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其诱惑力、持续性及危害后果甚于财物贿赂 “性贿赂”何时入罪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专栏:
因其诱惑力、持续性及危害后果甚于财物贿赂
“性贿赂”何时入罪
本报讯 今年12月6日在江苏召开的“2000年江苏省刑法学研讨会”上,有专家提出,应尽快把“性贿赂罪”纳入刑法。
会上提供了一个案例:某省领导在接受某女的“性贿赂”后,答应委任她为该省驻港办事处负责人。该女之弟以其姐与这个领导肮脏勾当的录像带为要挟,迫使该领导多次为其走私犯罪大开绿灯。
据悉,近年权色交易有蔓延之势,一些不法分子用女色甚至不惜花费巨资雇用风尘女子,直接取媚个别国家工作人员,要求或迫使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
南京大学法学院金卫东指出,在某些情况下,“性贿赂”可以达到财物贿赂达不到的目的;就其诱惑力而言,“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和持续性,有时甚至超过财物贿赂。专家称,关于贿赂罪,我国刑法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以后有必要将“性贿赂”等非财产利益的贿赂犯罪纳入刑法规定中。否则,“性贿赂”有可能成为法律的死角。
(钟清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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