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尴尬的奖金和稿酬
第5版(大地周刊)专栏:文化信箱
令人尴尬的奖金和稿酬
编辑同志:
表演和创作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怎样对待和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才符合艺术规律?用金钱规律还是用艺术规律来调整?这在当今仍显得十分混乱。
十几年前有“十五的月亮十六元”之说,说的是《十五的月亮》这首歌只有十六元稿酬,而唱这首歌的歌手可得数十倍或上百倍的酬金。这种现象虽经多方呼吁,已有了很大改进,有些作曲家确实获得了丰厚的报酬,但在很多时候并未真正解决,而解决这个问题必然涉及市场的操作者们的观念。
举其近者说,一次“诗歌音乐朗诵会”上创作的独立的交响乐作品的报酬就远不如演唱者。四位旅居海外的歌唱家每人出演三场,每人支付四万八千元,还承包全部往返机票,住大饭店,车接车送;而每位作曲家的每部作品只付八千元,为其六分之一,并且往返排练的车费也不能报销。
还有令人哭笑不得的是今年8月,一次“歌曲新作评奖”,我的一首作品获一等奖。歌手奖金五千元,而作者,包括词曲作者,奖金总共才六千元,我仅有三千元。更为可笑的是,我收到的奖状是词曲二人合为一纸的,不知如何分法?如果词作者是李白、杜甫,那奖状又该是个什么样子呢? 北京 王西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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