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制定干部引咎辞职新规定
第11版(党的生活)专栏:
海林制定干部引咎辞职新规定
本报讯 为进一步加大干部制度改革工作力度,积极探索领导干部“下”的途径,黑龙江省海林市制定出台了《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规定》,在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及群团组织;市人大、市政协、莲花湖风景区管理局内设科级机构;市纪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班子副职及内设科级机构;乡镇及科级事业单位中担任实职的科级干部(不含非领导职务)及议事协调机构高配的科级干部中实行引咎辞职。在引咎辞职的条件上,从综合目标考评、业务工作评比、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完成情况、群众威信、社会稳定、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12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在引咎辞职的方法上,采取了个人自辞和组织劝辞两种形式,在引咎辞职的程序上,坚持本人申请、填写《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审批表》、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征求市委分管领导意见、提交市委常委会决定。对主动自辞的降职或降级安排适当职务,对组织劝辞的降职降级。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后一年内不得提拔,对应引咎辞职、本人拒不提出申请的,就地免职免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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