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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冠宏、崔军:马克思主义文化遗产观在当代中国的价值意蕴及政策启示

字号+作者: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网 2025-08-29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世界正在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各国文化软实力竞争更加激烈,文化遗产保护已成为全球性议题,不仅关系到国家的文化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也关系到民族文化传承与'...

世界正在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各国文化软实力竞争更加激烈,文化遗产保护已成为全球性议题,不仅关系到国家的文化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也关系到民族文化传承与身份认同。中华文化遗产蕴含着民族的根基与传承,是不可复制且独一无二的中华文明宝藏,构成了中国人民的精神寄托,是激励民族持续进步的不竭源泉。《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马克思主义文化遗产观在提升我国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方面具有重要价值,为我们提供了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理论基础、实践方法和政策启示,在当代中国具有深远意义。一、马克思主义文化遗产观的主要论述和核心要义(一)主要论述马克思主义文化遗产观构成了正确理解和应对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挑战的基础理论、积极态度及原则性立场,是社会变迁与文化传承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虽然对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直接阐述不多,但其基于对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深刻洞察所创立的关于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积累与保护理论为我们提供了哲学视角,蕴含着丰富的文化遗产内容。“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是唯物史观全部学说的理论基石,也是马克思主义对待文化遗产的基本出发点。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恩格斯曾指出,爱尔兰人民留下的“最宝贵的遗产,就是他们的歌曲”,强调即使在新情况下,民歌的价值“也丝毫没有过时”。列宁在《在全俄省、县国民教育局政治教育委员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首次提出“文化遗产”概念,他后来强调,“只有确切地了解人类全部发展过程所创造的文化,只有对这种文化加以改造,才能建设无产阶级的文化”。马克思主义以唯物史观为基本原则,对人类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有着自觉的认识和理性的遵循,因此,它对人类文化遗产持有“极度尊重和科学对待”的态度。(二)核心要义1.文化遗产具有历史性马克思主义文化遗产观深植于马克思主义者对社会历史发展的深入研究与分析之中,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基础之上,将文化遗产的产生、演变及其在不同历史阶段的意义置于整个社会历史发展进程来考察,将文化遗产视作具有历史继承性的既得生产力。它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与当时的社会生产方式、阶级关系密切相关,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马克思、恩格斯曾指出:“历史不外是各个世代的依次交替。每一代都利用以前各代遗留下来的材料、资金和生产力;由于这个缘故,每一代一方面在完全改变了的环境下继续从事所继承的活动,另一方面又通过完全改变了的活动来变更旧的环境。”“各个相互影响的活动范围在这个发展进程中越是扩大,各民族的原始封闭状态由于日益完善的生产方式、交往以及因交往而自然形成的不同民族之间的分工消灭得越是彻底,历史也就越是成为世界历史。”可见,历史的每一代都是在利用以前各代遗留下来的材料、资金和生产力,“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并且,“任何时代的智慧成就都能在前一时代的智慧背景中找到纷繁复杂的联系”,“无产阶级文化并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那些自命为无产阶级文化专家的人杜撰出来的。如果硬说是这样,那完全是一派胡言。无产阶级文化应当是人类在资本主义社会、地主制社会和官僚社会压迫下创造出来的全部知识合乎规律的发展”。这些论述充分说明文化遗产是一种既得生产力,文化遗产的继承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必然现象,因为生产力作为社会发展的推动力具有历史传承的特点,只有这样,人类社会才能够持续进步。由此可见,生产力的不断进步与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联。2.文化遗产具有辩证性马克思主义文化遗产观强调用辩证的方法看待文化遗产,认为物质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物质生产关系的变化则是推动社会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在这一过程中产生的文化遗产亦随之更迭。在社会形态发生根本转变的历史节点,旧的文化遗产须与旧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关系一道被新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关系所更新,这种更新不是简单的物理性保护,而是内在的、深层次的社会变革和思想革命的一部分。列宁在《我们究竟拒绝什么遗产?》中提出了区别两种遗产的观点,“一种遗产是一般启蒙者的遗产……另一种遗产是民粹派的遗产”“把这两种不同的东西混淆起来是非常错误的”。文化遗产中存在着积极、进步的因素,其反映了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的智慧和创造力,对社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文化遗产也可能存在的落后、保守的成分,这部分需要加以批判和改造。每一种文化遗产既是某个特定民族或地区的文化和历史的体现,又是全人类的共享财富。3.文化遗产具有人民性马克思主义坚信历史的创造力量源自人民,马克思与恩格斯对于人类文化遗产的关切源于他们对人与自然之关系的深刻理性思考,并逐步演进为对人类自身全面发展的全面关注。他们认为,任何历史记载都应当以这些自然基础,以及它们在人类活动影响下于历史进程中所发生的变化为起点,“宗教、家庭、国家、法、道德、科学、艺术等等,都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并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可见,马克思主义文化遗产观强调人民群众的作用,突出对人的关注,将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和解放作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价值导向。人民群众作为物质生产活动的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和推动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力量。