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肖志夫:《假如苏联实行“法治”而不是“党治”会不会解体?》
拜读肖志夫2026-09-06发表于红歌会网的该文,驳如下 。
我的驳文在【】括号内,括号外是肖志夫该文的全文。
苏联解体是20世纪最重大的政治事件之一,其根源深植于苏联的政治体制之中。本文通过分析法治的理论特性、苏联党治体制的特征与弊端、苏联党治的本质,以及党治如何导致国家政权合法性流失、民族问题恶化及改革失控等,进而提出一个历史假设:假如苏联实行法治而非党治,其解体或许可以避免。研究认为,法治与党治的根本区别在于权力是否受到法律的约束。苏联的问题不在于是否有法律,而在于法律始终从属于党的意志,这种“法治”的实际缺位使得国家无法建立稳定的制度根基,最终在内外压力下崩塌。
【什么是“体制”? 《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1289页: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组织制度。“体制”就是制度。
“政治体制”就是政治制度。
社会制度,不管是政治或经济的,都是依统治者制定的规矩或法,以暴力和暴力为威慑,并配以意识形态文化的敎化,经统治规制成人们的行为和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规范。
因此,任何社会制度都没有“中”。
“苏联解体是20世纪最重大的政治事件之一,其根源深植于苏联的政治体制之中”,其意只能是,苏联解体的原因是苏联的政治体制即苏联的政治制度。
什么是“法治” ?《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355页:根据法律治理国家和社会。
什么是“法律” ?《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354页:由立法机关和国家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至少任何现代的国家社会,都必须依“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来统治。现代的国家社会,没有不是依法律统治,即没有不是“法治”的国家社会。
因此,把某个现代的国家社会是否灭亡的原因归结于没有“法治”,荒谬。
苏联尽管是共产党一党专治的国家社会,它就只能是一个“法治”国家社会。
“法治”是指人头脑外如此的对象事物,“法治的理论”是指各种不同的人对“法治”这种对象事物认识的理论。“法治”与“法治的理论”是两码事。
“本文通过分析法治的理论特性”,是哪种人的“法治的理论特性”?
至于“本文通过分析”“苏联党治体制的特征与弊端、苏联党治的本质,以及党治如何导致国家政权合法性流失、民族问题恶化及改革失控等,进而提出一个历史假设:假如苏联实行法治而非党治,其解体或许可以避免”,阅肖志夫该文到此,如上所述,在现代的世界上,没有不是“法治”的国家社会,“党治”,也必须“根据法律治理国家和社会”。因此,至少“假如苏联实行法治而非党治,其解体或许可以避免”,谬论!
法律,照《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的定义,是指由立法机关和国家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如此制定的规则,加上“总和”两个字,还是规则。没有依规则用统治进行的规制,“规则的总和”怎么能够约束权力?奇谈怪论!而且“党治”的国家也必有如此制定的“规则的总和”。
所以,“研究认为,法治与党治的根本区别在于权力是否受到法律的约束”,谬论。如此谬论,只能
是肖志夫一类人的“研究认为”。
任何国家社会的法律都“始终从属于”该国家社会统治阶级的“意志”。苏共一党专治苏联国家社会,苏联国家社会的法律岂能不“从属于党的意志”!
苏共一党专治苏联国家社会,与任何国家社会,在法律都“始终从属于”该国家社会统治阶级的“意志”上,没有区别,也是根据法律治理国家和社会。扯得上什么“这种‘法治’的实际缺位使得国家无法建立稳定的制度根基,最终在内外压力下崩塌”。】
一、问题的提出
1991年12月25日,苏联国旗从克里姆林宫降下,一个曾经横跨欧亚大陆的超级大国在短短几个月内土崩瓦解。对于这场剧变的原因,学术界已有汗牛充栋的研究:经济体制僵化、民族矛盾尖锐、冷战消耗过大、戈尔巴乔夫改革失误……然而,在这些表象之下,一个更为根本的制度性问题始终未被充分追问——苏联的政治运行逻辑,究竟是“法治”还是“党治”?
苏联并非无法可依,恰恰相反,苏联拥有相当完备的法律体系,1918年便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1977年宪法更在法学著作中首次明确提出“苏维埃全民国家是真正的法治国家”的结论。然而,有法律不等于有法治。至勃列日涅夫时代,苏联“已经不能称为没有法制的国家了,却完全有理由认为它还不是一个‘法治国家’”。法律在苏联更多是党的政策的工具性外衣,而非约束权力的制度性框架。
那么,假如苏联从一开始就真正实行法治——即法律至上、权力受法律约束、司法独立——而不是党治,它还会解体吗?这不是一个可以实证检验的问题,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政治哲学命题。
【苏联解体的原因,“经济体制僵化、民族矛盾尖锐、冷战消耗过大、戈尔巴乔夫改革失误”,特别是“戈尔巴乔夫改革失误”,统统谬论。对此,我在红歌会网的《驳胡乔木对列宁和斯大林的无知责难》已有谈论,不再赘述。
如前所述,没有不是“法治”的国家社会。“党治”的国家社会,也必须是“根据法律治理国家和社会”。
因此,“……然而,在这些表象之下,一个更为根本的制度性问题始终未被充分追问——苏联的政治运行逻辑,究竟是‘法治’还是‘党治’”,谬论。
“苏联拥有相当完备的法律体系”,“却完全有理由认为它还不是一个‘法治国家’”。那么,肖志夫与《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的“根据法律治理国家和社会”根本不同的“法治”的是指的什么?
除了上面肖志夫说的“研究认为,法治与党治的根本区别在于权力是否受到法律的约束”外,还有这里的“法律在苏联更多是党的政策的工具性外衣”。什么是“政策的工具性外衣”?任何统治者,不先有统治社会的战略、策略、方针、计划、政策等,能制定出统治的法律?
只要苏联国家社会基本制度乃至重要的社会制度,整体上是根据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的法律经统治规制成的,苏联就是《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说的“根据法律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法治国家”。
如果苏联国家社会的基本制度乃至重要的社会制度,整体上不是根据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的法律经统治规制的,请肖志夫拿出事实来对此加以证明。如果拿不出事实来加以证明,或者拿出的事实无损整体上的基本事实,“法律在苏联更多是党的政策的工具性外衣”,就是诬蔑!
法律,是国家机关制定的统治规矩,制度是依法经统治规制的规范。无生命、无能动性的法律扯得上什么“约束权力的制度性框架”。“法律在苏联更多是党的政策的工具性外衣,而非约束权力的制度性框架”,不仅是诬蔑,而且是无知胡言。
任何国家社会都绝对不可能“法律至上”,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至上。代表被压迫和剥削的人民根本利益、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的无产阶级专政搞“司法独立”,只能加速其被剥削阶级搞掉的结局。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的无产阶级专政只能一党专治。
“假如苏联从一开始就真正实行法治——即法律至上、权力受法律约束、司法独立——而不是党治,它还会解体吗?”无知怪问!
