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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与和谐——关于婚姻法修改系列述评之一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0-12-20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安宁与和谐——关于婚姻法修改系列述评之一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安宁与和谐   ——关于婚姻法修改系列述评之一   本报记者 崔士鑫 王比'...

安宁与和谐——关于婚姻法修改系列述评之一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安宁与和谐
  ——关于婚姻法修改系列述评之一
  本报记者 崔士鑫 王比学
  编者按:2000年10月23日,婚姻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婚姻法究竟该怎么改?方方面面的观点可谓见仁见智、莫衷一是,其实这本身就是一种充满民主氛围的好征兆。“广开言路,广纳谏言”应当是与全社会成员婚姻家庭生活息息相关的婚姻法修改的应有之义。本周刊今天同时推出记者采写的四篇系列述评,旨在介绍立法过程中各种争论的焦点,不同意见观点的碰撞,为读者了解婚姻法的修改提供一些帮助。
  说起“家”来,不同的人心中会产生不同的感情。有人说家是“温暖的港湾”、“安宁的归宿”,有人说家是“围城”,甚至是“爱的坟墓”。
  何以会有如此大的反差?原因在于,家庭虽然是在感情的基础上组建的,但要长期维持家庭的安宁与和谐,对婚姻问题必须用理性去看待、用法律去保障。
  婚姻伊始,这一问题尤其重要:两个性别不同、成长环境各异的人,居然要长相厮守、共同生活,极有必要用法律来规范双方的关系,让爱在法的阳光下播撒、萌发。在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中,有几个引人注目的焦点,都是为了加强婚姻初始阶段的薄弱环节,为婚姻的美满幸福打下一个牢固的基础。
  无效婚姻———提防感情“陷阱”
  “只要符合法定年龄,任何人都可以结婚吗?”这个问题或许太简单,一般人都知道婚姻法上有“禁区”,比如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都不允许结婚。
  然而,“一旦出现了这样的婚姻,怎么办?”人们就不知其答案了。
  事实上,现行婚姻法的确存在这一漏洞。今年4月,全国妇联曾就修改婚姻法做过一个抽样调查,发现目前全国存在着为数不少的违法婚姻,主要表现为早婚、包办买卖婚姻、重婚、不经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等等。这些违法婚姻本应由法律宣布其无效并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
  但是,由于法律中缺少无效婚姻制度,司法实践对于上述违法婚姻只能按离婚或非法同居处理。可是从法理上讲,无效婚姻与离婚、“非法同居”存在很大区别。首先,无效婚姻与离婚的行为性质、法律后果等均不相同。其次,“非法同居”也并非法律概念,中国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将某种同居关系界定为合法或非法,也没有限制或禁止无婚姻关系的人同居。显然,以“非法同居”处理未履行登记手续的事实婚姻,缺乏法律依据。
  婚姻法修正案草案试图堵住这一漏洞,首次提出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条文。对重婚、近亲结婚、早婚、有病不宜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有权宣告其无效,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上述两机关提出该婚姻无效。对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方有权提出撤销该婚姻,但要在结婚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要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同时,条文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这就意味着,一旦一宗婚姻被宣布无效或撤销,当事人就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过,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仍适用父母与子女的规定。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提出,是婚姻法的一大进步,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
  然而涉及具体条文,也不无可探讨之处,尤其对被胁迫而成婚姻所提出的期限。这一条文如果正式成为法条,将给将来的执法带来操作难度。