文化遗产作为人类在特定历史阶段的物质生产活动和非物质文化活动的历史遗存,凝结了人民群众劳动创造的价值,是广大人民群众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创造的,其本质是人民群众创造的历史积累,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可以借此窥探一个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生活。因此,保护传承文化遗产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创造力和文化传统。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应服务于人民,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4.文化遗产具有社会性马克思主义的文化遗产观念在看待人类文化遗产时,始终秉持开放而非封闭的态度,一贯重视文化遗产的社会属性。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他指出,“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人们的想象、思维、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行动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可见,文化遗产是特定历史阶段的社会结构、经济基础和生产力水平的体现,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文化遗产是经济与社会发展历史遗存的复合体,对它的保护传承不应仅限于物质的保存,而是要深入对社会关系和历史过程的保护传承中。二、马克思主义文化遗产观在当代中国的价值意蕴(一)马克思主义文化遗产观中国化的历史传承马克思主义文化遗产观虽然在不同时代的现实语境中表现形式各异,但始终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在与中国实践紧密结合中继承和发展,焕发出强劲的生命力和时代色彩。毛泽东同志在中国革命与建设的进程中,主动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文化遗产观点来指导实际操作,提出了著名的“古今中外法”论断,并强调应当“学习我们的历史遗产,用马克思主义的方法给以批判的总结”,强调“我们信奉马克思主义……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忽视中国文化遗产”。他指出,“从孔夫子到孙中山,我们都应当给以总结,继承这一份珍贵的遗产”,也就是说,他要求马克思主义者对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有自觉的认识。邓小平同志也非常重视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强调保护中华民族文化遗产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提出“要保护我们的历史文化遗产,不要破坏我们的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推动“爱我中华、修我长城”等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实践。江泽民同志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要重视科学、历史、文化的遗产和革命文物的保护,强调要“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我们的文化遗产”“不能让经济发展冲击文化遗产”,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胡锦涛同志将文化遗产保护作为继承传统、开拓创新的重要环节,强调加强对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务院还在2005年决定自2006年起,将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设立为“文化遗产日”,将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上升到了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以高度的历史自觉和文化自信对保护利用历史文化遗产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全面部署。(二)马克思主义文化遗产观在当代中国的价值意蕴当代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各种层次的文化遗产数量持续攀升,世界影响力显著增强。但随着经济飞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深入,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日益凸显,面临法律法规不完备、保护传承机制不完善、保护传承技术滞后、保护传承意识不足、国际交流不畅等诸多严峻挑战,马克思主义文化遗产观为我们应对这些挑战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南。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马克思主义文化遗产观为理论先导,在此基础上进行继承和创新,并从确保中华民族长远发展及中华文明不断传承的战略视角出发,开展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新时代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奠基于中国共产党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上的百余年的探索与实践,聚焦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构成了立意高远、内涵丰富、逻辑严谨的理论体系。“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总体要求既与毛泽东同志倡导的“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一脉相承,又结合新时代新要求作出新的理论概括,系统回答了“是什么”“为何要保护”以及“如何保护”等重大问题,具有方向性、时代性和开创性。1.坚持马克思主义文化遗产观,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意义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伟大事业的灵魂,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文化遗产的价值,马克思在著作中提到,“从理论领域来说,植物、动物、石头、空气、光等等……是人必须事先进行加工以便享用和消化的精神食粮”;恩格斯称民间故事书承载着重要的使命,它不仅能够为辛勤劳作的人们提供审美上的愉悦,让他们在忙碌之余享受片刻轻松与欢乐,而且还能给予人们以精神上的慰藉,成为心灵的一剂温暖良药,帮助人们在精神上得到放松与恢复。文化遗产具有无可替代的价值,不仅是历史的沉淀和见证,也是一个民族的根和魂,保护传承文化遗产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们应深刻认识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意义。首先,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有助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文化遗产是国家和民族传承与发展的根本,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不仅属于我们这一代人,也属于子孙万代,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是保存我国多样性文化资源的重要途径。其次,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为中华民族提供精神支撑。文化遗产蕴含着丰富多彩、深邃博大的中华文化精髓,为中华民族在面临挑战与困难时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精神动力,确保了民族精神的生生不息与持续发展。这些宝贵遗产不仅是历史的见证,更是激励我们克服困难、勇往直前的强大精神支柱。