任何“问题”都必须经“实证检验”才可能搞清楚,“政治哲学命题”也不能例外。
“这不是一个可以实证检验的问题,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政治哲学命题”,又一个无知胡言。】
二、“法治”理论上可以避免解体
从理论上说,法治能够为苏联提供党治所不能提供的制度稳定性。
首先,法治能够约束权力,防止权力过度集中和个人专断。斯大林时代的大清洗、勃列日涅夫时代的特权泛滥,其根源都在于权力不受法律约束。如果法律真正居于最高地位,任何领导人都无法将国家机器变为清洗异己的工具,也无法将公共资源变为家族私产。
其次,法治能够提供政权合法性,使政权不再单纯依赖于意识形态承诺和经济增长业绩,而是建立在规则和程序的基础之上。在党治体制下,执政合法性高度依赖于“能打仗、能增产、能赶超”的绩效叙事。一旦经济陷入停滞、意识形态僵化,合法性便迅速流失。而法治提供的是一种程序性合法性——权力的产生和运行遵循既定规则,合法性源于“合规则”而非“合绩效”。
再次,法治能够化解矛盾,为民族问题、社会矛盾提供制度化的解决渠道。苏联是一个多民族联邦制国家,其存在“主要靠集中统一的苏联共产党来维系”。党治体制通过高度集权压制民族矛盾,但法治的缺位使得各民族的权利无法通过制度化的途径得到保障。法治框架下的联邦制,每个加盟共和国的权利都有宪法保障和司法救济,民族矛盾便不至于一经松动便迅速爆发为分裂运动。
最后,法治能够保障改革的秩序,使政治转型在法律的框架内有序进行。戈尔巴乔夫改革最终导致解体,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改革“既无章法,又无制度”。在法治缺位的情况下,改革缺乏制度化的路径和边界,最终走向失控。法治提供的是“方向盘”和“护栏”——它不决定往哪里开,但保证不会翻车。
然而,上述理论推演建立在一个前提之上:法治能够在苏联的土壤中真正生根。这个前提是否成立,需要我们从苏联党治体制的本质入手加以审视。
【“‘法治’理论上可以避免解体”,有意义的是实际上“可以避免解体”。所以是没有意义的小标题。
如前所述,至少现代的国家社会,没有不是“法治”的国家社会,一个国家解不解体、灭不灭亡,于“法治”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有各种各样的人的各种不同的“从理论上说”。一个国家社会的“制度稳定性”,比如中国“制度稳定性”,怎能由得七说八道的各种不同的“从理论上说”。
苏联的“党治”,只能是“法治”。而且戈尔巴乔夫,从他的经济改革到搞“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多元化”、“民主化”的“政治改革”,正是通过“由立法机关和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根据法律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法治”把苏联搞掉的。
这个事实与肖志夫的“从理论上说,法治能够为苏联提供党治所不能提供的制度稳定性”不符!
没有依法律经统治的规制,法律等于零。只有依法律经统治对社会进行规制——用暴力和以其为后盾为威慑、并配以意识形态文化的教化,对相应的人及人的各种组织,进行监管、教育、整治,和其它种种的斗争——包括依据刑法的惩处,乃至依据宪法的国家暴力镇压,“法律约束”才能起作用。
“斯大林时代的大清洗”尽管犯有严重错误,但如我在红歌会网的《驳胡乔木对列宁和斯大林的无知责难》指出的,是不得已、必须的。这不是“权力不受法律约束”,正是依无产阶级专政的法用统治的方法必须进行的肃反严重扩大化所致。不搞“斯大林时代的大清洗”,苏联必亡。当然也不可能有1949年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勃列日涅夫时代的特权泛滥”,不是什么“其根源都在于权力不受法律约束”,而是自“二战”后,几十年不发动人民群众“清党”——这是从列宁时期开始的叫法和直到“二战”前反复多次的搞法,即不反腐、反官僚主义、特权主义,反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腐蚀的整党治党的政治斗争。其根源在于由此共产党必然蜕化变质、腐败不断发展,使政治统治变样,从而 “勃列日涅夫时代的特权泛滥”。
“法律真正居于最高地位”,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法理的骗术。几千年的人类国家社会的基本事实是,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才是“真正居于最高地位”。
国家机器,岂能由异己掌握。任何国家的统治阶级,都必须“将国家机器变为清洗异己的工具”。私产阶级统治的国家,“将公共资源变为家族私产”是常态。哪怕是“勃列日涅夫时代的特权泛滥”的苏联,相较于那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将公共资源变为家族私产”是更难的,而且难得多。苏联解体三十多年后的现在,没有听闻“特权泛滥”的“勃列日涅夫时代”的官员,有“将公共资源变为家族私产”成为亿万富豪的。
只有各种不同性质统治阶级的“法治”,没有一般、抽象的“法治”。
作为认识对象的任何国家社会的政权,用任何科技手段都不可能找到其“合法性”属性的客观存在。“合法性”只不过是意识形态法理的观念。
意识形态只能存在于人的头脑中。只有人有承诺,没有“意识形态承诺”。古今中外没有“经济增长业绩”“依赖”长寿的国家政权不少,发生作用的“规则和程序”,是依法经统治规制的规范,任何国家社会的制度规范都是政治统治的产物,它怎么可能成为实施政治统治的国家政权建立的基础。
所以,“其次,法治能够提供政权合法性,使政权不再单纯依赖于意识形态承诺和经济增长业绩,而是建立在规则和程序的基础之上”,谬论。
作为对象事物的“执政”,本身哪里找得到“合法性”属性。“执政合法性”只能是人头脑中意识形态法理的观念。任何意识形态观念,都是由人的社会利害关系或阶级地位决定的,不需要“高度依赖于‘能打仗、能增产、能赶超’的绩效叙事”,何况“能打仗、能增产、能赶超”还只是“绩效叙事”。
不管在哪种政治体制下,在人们的头脑外都不存在“执政合法性”,从而“执政合法性高度依赖于”什么的事;“意识形态僵化”?难道由人的社会利害关系或阶级地位决定的意识形态要不断花样翻新?在人头脑外根本就不存在的东西,哪里来的“合法性”的“迅速流失”;“根据法律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法治提供的是一种程序性合法性”,“合法性源于‘合规则’”,只能是肖志夫之流头脑中的存在。
有必要指出,政治统治权力是在争夺统治社会的暴力斗争过程形成的由专门的成系统的组织起来,在它统治的范围内的绝大多数人和群体的思想意识中形成了具有强大甚至神圣的力量而必须服从它的观念的那种强力,并且在它上面不存在对它进行有效统治的更高的强制力。
在现代的国家社会,政治统治权力已经发展为一切其它的人与人的权力、权利与义务关系被它统一,由它确认,被它依法规制、赋予、施加和维护。
政治统治权力的“运行遵循既定规则”,是用暴力建立对社会统治的政权以后的事,是政治统治权力统治的必须的结果,但遵循怎样的“既定规则”,以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为转移。
因此,“权力的产生和运行遵循既定规则”,谬论。
国家社会成为规范的任何“合规则”,都是统治者制定的法依法统治的结果。“合法性源于‘合规则’”,其实只不过是源于统治者制定的法依法的统治。
综上所述,“在党治体制下,执政合法性高度依赖于‘能打仗、能增产、能赶超’的绩效叙事。一旦经济陷入停滞、意识形态僵化,合法性便迅速流失。而法治提供的是一种程序性合法性——权力的产生和运行遵循既定规则,合法性源于“合规则”而非‘合绩效’”,胡编乱造。
看来肖志夫发现了与我国有关权威部门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定义的“法治”根本不同的“法治”,因为他说的“法治”,“能够化解矛盾,为民族问题、社会矛盾提供制度化的解决渠道”。而像苏联那样的则是“党治体制通过高度集权压制民族矛盾”,而且是“法治的缺位使得各民族的权利无法通过制度化的途径得到保障”。
在拜读肖志夫该文之前,本人无知、也没有听闻有某个国家的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居然能经其统治规制出“能够化解矛盾,为民族问题、社会矛盾提供制度化的解决渠道”的“法治”。