  尽管如此,对大多数人来说,有了婚姻法给予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这两个法律武器,的确可以更有效地捍卫个人的意愿,同时注意及时逃脱婚姻“陷阱”。
  配偶权———备受争议的焦点
  细观婚姻法修正案草案,涉及配偶权问题的仅有寥寥几句。一是把现行婚姻法中的“禁止重婚”,改为“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二是在增加的第四条中有这么一句:“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扶助。”
  婚姻法对这一问题的回避并没有挡住对“配偶权”争议的热浪。但是要回应这一问题,又谈何容易?目前围绕这一问题,已形成了意见截然对立的两派。
  一派意见认为,相互忠实是夫妻关系的最低要求,婚外恋、“第三者”带来的是一种虚伪的婚姻关系,法律应表明反对的态度。全国妇联更是认为,没有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各种行为进行禁止的规定和民事制裁措施,是现行婚姻法的一大缺欠。还有人提出,复归家庭、爱情以忠诚为本是当今世界潮流,国外也有法律对相互忠实尤其是“贞操权”有明确的规定,意指婚姻法也要顺应“国际潮流”。
  另一派人士则大声疾呼,认为如果婚姻法对所谓“配偶权”进行规定,将是“历史的倒退”。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社会学所所长周孝正认为,“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而性权利是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之一,是社会中每个成员都具有的个人权利。通过性活动获取快乐,这种权利只属于自己。结婚不能意味着自己的性权利一次性地承诺给了对方。不能把应由道德规范体系解决的问题,去用法律制约系统来解决。
  夫妻财产约定制———一家人也可有“两本账”
  吴星,是四川巴中县一户农民的儿子。17岁时,他以优异成绩考入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后停薪留职到成都发展。1995年,他在“情感热线”中结识了一个与他在感情上有类似经历的女孩萧萧。多次电话联系后,两人终于见了面,结果一见钟情,很快坠入爱河。
  半年后,萧萧带他回家去见父母。一进门,吴星就被萧萧家中富丽堂皇的摆设惊呆了。萧萧这才告诉他,其父母都是成都某知名企业的老总。萧萧的家人在了解到吴星的出身后,对他态度十分冷漠,多次要拆散他们。两个人备感痛苦。
  最后,学法律出身的吴星想出了一个办法。为了打消萧萧家人的顾虑,他主动提出“约法三章”:一是婚前进行财产公证;二是萧萧父母赠予她的财产,他分文不占,除非萧萧及其家人同意;三是婚后财产实行“AA制”,各人用各人的钱,两人挣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事后,两人顺利登记结婚,现在孩子已5岁,夫妻感情如初。
  吴星的经历虽很有戏剧性,但这种夫妻财产“AA制”的做法,在如今的城市家庭尤其是年青夫妻中,并不鲜见。而这也正是这次婚姻法修正案的一个重要内容。
  在婚姻法修正案有关夫妻财产的条文中,最关键的可能是两个方面。一是引入了“个人特有财产”的内容。以前,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只要入了一家门,财产就算是双方共有的了,经过一段时间,如果要离婚,也往往“对半分成”。但修正案却明确说明,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只归个人所有。第二方面,就是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方式。这就意味着,以往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主要归双方共同所有的习惯定式,被彻底打破。像吴星那样的“约法三章”,将成为夫妻分配婚后财产的主流。
  有人说,这一条文其实是为离婚做准备的。因为夫妻析财,无疑对减少离婚时的财产纠纷有好处。但这只是一个方面,最重要的,是在婚姻关系中引入了“私法”的观念:任何人没有占有对方利益的天然权利,感情是感情,财产是财产,不能因夫妻关系,就改变财产归属。这对培养各自独立、相互尊重的夫妻关系很有好处,并有可能消除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财产严重不均衡给双方关系埋下的隐患。这或许也是婚姻法修正案中最具时代特色的内容。
  有关部门所做的调查表明,人们对夫妻财产“AA制”都没有意见。问题在于,相关的法律条文如何操作?婚前财产公证,受到了广泛赞同,但据北京、上海、广州的公证部门统计,除了个别再婚的老年人外,真正来做婚前财产公证的几乎为零。
  每年的黄金季节都有许多年轻人在海南的沙滩上举行婚礼。当他们携手走进婚姻殿堂时,也将面临许多新的考验。(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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