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能免责吗?
第9版(假日生活周刊)专栏:消费信箱
免费能免责吗?
编辑同志:
前几天,在超市里受“买一送一”的诱惑,买了果珍,回家后打开那瓶赠品准备享用,却发现已经结块了。赶紧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才发现已过期。到超市要求调换,对方强辩:“赠品是免费的,本来就不保证质量。”无奈,只能不了了之。在日常生活中这样的事还有不少。
如今,几乎每个网站都有免费电子邮箱,随着网民数量的增多,免费电子邮件服务质量问题也日益突出。首先是系统不稳定,经常中断或停止服务,给用户带来极大不便。其次,免费电子邮件的安全问题令人担忧。Web的免费邮件系统由于没有对口令输入次数的限制,可以用简单的方法测试用户口令,极易丢失数据,使一些重要的个人数据“不翼而飞”,给用户的工作、生活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免费作为营销的一种手段,本无可非议。但是,如果“免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商家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这个问题,许多商家包括一些消费者认识模糊,他们认为,既然是免费,何谈职责和义务?
其实,从公民权利讲,提供免费的东西,并不能侵犯他人权利。提供免费商品、服务的一方,因为技术原因、责任问题,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免费不免责。提供免费商品、服务是双向自愿的,但不能把免费商品、服务带来的损害强加给消费者,消费者因此而受到损害,进行起诉、投诉理所当然。这里有必要提醒商家,免费服务意味着放弃索取报酬的权利,但不等于免去应承担的义务。
读者 东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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