没有统治者的政治统治,哪里来的“法治”和“法治”的“制度化的解决渠道”。
因此,关键问题在于肖志夫应当把与我们所知的“法治”根本不同的“法治”存在于哪个或哪些国家,能形成包治百病的“制度化的解决渠道”事实何在,请大体道来。
不过,近代以来包治百病的“制度化的解决渠道”叫得最响、诱惑力最大的,未听闻是与《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定义的“法治”另类的“法治”,它根本不叫“法治”,而是叫“自由民主政治”或“民主政治”。
我在红歌会网的《<对当代西方意识形态化的自由民主话语体系的批判>的再批判》、《驳易中天的<枪杆子出政权,却永远出不了人权>》、《美国的野心、拉美的未来》、《驳胡乔木对列宁和斯大林的无知责难》等文,对“自由民主政治”或“民主政治”有所涉及,并根据人类社会的基本事实、特别是巴黎公社革命和俄国无产阶级性质的社会主义革命的基本事实,指出,自由民主主义的政治,或被各国左、右“民主”派称为的“自由民主政治”或“民主政治”,就是现在已普及多数国家的自由民主主义地组党竞争的普选权的竞选政治——还必须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的。这也即所谓的宪政。这是近代以来各国左、右政治“民主”派都看成的唯一的政治统治的“民主”。然而,人类国家社会的基本事实却是,这种“民主”只能形成或导致压迫和剥削人民大众的私产阶级性质的政治统治,在现代,则只能是或只能导致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唯有马列主义的无产阶级性质(指其至少是各级领导者必须与生产资料私人所有权切断联系,其所有成员至少不能是生产资料私产所有的剥削者,并宣誓与私产剥削阶级意识形态决裂,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的,行政性民主集中制的、有铁的组织纪律的共产党领导的党——国家政权大一统体制的政治统治,并且还得必须紧紧抓住反腐败、官僚主义、特权,反资产阶级用资本的渗透、腐蚀,反国内外资本主义势力的“和平演变”的整党治党的政治斗争,这样的国家政权体系的政治统治,才可能是代表人民主权的政治统治,才可能是代表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不过各国左、右政治“民主”派一致将这种由列宁——斯大林主导的无产阶级性质的共产党领导人民革命创建的人类文明新形态,称为政治统治的官僚阶级的集权专制。
苏联这个“多民族联邦制国家”,是将占其人口极少的压迫、剥削绝大多数劳动人民的各民族的私产统治阶级——地主阶级、资产阶级和其它剥削阶级——如富农阶级——消灭,将占各民族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从私产剥削阶级的压迫和剥削中解放出来的“多民族联邦制国家”,其存在不是“主要靠集中统一的苏联共产党来维系”,而是完全靠马列主义的无产阶级性质的,行政性民主集中制的、有铁的组织纪律的共产党领导的党——国家政权大一统体制的政治统治来实现。
因此,不是“党治体制通过高度集权压制民族矛盾”,而是马列主义的无产阶级性质的,行政性民主集中制的、有铁的组织纪律的共产党领导的党——国家政权大一统体制的政治统治,消灭各民族压迫、剥削人民的各种私产阶级,以此为前提,统一成多民族联邦制国家社会。肖志夫用“党治体制”阉割这个党——国家政权大一统体制的政治统治的性质,用民族来混淆民族的压迫、剥削阶级与被压迫、被剥削阶级的对抗性分野,看来不是无知。
苏联明明就有它的“根据法律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法治”,却硬说苏联“法治的缺位”,肖志夫的“法治”是指的什么?与马列主义的无产阶级性质的,行政性民主集中制的、有铁的组织纪律的共产党领导的党——国家政权大一统体制的政治统治相对立的是自由民主主义的普选权的多党竞选政治,这种政治形成或导致的只能是压迫和剥削人民大众的资本主义社会的资产阶级性质的政治统治。肖志夫的“法治”除此以外还能是什么?
不是“法治的缺位使得各民族的权利无法通过制度化的途径得到保障”,而是列宁——斯大林政治统治的模式离开了发动人民群众的“清党”,即离开了反腐败、反官僚主义、特权主义,反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腐蚀的整党治党的政治斗争,如此共产党及其专治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就必然会蜕化变质,人民的权利就“无法通过制度化的途径得到保障”。
共产党要依靠、发动和领导他们从压迫和剥削中解放的不是各国的各种民族——各民族中压迫、剥削人民的剥削阶级必须消灭,而是各民族中占绝大多数的被压迫和剥削的劳动人民。这决不是“通过制度化的途径得到保障”能解决的,而是必须是用暴力革命推翻和砸烂民族中压迫和剥削该民族人民大众的统治阶级政权,建立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无产阶级专政,消灭各民族中的剥削阶级,进行社会主义革命,消灭私有制,实现共产主义。
“法治框架下的联邦制”是根据必须为建立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无产阶级专政,消灭各民族中的剥削阶级,进行社会主义革命,消灭私有制,实现共产主义所用,制定法律,依法经无产阶级专政的统治规制而成。
列宁——斯大林时代的苏联共产党,不是或还没有蜕变成压迫、剥削劳动人民的特权阶级,消灭了压迫、剥削阶级的俄罗斯民族更不是压迫、剥削其它苏联民族的剥削民族。苏联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总体上,不是压迫、剥削与被压迫、剥削性质的关系,尽管存在民族之间的矛盾,尽管在民族关系上有些处理的不好,甚至有的甚至处理的很坏,但这种矛盾在根本上和总体上,不是对抗性矛盾。无产阶级专政尽管必须是“党治体制通过高度集权”,但在根本上和总体上不是、也无需用来“压制民族矛盾”。
苏联解体的原因,不是共产党的一党专治的统治“一经松动便迅速爆发为分裂运动”导致。
如前所述,自“二战”后,几十年不发动人民群众“清党”,即不反腐、反官僚主义、特权主义,反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腐蚀的整党治党的政治斗争,由此共产党必然蜕化变质、腐败不断发展,使政治统治变了样,从而 “勃列日涅夫时代的特权泛滥”。但纵使这样,只要能保持行政性的民主集中制的一党专治的统治体制,就不会分裂解体,而且还有可能用反腐、反官僚主义、特权主义,反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腐蚀的整党治党的政治斗争,将“特权泛滥”的党,改造回马列主义的无产阶级性质的共产党。这取决于继后的党中央核心领导班子是否是马列主义的、斗争的策略是否得当。
这决不是什么“法治的缺位”,“民族矛盾便不至于一经松动便迅速爆发为分裂运动”。而是1988年6月28日至7月1日苏共19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了戈尔巴乔夫为首的苏共领导集团稿“全面的政治改革”。戈尔巴乔夫的报告把苏联的政治制度定性为“官僚专治制度”和“极权主义制度”,首次完整地提出“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的概念,并把“社会主义的多元论”、“民主化”和“公开性”作为三大“革命性倡议”【见张建华《俄国史》345页】,实际进行的是自由民主主义的政治改革。
“法治”就是《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定义的“根据法律治理国家和社会”。法律就是同词典定义的“由立法机关和国家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和”。戈尔巴乔夫就是,也只能按“法治”进行。
法国的第三共和国、德国的魏玛共和国等,还有现在某些发展中国家自由民主主义政治统治,东欧剧变、南斯拉夫和苏联分裂解体后独立的各国自由民主主义政治统治开始的至少十多年,那个国家不是“法治”,这些国家的“法治能够保障改革的秩序”事实何在?