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是对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有助于维系精神命脉、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基础上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有助于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不断巩固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最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提升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中华文明博大精深、源远流长,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突出优势,是我们最深厚的文化软实力,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有助于讲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故事,深化文明交流互鉴,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自信的当代重构,推动中华文化更好地走向世界,提升国际影响力,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深远的影响。2.坚持马克思主义文化遗产观,明确提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核心任务马克思主义文化遗产观是马克思主义者对于历史文化传承与发展普遍规律的深刻洞察,他们基于对人类文化现象的综合考察,形成了系统的思想和观点,不仅从根本上揭示了文化的起源、核心价值和本质特征,还尤为关注文化的时代变迁与适应性,强调既重视传承文化遗产,又重视文化遗产的创新发展。在当代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核心任务包括四点。第一,全面保护传承文化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反复强调,要保护好前人留下的文化遗产,包括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工业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革命文物和红色资源等,要系统梳理传统文化遗产并进行全面保护,保持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和完整性,不能因为浮躁、无知而破坏文化遗产,保护文化遗产就是保护既得的文化生产力。第二,深入挖掘文化遗产价值。我们要挖掘和研究文化遗产背后的哲学思想、人文精神、价值理念和道德规范等多重价值,深化中华文明探源工程,提高文化遗产研究阐释水平,揭示文化遗产蕴含的中华民族的文化精神、文化胸怀和文化自信。第三,高度重视文化遗产创新性发展。我们应当坚持古为今用、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对文化遗产经过科学扬弃后使之为我所用,要使文化遗产中蕴含的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激活其生命力,将文化遗产和现代文明要素结合起来,赋予其以新的时代内涵。第四,展示好、传播好文化遗产。我们要打造文化遗产精品展陈,“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要让文物说话,让历史说话,让文化说话”。我们要以广大民众喜闻乐见且易于广泛参与的方式来推广和弘扬文化遗产,以此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国际传播的步伐,将那些跨越时空界限、超越国家范畴、蕴含永恒魅力且具备当代价值的文化精神广泛传播开来。同时,我们还要致力于将那些既继承传统优秀文化又弘扬时代精神、既立足本国实际又面向世界潮流的当代中国文化创新成果推向国际舞台,传播更多蕴含中华文化精髓和中国精神的价值符号与文化产品,让全世界都能感受到中国文化的独特魅力和深厚底蕴。3.坚持马克思主义文化遗产观,深刻阐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基本原则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文化遗产观的过程中,我们应当秉持一种科学的态度,运用唯物史观和辩证否定观来审视和处理文化遗产问题,不能以僵化和静止不变的眼光来看待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因为文化遗产是历史的产物,其价值和意义是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演变的。在深入理解文化遗产的历史背景、文化内涵和价值意义的基础上,我们应结合当前的社会现实和发展需求,采取具体而灵活的保护与传承措施。毛泽东提出,“学习我们的历史遗产,用马克思主义的方法给以批判的总结,是我们学习的另一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要处理好继承和创造性发展的关系”,既要“不忘本来”又要“开辟未来”,既要“善于继承”又要“更好创新”。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应把握如下基本原则。第一,增强对文化遗产的敬畏之心,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第二,处理好传承与创新的关系,传承文化遗产不是要简单复古,要不断融入现代元素,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善于吸收一切合理的、有利的成分,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我们既需要薪火相传、代代守护,更需要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第三,将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有机结合,对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不能只顾眼前经济利益,我们要把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放在第一位,牢固树立文物安全底线,统筹好旅游发展、特色经营和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关系,同时要合理利用,使其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满足人民精神文化生活需求方面充分发挥作用。三、马克思主义文化遗产观对当代中国的政策启示(一)完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法律在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物质社会关系,“市民社会的一切要求(不管当时是哪一个阶级统治着),也一定要通过国家的意志,才能以法律形式取得普遍效力”,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是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前提。当前,与文化遗产保护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条例,这些法律法规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性不足,存在一定的交叉和矛盾之处,在涉及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相互交叉的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不同法律之间缺乏有效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在保护对象界定、保护措施等方面也存在部分不协调的现象,这影响了整体保护效果,导致实际保护工作出现职责不清、管理混乱的情况。