没我,有我没她(他)”,甚至以停止赡养相要挟。
  此次,婚姻法修改重申了老年人再婚的自由,强调“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尊敬长辈,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一系列法律都对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作出过明确规定,婚姻法修改草案再次对此加以强调,并对一些条文进行了补充。从表面看来,似乎没有什么必要。然而,让我们来关注一下目前我国老年人的生活现状,就会感觉到,仅有这些法律条文还是远远不够的。
  据悉,仅今年上半年,天津市就有300位老人到老龄委上访,要求与子女脱离关系。经过调查得知,这些老人要求脱离关系的主要原因有三种:赡养倒置,无力供养老人的儿女成了老人的经济负担;受儿女虐待;有独立经济来源的老人不愿承担抚养第三代的负担。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有能力独立生活的老年人越来越多,对子女的物质依赖越来越少。倒是大部分年轻人置身于“四二一”结构的家庭,一对夫妇要赡养四个甚至更多的老人,还要抚养一个子女,经济和心理负担日益沉重,与老年人交流减少,感情淡化。北京市政协的一个调研报告表明,全市“空巢家庭占家庭总数的比例高达1/3。而且,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这个比例仍在不断增长”。
  社会学家呼吁,保护老年人权益不仅应该体现在物质方面,也应注重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要在全社会倡导“精神赡养”,子女应尊重老人,多抽时间陪老人说话、聊天,让老年人多参与家庭决策和社会活动,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尊老敬老的良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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