只能认为,肖志夫的“法治”是《《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定义的另类,那么他的“法治”是存在于哪个或哪些国家、包治百病的“制度化的解决渠道”事实何在,请指出来。否则“法治能够保障改革的秩序,使政治转型在法律的框架内有序进行。戈尔巴乔夫改革最终导致解体,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改革‘既无章法,又无制度’。在法治缺位的情况下,改革缺乏制度化的路径和边界,最终走向失控。法治提供的是‘方向盘’和‘护栏’——它不决定往哪里开,但保证不会翻车”,就是臆造。
“然而,上述理论推演建立在一个前提之上:法治能够在苏联的土壤中真正生根。这个前提是否成立,需要我们从苏联党治体制的本质入手加以审视”。
由于肖志夫的“法治”,是没有对象事实的臆造出来的。因此,单凭这一点,肖志夫的以上论断,谬论。】
三、苏联党治体制的特征与弊端
苏联的政治体制,本质上是“党治”而非“法治”。所谓党治,即党领导一切,一党垄断国家权力,党的意志高于一切,国家机构实际上是党的执行工具。
以党代政是苏共执政方式“弊端的总病源”。本应由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行使的权力,均由党的机关代为行使。在党政关系的制度设计上,表现为“党政不分、党国一体、以党代政、个人专权”。党组织已演变为实际的国家机构,“国家机关的相关权力向党的机关集中,党内权力向主要负责人手里集中”。
权力高度集中是党治的必然结果。苏共沿袭了革命时期和战争年代的极端集权制,以之代替民主集中制。普通党员甚至党内高级干部都没有实质性的选举权。苏共掌握一切权力,“但却不受任何监督”。这种高度集权在斯大林时代达到顶峰——最高领导处于法律之上,为一系列灾难性决策埋下了祸根。
特权与腐败则是党治体制的寄生性产物。苏共内部逐渐形成了特殊阶层,享受高生活水平和住房、医疗、休养等各种特权。到勃列日涅夫时期,腐败牵涉到部长、州委书记、中央委员、政治局委员甚至勃列日涅夫的家族成员。特权阶层的形成使党“和社会上其他人的鸿沟不断扩大”,党的形象严重受损,人民群众的支持日益流失。
值得注意的是,苏联的宪法和法律体系并非不存在。1918年宪法、1924年宪法、1936年宪法、1977年宪法,每一部都在文本上规定了公民权利和国家制度。但问题在于,这些法律始终从属于党的意志——它们可以被随意修改、搁置或绕过。1977年宪法第一次将苏联称为“法治国家”,但就在这部宪法生效期间,持不同政见者仍在未经审判的情况下被关入精神病院。法律的工具化使得有法律不等于有法治。
【目前和在看得见的将来,世界各国的“国家权力”,绝对不是国家社会“全民”的,只能是统治阶级或统治阶级的统治集团“垄断”的。能代表劳动人民根本利益的,只可能是马列主义的无产阶级性质的,行政性民主集中制的、有铁的组织纪律的共产党领导的党——国家政权大一统体制,只能是这样的“党治”和“法治”,即只能是这样的“党领导一切,一党垄断国家权力,党的意志高于一切,国家机构实际上是党的执行工具”。
不过,得指出,“意志”,只能是人的,不是人的组织的。
明明是这样的党的党——国家政权大一统体制,明明是这样的党一党领导的或一党专治的国家统治体系,运用国家统治体系对社会统治。“以党代政”,歪曲。
明摆着的是一党领导或一党专治的国家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政府,各级法院。“本应由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行使的权力,均由党的机关代为行使”,歪曲。
既然是一党领导或一党专治的党——国家政权大一统体制,就不是党政不分。党中央与国务院明明是两个机构。大一统体制是党领导、专治国家,不是“党国一体、以党代政”。党的主席或总书记必须遵守政治局、政治局必须遵守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会必须遵守全国党代表大会的决议行事,“个人专权”从何谈起!
是一党领导、专治的党——国家政权大一统体制的国家机构,不是“党组织已演变为实际的国家机构”;是一党领导、专治国家机关,实现对国家权力的垄断,不是“国家机关的相关权力向党的机关集中”;是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不是“党内权力向主要负责人手里集中”。
不是“权力高度集中是党治的必然结果”,而是为消灭阶级压迫和剥削、消灭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实现共产主义革命斗争和建设,必须是马列主义的无产阶级性质的,行政性民主集中制的、有铁的组织纪律的共产党领导的党——国家政权大一统体制。
如果布尔什维克组织制度是第二国际社会民主党的自由民主主义的集中制,就没有“革命时期和战争年代”,因为连“十月革命”的成功都不可能有。而且,就算“沿袭了革命时期和战争年代的极端集权制”,能进入和平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苏共的组织制度如果弄成第二国际社会民主党的自由民主主义的集中制,也必然失败。
不过绝对不是肖志夫说的“极端集权制”。“极端集权制”是世袭君主私人集权专制,整个国家社会都是世袭君主私人的。苏共是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行政性民主集中制的、有铁的组织纪律的共产党领导的党——国家政权大一统体制。
什么是“实质性的选举权”?说成“左派”的,也是第二国际社会民主党的工人阶级的自由民主主义的选举权。自由民主主义的选举权,不管打的是什么招牌,哪怕是工人阶级的,必然是“自由”争论结派的多党竞选政治,必然导致为消灭阶级压迫和剥削、消灭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实现共产主义革命斗争和建设的失败,必然导致资产阶级性质的政治统治的资本主义社会。今天的世界,北欧那几个小国有争议不说,至少人口3千万以上的国家,不管打的什么招牌,搞自由民主主义的选举权的政治不是或导致资本主义国家社会的,或者“极端集权制”的共产党,搞自由民主主义的选举权改革不导致资本主义国家社会和无产阶级性质共产党灭亡的,请指出一个来。
“二战”前的苏联,“苏共掌握一切权力”,岂止不是“但却不受任何监督”,而是在不到20年的时间内,多次发动人民群众捡举揭发的“清党”。
不是“这种高度集权在斯大林时代达到顶峰”,而是列宁逝世之前,马列主义的无产阶级性质的,行政性民主集中制的、有铁的组织纪律的共产党领导的党——国家政权大一统体制,就创立了根本的雏型,斯大林时期继承和发展,才基本成型地创立起来。
法律是斯大林为党中央总书记的苏共党中央领导的最高苏维埃制定的,不是斯大林口出为法制定的。“最高领导处于法律之上”,请拿出事实来。
“为一系列灾难性决策埋下了祸根”?否!不仅斯大林时代的苏联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都取得了伟大的成就,而且赢得了希特勒德国发动的人类空前未有规模和惨烈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伟大胜利。骨子里敌视斯大林的“二战”英国首相丘吉尔,在赫鲁晓夫把斯大林搞臭后,说了一句大实话:是斯大林把一个使用木犁的国家变成了超级大国。
“特权与腐败则是党治体制的寄生性产物”?否!斯大林时代苏联的“党治体制”,是人类自有国家社会以来唯一消灭了各种私产剥削阶级,两极分化最小,贪官污吏受到最有效整治的国家。
尽管斯大林时代出现了特权傾向,仍然是人类自有国家社会以来,贫富差距和两极分化最小的国家社会。就是“苏共内部逐渐形成了特殊阶层,享受高生活水平和住房、医疗、休养等各种特权。到勃列日涅夫时期,腐败牵涉到部长、州委书记、中央委员、政治局委员甚至勃列日涅夫的家族成员。特权阶层的形成使党‘和社会上其他人的鸿沟不断扩大’”,比起“自由民主”典范的美国来,是小巫见大巫。
苏联宪法的“公民权利和国家制度”“可以被随意修改、搁置或绕过”?最大的“公民权利”是占人口绝对多数的劳动人民不受地主、富农、资产阶级等剥削阶级剥削的权利,苏联是人类自有国家社会以来的第一个。至于宪法上规定的国家制度居然也“可以被随意修改、搁置或绕过”,是根本制度的,请举出事实来。
“持不同政见者”,“在未经审判的情况下被关入精神病院”,占人口比例的多少?