其次,法律法规规定不够细致全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商业开发中的权益分配问题缺乏明确规定,这导致传承人的权益在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过程中得不到有效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于地下文物的保护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施工方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时,法律对于建设单位的责任、文物部门的介入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不完善。再次,执法力度和监督机制有待加强,基层文化遗产保护执法人员数量有限,专业素质参差不齐,难以对大量的文化遗产进行有效的监管,缺乏有效的公众监督和社会参与机制,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没有得到充分调动。最后,法律法规的适应性面临挑战,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新的文化遗产保护问题不断出现,如数字化文化遗产的保护、文化遗产与旅游开发的融合等,现行法律法规在这些方面存在滞后性。同时,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不断更新,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以适应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合作和交流的需求。为此,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开展法律法规的梳理工作,对存在交叉和矛盾的条款进行修订和整合,建立统一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框架,明确各部门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不同法律法规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形成合力。政府制定综合性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将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机结合起来,针对两者交叉的文化遗产制定统一的保护标准和管理措施。二要细化和完善法律法规内容,法律法规应涵盖所有类型的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对其定义、分类和保护原则等进行规定,以明确保护对象。相关法律法规还要明确政府、社会及个人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文化遗产保护的各个环节和责任主体各司其职,有序推进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法律法规应规定具体的修复、维护、传承等保护措施,明确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以保障文化遗产安全。三要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执法队伍建设,增加执法人员数量,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相关部门应通过培训、考核等方式,使执法人员熟悉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掌握先进的执法技术和手段。四要提高法律法规的适应性,关注社会发展新趋势,及时修订法律法规,将数字化文化遗产保护、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等新兴领域纳入法律修订范围。我国应积极借鉴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的先进理念和经验,使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与国际接轨,积极参与国际文化遗产保护规则的制定,提高我国在国际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话语权。(二)建立多元化的文化遗产保护机制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政府的责任,还需要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国家要建立健全历史文化遗产资源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家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加强相关领域文物资源普查、名录公布的统筹指导,强化技术支撑,引导社会参与,建立包括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社区、志愿者等在内的保护机制,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公众支持的文化遗产协同机制。相关部门要全面而系统地整理和发掘传统文化资源,让那些深藏于皇宫禁地中的珍贵文物、遍布于广袤大地上的丰富遗产以及镌刻于古籍经典中的文字记载都能够焕发出新的生命力。我们不仅要对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进行细致的整理和保护,更要通过创新的方式和手段,如数字化展示、互动体验、文化节庆活动等,使它们以更加生动、直观、易于接近的形式呈现给公众,从而激发人们对传统文化的兴趣和热爱,促进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为了完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体系,各级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紧密融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过程中,在规划土地使用和空间布局时,将文物保护作为不可或缺的一环。国土资源部门应推行并实施“考古前置,土地出让随后”的原则及相关配套政策框架,对于那些有可能蕴藏着历史文化遗迹的土地地块,在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及必要的发掘工作之前,禁止将其用于任何形式的开发或建设活动。我们必须深刻反思并吸取国内外发生的重大文物灾害事故的惨痛教训,督促并落实相关责任主体的职责,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监管,通过全面排查和整治潜在的安全隐患,切实提升文化遗产的防护能力,以确保历史文化遗产的安全。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文物犯罪的举报机制,简化并规范举报流程,以便公众能够便捷地参与到文物保护的监督中来。根据马克思主义文化遗产观中文化遗产服务人民的思想,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政府应承担主要的资金投入责任,要加大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的保护资金投入,用于文物修缮、环境整治等工作;同时,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利用,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投资文化遗产旅游项目、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等,形成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多元投入格局。另外,政府还应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税收优惠等方式,激励企业与个人投入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共同推动文化遗产保护的可持续发展。