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不能怕见选民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专栏:法治论苑
代表不能怕见选民
龚志斌
日前在乡镇调研代表工作时,了解到这样一件事情:某镇人大主席团拟组织县、乡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但由于部分代表怕见选民而被迫搁浅。
人大代表为何怕见选民?带着这个问题走访了部分县乡人大代表。干部身份的代表怕见选民,其理由有三:一是平时忙于政务,“无暇”顾及代表活动,对选民“无话可说”;二是怕选民给自己出难题,提出诸如农民负担、“三乱”等一些“刁钻”的问题,怕回答不上让自己难堪;三是怕选民要钱要物,给自己增忙添难。普通代表怕见选民,理由有二:一是部分代表根本没有履行代表职务,向选民无“职”可述;二是有些代表过去收集反映的意见、建议落实不够,怕选民怪罪,无颜见“江东父老”!听起来似乎都很在理,但笔者以为:人大代表怕见选民,于法不容,于情不合。依照宪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加强与选民的密切联系,既是行使好权力的前提,又是人大代表的基本义务,国家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正是通过人大代表这一桥梁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通过代表的上情下传和下情上达,将整个国家的统一意志与人民群众各种分散的意志紧密结合起来。试想,如果人大代表连选民都不敢见,又怎能了解人民的所想所思所需所急呢?又如何担当起代表人民参与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重任呢?
因此,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切实加强对人大代表的培训,使广大代表进一步明确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明确自己担负的神圣职责;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如定期召开政情通报会、邀请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有关会议,为代表履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积极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发挥人大代表在各项工作中的作用,认真办理代表意见建议,增强代表联系选民、反映民意和参政议政的信心。在此基础上,采取组织代表向选民述职、组织选民评议人大代表、依法罢免不称职代表、建立人大代表辞职制度等有效措施,加大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力度,让代表明确选民不仅能够选举代表,也有权利罢免代表,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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