谈到“法治”,必须得与“自由民主”典范的美国加以比较。
类似这样的事,美国不会更少。苏俄“十月革命”后,对亲苏亲共和美国共产党的镇压;“二战后”麦卡锡运动美,国联邦调查局的“美国忠诚调查”,调查了上千万人,其中百万人被关押、迫害,上万人被杀害或失踪;现在的美国警察针对非裔美国人的暴力,据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公布的数据,2018年,有1000人死于警察暴力执法, 2019年,有1098人死于警察暴力执法;2018年,美国每10万人中有655人在监狱服刑,在英国、加拿大,这一数字分别为140人和114人。而在美国被关押的囚犯中,非洲裔的比例高达33%。每152.7美国人有一人在监狱服型,以3.2亿人算,有209.6万人在狱中服刑。】
四、苏联“党治”七十年本质上属于“后封建时代”
如果沙俄专制统治可被称为“前封建时代”,那么苏共“党治”时代本质上属于“后封建时代”,其政治体制的人治本质没有根本性改变。
“前封建-后封建”框架之所以具有穿透力,是因为它跳出了传统的“意识形态对抗”或“经济体制优劣”的窠臼,直接拷问权力运行的底层逻辑——人格依附的千年惯性。俄罗斯思想家别尔嘉耶夫曾断言:俄罗斯的历史“不是西方的历史,而是东方与西方之间的巨大断层”。这个“断层”中不变的,正是权力的人治基因。
“前封建”沙俄的核心逻辑是“土地-人身依附”——农奴被束缚于领主的地产之上,领主对沙皇负有军事和赋税义务,整个社会呈现为垂直的、人格化的支配链条。而苏联的“后封建”则表现为“职位-权力依附”,即著名的“职官名录”(nomenklatura)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各级干部的任命、晋升、待遇乃至生命前途,完全取决于上级党组织的意志。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形式,掩盖了“公有”在实践中蜕变为“官僚占有”——企业厂长、集体农庄主席、部长们,本质上是“党-国领主”,他们支配的虽然不是土地,却是资源和人事权。社会关系的本质依然是“庇护-依附”,而非“权利-义务”。
这种同构性的最典型证据是权力“终身制”和“世袭倾向”。勃列日涅夫时代,各级领导干部的职位几乎固化,子女进入特权阶层成为常态,这与封建王朝的爵位传承在功能上如出一辙。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更为冷峻的历史结论:苏联七十年的历史,本质上是一场用现代工业文明和宏大意识形态来包装传统人治政治的社会实验。当科技发展和社会分工日益复杂时,人治的“偶然性”和“依附性”必然与现代经济所要求的“确定性”和“契约性”产生激烈碰撞。最终,这种内在张力在1980年代末彻底爆发,体制因无法自我升级为“法治”而轰然倒塌。
在这个意义上,苏联的解体不是法治失败的后果,而是“后封建”王朝周期性崩溃的现代演绎——沙俄王朝在1917年崩溃,苏联王朝在1991年崩溃,其内在的政治学逻辑没有根本性改变。
【“如果沙俄专制统治可被称为‘前封建时代’,那么苏共‘党治’时代本质上属于‘后封建时代’,其政治体制的人治本质没有根本性改变”?!肖志夫的一大发明。
沙俄分明是世袭君主集权专制制度,不是封建政治制度。所有“如果沙俄专制统治可被称为‘前封建时代’”,不能成立。
封建制,必有封建制国家的世袭君主和他封授的封建领主,及其领地和奴隶或农奴。其它苏联时期的不说,请指出苏联后期“特权泛滥”的“勃列日涅夫时代”的世袭君主和由其封授的封建领主,及其的领地和他们的奴隶或农奴数量的事实来。
没有人形成的统治阶级的统治,哪里来的“法治”。一切国家“政治体制”的“法治”,都只能是统治阶级的“人治”。
封建制是一种政治制度。任何政治制度都没有“框架”。任何政治制度的“框架”都只能是人头脑中的观念。“‘前封建-后封建’框架”,只能存在于肖志夫的头脑中。只能存在于肖志夫头脑中的“‘前封建-后封建’框架”,会跑出其头脑,在其头脑外,居然“具有穿透力”,“跳出了传统的‘意识形态对抗’或‘经济体制优劣’的窠臼,直接拷问权力运行的底层逻辑——人格依附的千年惯性”?!只能是肖志夫头脑中的臆造。
因为,没有“传统的‘意识形态对抗’”,意识形态只能存在于人的头脑中,人各自头脑中的意识形态绝对不可能从各自的头脑跑出来发生“意识形态对抗”; 不管是什么的“优劣”,哪怕它是“经济体制优劣”,都没有“窠臼”;“权力”,只能是以暴力、强制力,或以其为后盾、为威慑形成的人与人之间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合法的“权力”,是统治者以其制定的规矩经统治规制的规范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力关系,权力运行”哪里来的“底层逻辑”;“人格依附”哪里来的“惯性”,扯得上什么“千年惯性”。
“俄罗斯的历史”,只能是俄罗斯的历史,决不是“西方的历史”;一个国家的历史,居然会是“东方与西方之间的巨大断层”。引用这个“俄罗斯思想家别尔嘉耶夫曾断言”,明明就是个谬论。
一切合法的权力,不管是“东方与西方”国家的,都是统治阶级以其制定的规矩经统治规制的,从而只能是“人治”的。“人治”的“基因”在“人治”的什么地方,请找出来。
奇谈怪论。
综上所述,所以,肖志夫的“‘前封建-后封建’框架之所以具有穿透力,是因为它跳出了传统的‘意识形态对抗’或‘经济体制优劣’的窠臼,直接拷问权力运行的底层逻辑——人格依附的千年惯性。俄罗斯思想家别尔嘉耶夫曾断言:俄罗斯的历史‘不是西方的历史,而是东方与西方之间的巨大断层’。这个‘断层’中不变的,正是权力的人治基因。
在这个意义上,苏联的解体不是法治失败的后果,而是“后封建”王朝周期性崩溃的现代演绎——沙俄王朝在1917年崩溃,苏联王朝在1991年崩溃,其内在的政治学逻辑没有根本性改变”的这个论断,是一派胡言。】
五、“党治”即“人治”,“人治”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封建体制的根本特征在于人治,而人治社会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优于人治”,到哈耶克对“法律与命令”的区分,政治学的一个基本共识正是:人治与法治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种社会治理逻辑,二者之间存在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
首先,法律的地位不同。在人治社会,法律永远只是统治者的“命令”或“政策的外衣”。统治者制定法律,是为了更有效率地管理被统治者,但统治者本人及其核心集团始终处于法律之外或法律之上。苏联宪法规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在实际运行中,苏共中央政治局的一纸决议可以随时修改或绕过宪法程序。有法律不等于有法治——真正的法治要求法律必须反过来约束权力的行使者。只要存在一个“不受法律实质性约束”的最高权力中心,所有的法典、法庭和法学家都不过是这个中心延伸出去的治理触手。