(三)提高文化遗产保护技术水平马克思主义文化遗产观强调物质生产力的重要性,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技术水平的提升直接关系着物质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文化遗产保护的科技含量。利用数字化保护、材料科学的进步、非破坏性检测和修复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文化遗产的保护技术水平,是对马克思文化遗产观在当代创新的具体实践。对珍稀的善本古籍所进行的数字化扫描、3D建模等技术,不仅可以高精度地复制文化遗产的形态,为遭受自然和人为因素破坏的文物开展修复工作提供参考,而且还可以通过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等技术手段实现文化遗产的数字化展示,让公众以更加直观、互动的方式体验文化遗产的魅力,从而提升公众的保护意识和参与度。新材料的开发,如更耐久、更安全的保护材料出现,可以有效延长文化遗产的物理寿命,减少材料老化导致的损害。利用3D打印技术复制珍贵文物,采用激光清洁技术去除文物表面的污染物,既保持文物原貌,又避免物理性伤害,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更多选择。非破坏性检测技术如X射线摄影、红外线和紫外线检测等可以在不接触、不破坏文化遗产的前提下,准确评估遗产的保存状态和安全性;微生物清洁、激光去锈、微生物生物降解等方法可以在尽量保留原有材料特性的同时,有效修复受损的文化遗产,为延长其使用寿命提供了可能。此外,开发具有科技感的文化遗产旅游产品、文化创意产品有助于将文化遗产具象化,进而将文化遗产带入寻常百姓家。当前,虽然《关于加强文物科技创新的意见》已经颁布,但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技术政策仍不完善、不系统,政府迫切需要完善相关体系,以促进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技术革新,进而提高文化遗产保护的效率和精准度,提供文化遗产利用新途径。这是对马克思文化遗产观的现代转化和实践,是对传统保护方法的重要补充,也是实现文化遗产“活化”的有效手段,使文化遗产得到长久保护并造福于现代社会。(四)强化文化遗产保护国际交流合作以马克思主义文化遗产观和习近平同志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论述为指导,保护好文化遗产,不仅对传承和弘扬民族文化具有重要价值,也有助于发挥中国在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积极作用,搭建国际文化交流与理解的桥梁。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向第44届世界遗产大会所致的贺信中指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是人类文明发展和自然演进的重要成果,也是促进不同文明交流互鉴的重要载体。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这些宝贵财富,是我们的共同责任,是人类文明赓续和世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要鼓励文化遗产研究机构、保护单位与国际组织(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话,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充分利用多边和双边合作平台,参与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的合作项目,进行技术和人才交流,共享保护资源,研究与探讨共同关心的问题,引进先进的保护技术和方法,学习国际先进的保护理念、成功案例和经验做法,提升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为文化遗产保护争取更多的国际支持和技术援助。相关部门要主动参与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事务,共同参与制定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则与标准,为保护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我国应对外分享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经验,通过举办国际文化遗产展览、文化遗产学术交流活动等形式向世界展示文化遗产,增进不同文化的互相理解与尊重,促进各种文明交流互鉴、包容合作,助力世界和平,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五)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坚持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理论指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本质,在马克思主义文化遗产观的指导下,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要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习近平总书记在我国首个“文化遗产日”的讲话中强调:“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是每个人的事。只有我们每个人都关心和爱惜前人给我们留下的这些财富,我们民族的精神和独特的审美情趣、独特的传统气质,才能传承下去。”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是发挥人民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观能动性的前提。第一,我们要通过教育普及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知识和法律法规,让公民从小树立保护文化遗产意识。教育部门应在各级学校的课程体系中加入文化遗产的内容,通过课程教育、校外教育和社会实践等形式,让学生通过亲身体验来深化对文化遗产的理解和感知,教育引导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更好地认识和认同中华文明,增强做中国人的志气、骨气、底气。第二,我们要增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力度。宣传部门要利用互联网、社交媒体、电视节目等媒体平台,通过制作高质量的纪录片、专题片、网络短视频等,以大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文化遗产的价值和保护的重要性。第三,应联合公益组织、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等多方力量,开展主题性文化遗产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遗产保护展览等活动,提高公众的参与度和关注度。第四,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活动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社区讲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进社区等形式促进保护文化遗产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第五,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让公民了解到破坏文化遗产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全社会参与的宣传教育活动,形成人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氛围。(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来源:《政治经济学研究》2025年第1期网络编辑:马京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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