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1月5日—9日在杭州大华饭店主持召开省市委书记会议,讨论修改农业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除一月三日、四日的与会者外,增加谭震林、罗瑞卿、陈丕显、张仲良、张德生、陶鲁笳、林铁、黄欧东。会议期间,又由二十二条增至三十六条、三十八条,最后扩充为四十条,形成《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
在此期间,毛泽东对纲要草案作过多次修改,主要有(加写和改写的文字用着重号标明):
(一)在关于处理农村中的反革命分子的一条中,将其中的一段修改为:“对于由合作社管制生产的反革命分子,合作社应当采取同工同酬的原则,给他们以应有的劳动所得。对于反革命分子的家属,只要他们没有参与犯罪行为,应当允许他们入社,并且应当同一般社员同等待遇,不要歧视他们。”(二)在规定农作物年产量指标的一条中,加写一句:“农业生产合作社应当鼓励社员一律种植蔬菜,改善自己的生活。”
(三)在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在十二年内,储积起足够两年食用的余粮的一条中,加写一句:“在同一时期内,国家也应当储积足供两年之用的后备粮,以应急需。”
(四)关于修水利一条,加写一个导语“兴修水利,保持水土”,将这一段原文修改为:“一切大型水利工程,由国家负责兴修,治理为害严重的河流。一切小型水利工程,例如打井、开渠、挖塘、筑坝和各种水土保持工作,均由农业生产合作社有计划地大量地负责兴修,必要的时候由国家予以协助。通过上述这些工作,要求在七年内(从一九五六年开始)基本上消灭普通的水灾和旱灾,在十二年内基本上消灭主要河流的重大水灾和旱灾。”
(五)在垦荒移民一条中,加写一句:“在垦荒的时候,必须同保持水土的规划相结合,避免水土流失的危险。”
(六)对修缮和新建家庭住宅一条,修改为:“为了便利社员从事生产活动和政治文化活动,为了改善社员的卫生条件,农业生产合作社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鼓励和协助社员,在自愿和节约的原则下,有准备地有计划地分批分期地修缮和新建家庭住宅。”
(七)关于加强农业科学研究工作一条,修改为:“加强农业科学研究工作和技术指导工作,系统地建立、充实和提高农业科学研究工作和技术指导工作的机构。”会后,毛泽东对纲要草案又进行多次修改,删去了一些具体指标。
——《毛泽东年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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