其次,社会关系的本质不同。法治社会的根基是“原子化”的平等公民——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社会关系是横向的、契约性的。而人治社会的根基是“差序化”的等级格局——权力从顶端向下辐射,下级获得的利益、地位乃至生存空间都依赖于上级的“恩赐”或“信任”。苏联的“职官名录”制度就是这种人格依附的现代版:干部的晋升不取决于法律规定的程序,而取决于领导的“印象”和“站队”。只要社会依赖这种纵向的“人身依附”来运转,法治所要求的“独立审判”和“民告官”就根本无法落地。
再次,规则的可预期性不同。法治的最大价值在于“可预期性”——商人知道合同会被执行,公民知道行为的边界,政府知道自己不能逾越的红线。而在人治社会,规则是高度“偶然”的。斯大林时期,今天受到表彰的劳动模范明天可能因“莫须有”的罪名被处决;勃列日涅夫时期,今天允许的企业自主权明天可能因一纸内部通知被收回。这种偶然性导致整个社会陷入一种“策略性生存”的博弈——人们不依靠法律保护自己,而是依靠拉关系、找门路、揣摩上意。
因此,只要权力的行使最终取决于“人的意志”而非“法的条文”,那么无论是沙皇的诏书、总书记的批示还是部长的口头承诺,其本质都是一样的——人治的意志。在“后封建”逻辑中,法治就像一颗无法发芽的种子,即便强行播种,它要么被体制变异为新的镇压工具(如斯大林时期),要么被地方精英利用来肢解中央(如戈尔巴乔夫后期)。
【一切国家的“法治”都只能是“人治”。这个“五、‘党治’即‘人治’,‘人治’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的标题不能成立。
人类自国家社会以来,从来就没有人类统一认定的“政治学的一个基本共识正是:人治与法治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种社会治理逻辑,二者之间存在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不过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是古希腊奴隶主阶级统治的“法治”,哈耶克的“法治”正是资产阶级统治的“法治”。
法律是统治者制定的,不管“法律的地位”如何不同,法律都是制定来维护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
“在人治社会”?难道有非人治的社会?肖志夫指的“党治”,至少在列宁和斯大林时期,就是马列主义的无产阶级性质的,行政性民主集中制的共产党和这样的党——国家政权大一统体制的,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治统治的“法治”。
国家制定出法律之前,国家机关必须根据党的战略、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的“命令”来进行统治。
国家制定法律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党的领导,不是也不允许党的主席或总书记个人独裁,必须根据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进行。
党通过国家将党的战略、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的“命令”制定成法律,不是“法律永远只是统治者的‘命令’或‘政策的外衣’”。
这里说的“统治者”就是、也只能是共产党。共产党遵守自己领导国家制定的法律,必须以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为转移。“其核心集团”必须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其核心集团”的上级,就是党的中央委员会,党中央委员会的上级就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核心集团”遵守党领导的国家制定的法律,不能处于党领导的国家制定的法律之外或法律之上,必须以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为转移——即确保马列主义的无产阶级性质的,行政性民主集中制的共产党和这样的党——国家政权大一统体制不蜕化变质、走资本主义道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党领导的国家制定法律,依法统治的“法治”,是手段、方法,就是、也只能以此为目的。
“苏共中央政治局的一纸决议”,不是“可以随时修改或绕过宪法程序”,“修改或绕过宪法程序”,必须在特殊情况下,而且必须得到苏共中央委员会、苏共全国代表大会的追认,并由党领导的最高苏维埃通过。
不是“真正的法治要求法律必须反过来约束权力的行使者”。“法治”就是、也只能是依法经统治规制人的行为和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规范。是实施依法规制规范的那些人,即是具体实施统治的那些人,能否依法“反过来约束”具体实施统治的那些人自己。在这里,自由民主主义政治典范的“法治”国家美国,用“法治”把在苏联是非法的腐败合法化不说,只需指出最近的爱泼斯坦案件,和本届美国总统特朗普任命的世界首富马斯克反腐败大员揭示出来的那些就够了。
“由立法机关和国家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和”的法律,没有统治者依法经统治的规制,哪里来的“法律实质性约束”。“所有的法典、法庭和法学家都不过是这个中心延伸出去的治理触手”的列宁、斯大林时期的苏联,不要说“最高权力中心”的成员,就是各级干部或官员,不仅不能是地主、资本家,而且不能是生产资料的私有者,腐败分子受到严厉的惩治。就是“特权泛滥”的勃列日涅夫时期,“最高权力中心”和部长级官员中,苏联解体三十多年的今天,也没有揭发出亿万富豪,像美国“最高权力中心”那样的腐败分子和合法发大财的官员,一个也找不出来。这是马列主义的无产阶级性质的共产党领导的革命阶级斗争和反复的发动人民进行、“清党”运动,和在这样的革命阶级斗争过程中“党治”加无产阶级专政的“法治”形成的“约束”,这与金钱、“旋转门”、“游说集团”政治的“法治”的美国形成的“法律实质性约束”,性质根本不同,而且法律规制有效的多——尽管“二战”后几十年不搞阶级斗争和整党治党,革命的阶级斗争过程中“党治”加无产阶级专政的“法治”形成的“约束”,到勃列日涅夫时期不仅已大为削弱,而且已相当程度变了样,仍然比自由民主主义政治“法治”典范的美国强。
请肖志夫找出“社会关系的本质不同。法治社会的根基是‘原子化’的平等公民——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社会关系是横向的、契约性的”的国家来,否则,肖志夫如此的“法治社会”又是臆造。
根本就没有“契约性的”国家。
