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药品不得刊播广告 国家药监局通报六起违法药品广告案例
第2版(经济)专栏:
四类药品不得刊播广告
国家药监局通报六起违法药品广告案例
本报北京11月28日讯 记者李建兴报道:目前,药品广告违法问题十分突出,给人民用药造成误导。为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出了《关于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下列药品不得刊播广告,审查机关不得受理其广告申请。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
(二)治疗肿瘤、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
(三)试生产期药品及医院制剂;
(四)已被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药品。
《通知》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严格药品广告资格的审查,不具备申请资格的不予受理。下列情况不予受理广告申请。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越权审批的品种;
(二)擅自更改药品包装、说明书功能主治、适应症的;
(三)没有印制经批准的药品通用名称或通用名称不正确的;
(四)凡出现药品名称的及任何形式的企业药品宣传材料,在发布刊播前,必须经审查批准;
(五)经营企业作为广告主申请药品广告,必须出具生产企业代理销售、委托申请刊播药品广告的委托书原件。无委托书原件的不予受理申请。
另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天对6起违法药品广告案例进行了曝光。湖北龙丹药业公司生产的“复方熊胆乙肝胶囊”;吉林延边中药厂生产的“中风康冲剂”;吉林省东方制药公司生产的“血滞通胶囊”;北京华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双虎清肝颗粒”;山东孔府药厂生产的“消淋败毒散”。
上述5家药厂于今年8月至10月分别在北京某报纸刊登严重篡改审查批准内容的广告。某杂志10月13日以北京市发祥技术研究所名义刊登了禁止发布广告的治疗肿瘤药品“九黄灭癌合剂———中华808”,并且其标示的京卫药广审(文)200030035为伪造的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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