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常有人说,历史不容假设。但在我看来,历史并非不能假设,而是要看假设是否合乎客观实际、是否站在历史条件的基础之上。假设也有合理与不合理之分,有科学与不科学之分。今天我们不妨做一次科学的历史设想,把视角退回到上世纪60年代,看一看如果当年就实行包产到户,中国农业和农村会是怎样一番景象。同时我们也会清晰看到,当年教员反对过早推行分田单干,有着极为深远的战略考量;而我们今天重新规划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创新路径,也和当年包产到户的实践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
一、前27年:人民公社集中力量,为农业打下坚实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的前27年,我们在农村实行人民公社制度,最大的优势就是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建成了小农经济几千年都无法完成的农业基础设施。
那一段时间,全国农村大规模平整土地、修建大寨田,把零碎破碎、容易跑水跑土跑肥的坡地、洼地,改造成连片平整、保水保土保肥的稳产高产田,从根本上改善了耕地条件。同时,举国之力大搞水利设施建设,建成了数以万计的大中小型水库,开挖了纵横交错的灌溉渠系,修筑了大量防洪堤坝,让农业一步步摆脱“靠天吃饭”的困境。此外,农村道路建设、低产田改造、农业良种和化肥的推广应用等,也都在集体统一组织下稳步推进。
这一切惠及子孙后代的农业基础工程,只有在人民公社、集体化的体制下才能实现,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是根本不可能完成如此浩大的建设任务的。可以说,后来中国农业的每一步发展,都离不开前27年打下的这个硬底子。
二、后来的包产到户,是建立在集体奠定的基础之上
改革开放后实行的包产到户,之所以能够迅速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带来短期的经济繁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生产力发展,一个不可忽视的前提,就是站在了前27年集体化建设的肩膀之上。
此时农村已经有了完善的水利灌溉系统,有了平整肥沃的良田,有了基本的生产条件,包产到户只是调整了生产经营方式,把集体建好的基础分到各家各户去经营。没有当年人民公社时期积累下的农田、水利、道路等物质基础,包产到户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不可能取得那样明显的成效。
三、假如60年代就推行包产到户,根本行不通
我们完全可以合理推演:如果在上世纪60年代就仓促实行包产到户、分田单干,不仅搞不好农业,还会带来一系列严重问题。
首先,大型农业基础设施根本建不起来。一家一户力量单薄、资金短缺,既修不起水库水渠,也平整不了大片土地,农业只能停留在传统小农经济的落后状态,一遇旱涝灾害就极易绝收。
其次,农村会迅速出现贫富两极分化。劳动力强弱、生产条件差异,会很快拉开农户之间的差距,土地兼并、弱势群体失地失业的现象会重新出现,共同富裕无从谈起。
再次,无法支撑国家工业化和国家安全大局。60年代我们面临严峻的国际封锁和战争威胁,必须依靠农村集体统一调配资源,支援工业、保障战备,一旦分田单干,国家统筹能力被削弱,整个国民经济和国家安全都会受到严重影响。
当年教员坚决反对过早实行包产到户、分田单干,正是看透了这些深层问题,既有农业发展的现实困难,更有立足国内国际全局的深谋远虑,是完全符合当时历史条件的科学判断。
四、今天重走农村股份合作制,何尝不是对一段弯路的校正
回望这段历史我们更应清醒地看到,包产到户在特定历史时期,确实调动了农民个体积极性,带来短期的经济繁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生产力发展。但同时也必须正视,这种长期分散经营的模式,在客观上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产生了一定的侵蚀和破坏作用,弱化了农村集体的组织力、统筹力和服务能力,留下了许多深层次的矛盾和隐患。
也正因为如此,今天我们还要重新考虑、重新规划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创新路径,这不能不说与当年包产到户带来的正反两方面影响有着直接关系。
我们现在大力探索推行的农村股份合作制,正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农村的第二次创新。
第一次创新,是新中国前27年的人民公社集体化,确立了农村公有制主体地位,靠集中力量完成了农业基础设施的历史性奠基;
而农村股份合作制这第二次创新,恰恰是在把分散了的农民、土地、资源,重新组织起来、重新走向集体化合作经营。
说到这里我们不能不深思:当年我们从集体合作,走到包产到户分散经营,今天又要回过头来搞农村股份合作制,重新把农民组织起来,这何尝不是走了一段曲折的弯路?
这段弯路也让我们更加明白:包产到户可以调动一时积极性,却解决不了农业长远发展、共同富裕的根本问题;只有守住社会主义公有制,坚持走合作化、集体化的正道,把个体积极性与集体优越性结合起来,才是中国农村发展的根本出路。农村股份合作制,正是对这段弯路的理性校正,是向社会主义公有制本质的理性回归,也是实现乡村振兴、走向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
【文/青荷,作者原创投稿,授权红歌会网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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