“西方政治哲学的‘国家或政府起源的’‘契约论’的‘契约’,如果有,与政治统治的社会中的契约是根本不同的。不同在于日常生活中的、经济关系中的契约必须合法,依法达成,从而能得到法律的维护,最起码的就是不能以武力或强制力或以武力或强制力相威胁,否则就是非法的,是无效契约,无效的契约当然就不是契约。而‘政治社会、国家和政府起源’如果有所谓契约的话,那就不可能是在法律统治之下的了。法律统治是政治统治的一种方式,国家和政府都没有起源,这种契约就只能是有天无法的契约。从当今的世界和对人类文明史的研究得知,在政治领域,特别是一个分裂的国家社会的各派政治势力集团之间或各个国家之间彼此同意达成条约或契约,与日常生活的、经济关系中的本质不同是,不仅不能排除武力和武力相威胁,往往正是以武力斗争或以其为威慑,为后盾形成的力量对比关系决定的。打了之后谈,谈不拢就打。即使是不打的,也是以实力为后盾为威慑,是‘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结果。
至于宪政已经建立后的竞选政治,游戏规则是由参加选举的人的投票的多数决定原则,与契约的必须是参与各方一致自愿同意的原则根本不同。作为宪政民主典范的美国根本大法——宪法的产生,就只是由极少数的有相当资产的国民决定的。(26-9-17批:“极少数的”,是不到当时美国人口的5%。在占其人口极少数的有公民权的人中,投反对票的,也必须接受依被其反对的宪法进行的统治,更不要说占当时美国人口绝大多数没有公民权的国民了)至于总统的产生,美国有史以来就没有出现过由有选举权的国民多数决定的,更扯不上国民的一致自愿同意。竞选政治或宪政的游戏规则与契约关系的各方必须一致自愿同意的原则是风马牛不相同。
把宪政与契约划等号,是因为,西方意识形态认定契约是以平等和自由为前提的。‘宪政就是契约’,于是宪政就是以平等和自由为前提,从而,宪政就是平等自由的。
既便是政治统治的社会中的契约,如在经济领域,尽管契约关系各方彼此拥有自主权和财产所有权是前提,但决不意味着契约各方是平等和自由的。就是现代社会,由其所处的社会条件、情势和拥有的财富所决定,绝大多数人只能出卖劳务,即出卖自已所拥有的自已的行为的所有权的使用权,从而通过商品交换关系或契约关系,成为在社会条件、情势和拥有的财富上占有巨大优势的资本家在其企业的劳动生产中的权力支配对象。如果没有这种契约各方的社会条件、情势和拥有的财富的严重不平等,就不会有这种决定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生死的契约关系的存在。这是社会的不平等、而且是严重的不平等造成的结果。正是由于绝大多数人所处的社会条件、情势和拥有的财富决定,他们一般来说就只能是出卖劳务的人。出卖劳务也得在法律规制之下,起码不能出卖给明知是从事非法经营的老板,比如生产毒品的老板。立约也得依法进行,否则劳动权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老板也不能随意雇工,不能雇佣童工,不能雇佣无绿卡的外籍工人,而且能否雇到他如意的工人也是受其社会条件、情势和财富制约的,与工人签定的劳务合同得依法订立和合法,等。契约各方相互的自主权和自由权利不容对方干涉,但契约关系中的人的行为和契约关系本身都是受到法律规制的,哪里来的什么自由。
而政治领域如果有所谓契约或能形成什么契约,与政治统治的社会中的契约是性质根本不同的两码事,只能以政治斗争形成的力量对比关系为前提,更是与平等和自由毫无关系。这种契约是政治斗争或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决定的结果,决不是契约决定政治斗争或政治力量对比关系。政治契约订立以后,契约的约束力在根本上也取决于政治斗争或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以为宪政就是契约,以为契约是以平等和自由为前提的关系,从而契约是平等自由的,从而不仅商品交换这种经济契约关系的市场经济,或者‘自由经济’是平等自由的,而且宪政也是平等自由的,是西方意识形态骗人的鬼话。【见我发表于红歌会网和乌有之乡的《驳易中天的<枪杆子出政权,却永远出不了人权>》】”
行政组织是人类社会必须有的组织。原始氏族社会那样小的只有几十人,大的一般不会超过两、三百人的狭小落后的社会,也必有行政组织的雏型。没有行政组织,就不可能有人类社会的存在。
从古到今的国家社会,必有行政组织,国家社会行政组织必有“‘职官名录’制度”,政治上、经济上,更不要说军事上,都是如此。自由民主主义政治“法治”典范的美国绝对不会例外。不仅国家,而且某些社会非国家的组织,必须有或必须是行政组织,从而也必需有“‘职官名录’制度”。
行政组织只能是依规矩规制形成,上级支配下级、下级服从上级,各级服从最高级,各级职位权、责、利明确、联系,依规矩形成金字塔结构的权力支配与服从的等级制度,使行政组织众多的人——数百、上千、上万以上的人——服从该行政组织最高领导者统一起来行动的系统。行政组织各级负责人及其各部门负责人直属下级的人员,只能由专职的人来依规矩地权力支配。如现代国家社会经济领域的公司、部门,分公司、科室,车间、班组的负责人,只能由专职的人依规矩来权力支配其直属的下级成员。各级负责人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不能今天或这几天或这个月或这几个月由某人当负责人,几天或几个月后就一定得换人。行政组织的各级负责人,必须依规矩依程序由上级任命,并且得报更上级核准,决不允许“下级获得的利益、地位乃至生存空间都依赖于上级的‘恩赐’或‘信任’”,更不能由行政组织的下级成员自由民主主义的选举产生。不整治和将不遵守规矩、以权牟私的人,直到将这样的人清除掉,行政组织必然涣散并最终被毁掉。任何国家社会的行政组织都必须如此。
把苏联国家社会必须有的行政组织的上下级权力支配关系断定为“人格依附的现代版:干部的晋升不取决于法律规定的程序,而取决于领导的‘印象’和‘站队’”,“社会依赖这种纵向的‘人身依附’来运转”,苏联在列宁时期就灭亡了。事实是,就是苏联体制已相当程度腐败、蜕化变质的勃列日涅夫时期,苏联对美在经济发展的速度更快,战略核武的发展取得了与美互毁的均势,在欧洲大陆早就具有对北约的常规军事力量的优势由此而锋芒毕露,陷入越南战争并在亚太方面与已有原子弹和核导弹的中国对抗的美国,在战略上对超级大国苏联已处于危难的地步,这是当时的美国总统尼克松不得不到中国来与毛主席求和以便能集中力量与苏抗衡的最重要的原因。如果勃列日涅夫时期的苏联的政治,是“下级获得的利益、地位乃至生存空间都依赖于上级的‘恩赐’或‘信任’”,“人格依附的现代版:干部的晋升不取决于法律规定的程序,而取决于领导的‘印象’和‘站队’”,“社会依赖这种纵向的‘人身依附’来运转”,苏联势必自乱、自垮,就不会出现美国总统尼克松不得不到中国来与毛主席求和。
为本文篇幅不至过长,而且对于关心政治的人,已是相当的众所周知,这里就不必指出自由民主主义政治“法治”典范的美国的“‘独立审判”和’民告官’”的劣迹了。腐败合法化的美国的“法治”,是与“党治”的苏联“社会关系的本质不同”的压迫、剥削绝大多数美国国民的“法治”。
这里的“规则”就是法。法包括国家的政策、命令、法律。任何国家制定规则,有些是需要保密的,要使被规则规制的人,不能有“可预期性”,但制定出来必须公布于依法被规制的人,规则一经公布,就无需什么“可预期性”了;
“法治的最大价值在于“可预期性”——商人知道合同会被执行”,否!而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绝对没有国民不知道“行为的边界”还能存在的国家;
苏共领导国家制定的“红线”,苏共领导的政府会逾越?
没有“规则是高度‘偶然’的”国家社会,否则必然是天下大乱;
难道美国没有“因‘莫须有’的罪名被处决”的?
