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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例见义勇为损害赔偿案审结遇难者家属获赔8.5万元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0-12-17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浙江首例见义勇为损害赔偿案审结 遇难者家属获赔8.5万元 第4版(综合新闻) 专栏:   浙江首例见义勇为损害赔偿案审结   遇难者家属获赔8.5万元   本'...

浙江首例见义勇为损害赔偿案审结 遇难者家属获赔8.5万元

第4版(综合新闻)
专栏:

  浙江首例见义勇为损害赔偿案审结
  遇难者家属获赔8.5万元
  本报杭州12月16日电 12月14日,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审结浙江省首例见义勇为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见义勇为献身者的家属获赔8.5万余元。
  今年8月12日,受台风影响,在杭州滨江标准塘工地打工的上虞市伟明村村民蔡张友,驾船去杭州西湖区袁浦镇南江山渡口避潮。中午12时30分,蔡张友发现工友杨国新的船上有大量煤气泄漏,冲进杨的船舱关煤气阀。不料“嘭”地一声爆炸,人们看到成了火人的蔡张友从船上跳到江滩,痛苦地奔跑。人们赶紧将他送进医院,10天后,蔡张友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今年9月,蔡张友家属将船主杨国新及蔡的雇主翁仁光、杨的雇主倪柏水三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等损失10.9万元。
  12月14日,该案开庭。法院认为,蔡张友在无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杨国新的损失而去关闭煤气的行为,应认定为无因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上虞市人民法院宣判,被告杨国新赔偿蔡张友家属8.5万元。其他二被告因与原告缺乏法律关系,法院判决不承担赔偿责任。(陈伟光 孙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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