苏联的企业是国家所有的国家行政经济——人们说的计划经济——的企业,是国家经济部门从事社会生产的行政单元,不是美国企业是私人所有的那种“法人”企业,所以“勃列日涅夫时期,今天允许的企业自主权明天可能因一纸内部通知被收回”正是合法;
任何国家对社会的统治都必须是依规矩经统治规制成制度的社会,如果一个国家社会是“这种偶然性导致整个社会陷入一种‘策略性生存’的博弈”,只能是天下大乱。事实是苏联直到其戈尔巴乔夫搞的自由民主主义政治改革而解体之前,都是依规矩经统治规制成制度的基本有序的社会;
金钱、“旋转门”、“游说集团”政治的美国,资本家用资本早已渗透社会各个方面,当然包括参众两院法律的制定,金钱、“旋转门”、“游说集团”政治,是比“依靠拉关系、找门路”更励害得多的最大的“依靠拉关系、找门路”。联邦政府几千官员是由“分肥制度”的总统任命,“人们不依靠法律保护自己,而是依靠拉关系、找门路、揣摩上意”,是理所当然的合法。
国家权力的行使正是“最终取决于‘人的意志’”,不过在现代,是统治阶级通过某种方式统一的“人的意志”,而决非“法的条文”。 国家权力的行使是“法的条文”,奇谈怪论。
将“沙皇的诏书、总书记的批示还是部长的口头承诺,其本质都是一样的——人治的意志”,至少是无知。“总书记的批示”必须符合政治局、中央委员会、和党代会的决议,更不要说“部长的口头承诺”了。
肖志夫的“后封建”是指苏联国家社会,如前所述,是对苏联社会毫无事实根据的诬蔑。
如前所述,没有不是“法治”国家;古今中外,更没有不是“镇压工具”的国家。再添一个肖志夫的无知。】
六、苏联“党治”走向解体的必然性
基于以上分析,苏联“党治”走向解体具有制度上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通过三个层面逐步展开:
第一,合法性的流失。任何政治体制的存续都需要合法性基础。在党治体制下,执政合法性主要依赖于意识形态承诺和经济增长业绩。然而,当经济发展陷入停滞、意识形态日益僵化时,合法性便难以为继。法治本可以成为政权合法性的制度性来源——通过法律保障公民权利、规范权力运行、建立可预期的秩序——但苏联的党治体制恰恰缺少这一维度。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苏联体制长期不健全、不完善,人治代替法治、民主发挥不够”,使得“体制合法性在公民眼中的丧失”最终导致了崩溃。
第二,民族问题的恶化。1990年6月,几个主要加盟共和国先后发表主权宣言。如果苏联是一个法治国家——联邦制有宪法保障、各加盟共和国的权利有司法救济——民族分裂或许不会发生,或者至少不会如此迅速地成为现实。但在党治体制下,民族矛盾长期被高压手段暂时压制,一旦中央控制松动,便立即爆发为不可收拾的分裂运动。
第三,改革的无序与失控。戈尔巴乔夫改革最终导致解体,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改革缺乏制度化的路径和边界。戈尔巴乔夫“对于改革的主要内容、改革的进程、改革的方式方法均缺乏通盘的战略考虑,特别是制度建设的缺失”。在法治缺位的情况下,改革既无“方向盘”也无“护栏”,最终走向失控。戈尔巴乔夫取消苏共领导地位后,“动摇了国家的政治基础,导致国家解体”——这恰恰说明,在没有法治作为替代性制度支柱的情况下,党的崩溃就意味着国家的崩溃。
只要苏联还是那个“后封建”的苏联,法治就绝不会被容许真正实行。而一旦法治突破了临界点被真正实行,那它消灭的不只是“党治”,而是整个“后封建”权力结构本身——随之崩塌的,必然也包括那个由15个“封地”强行拼凑而成的“联盟”。
【驳斥了肖志夫“基于以上分析”。所以“苏联‘党治’走向解体具有制度上的必然性”,谬论。
如前所述,任何国家社会本身上都绝对不可能长着“合法性”,“合法性”只能是人们头脑中的法理观念;任何国家社会的“法治”都只能是人治。
因此,“第一,合法性的流失”,“任何政治体制的存续都需要合法性基础。在党治体制下,......最终导致了崩溃”,统统谬论。
政治统治被搞来根本涣散了,任何多民族的国家“民族问题的恶化”都是必然。岂止是“1990年6月,几个主要加盟共和国先后发表主权宣言”,就是苏联解体也绝对不可能在戈尔巴乔夫“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多元化”、“民主化”的“政治改革”之前。
因此,“第二,......”,臆造。
戈尔巴乔夫的自由民主主义政治改革,在苏联“党治”的政治统治依法规制的制度被改革掉之前,改革会改革出有“制度化的路径和边界”?制度是统治者对其统治的社会,依规矩经统治规制的人的行为和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规范。对原制度进行改革的“制度化的路径和边界”是指的什么?
戈尔巴乔夫“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其作为总书记的党的政治局、中央委员会、党代会、苏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逐一明确的,因而改革的进程也是由此逐一明确地形成的,改革的“方式方法”就是由政治局、中央委员会、党代会、苏联全国人民代表大代会等通过的规矩或法,依规矩或法,经统治“法治”的,“方式方法”既然是如此“法治”的,无需、也不能由戈尔巴乔夫“通盘的战略考虑”。“制度建设”就是明打明的建设自由民主主义的竞选政治制度。苏联解体是在此制度建立后,苏联解体不存在“制度建设的缺失”。戈尔巴乔夫的政治体制改革就是作为“党治”时领导最高权力的总书记,肖志夫认为的“法治”时作为掌握苏联最高权力的总统,严格按“法治”进行的,也不存在“法治缺位”。改革的“方向盘”和“护栏”是指的什么?
“戈尔巴乔夫取消苏共领导地位后”,明明是用自由民主主义的竞选政治产生的总统制政权取代的。
“动摇了国家的政治基础,导致国家解体”的,正是自由民主主义的竞选政治产生的各加盟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加盟共和国自由民主主义的“民主”赋予其有脱离苏联的权力,而苏联的宪法就是加盟国家可以自愿退出。
因此,“第三,改革的无序与失控。......党的崩溃就意味着国家的崩溃”的描述和论述,不仅是用与其谓指的对象事物的事实根本不符,甚至根本没有谓指的对象事物的词,按照肖志夫的意图的胡编乱造,而且是对其论述的对象事物事实的刻意歪曲。】
结语
苏联解体的教训是多方面的,但法治的缺位无疑是其中最为深刻的制度性原因之一。“苏联是先有苏联共产党的丧权,后有国家的解体”——党的崩溃之所以意味着国家的崩溃,恰恰因为国家没有建立独立于党的制度根基。法治正是这样一种制度根基:它使国家权力有规则可循、有边界可守、有程序可依。
假如苏联实行法治而不是党治,也许它不会解体——不是因为法治能解决所有问题,而是因为法治能为问题的解决提供制度化的框架和路径。一个法治的国家,权力更替有章可循,民族矛盾有法可依,改革转型有路可走。反之,一个党治的国家,一旦党失去权威,整个国家便如沙上之塔,一触即溃。
然而,历史的残酷之处在于:苏联的“党治”本就不是一种临时偏离,而是沙俄“人治”传统在工业化和意识形态包装下的近代翻版。在这种千年延续的“封建性”土壤里,法治就像一颗无法发芽的种子。苏联的悲剧不在于它未能建成法治,而在于它用“现代性的话语”(宪法、苏维埃、公有制)包裹了一套“前现代的权力骨骼”。当这套话语在全球化与技术革命的冲击下失去魔力时,骨骼便自然散架。
当然,历史没有假如。苏联的教训不是用来假设的,而是用来汲取的。法治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治是万万不能的——这或许是苏联七十年兴亡史留给后世最沉痛的启示。对于一切试图跳出“历史周期率”的现代国家而言,最深刻的镜鉴或许并非“要不要法治”,而是如何在根除“人身依附”文化土壤的同时,让权力真正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这远比简单的条文移植要艰难,却也是走向长治久安的必经之路。
【肖志夫该文到“结语”,其人所谓的“法治”指的什么都没有哪怕简要的交待,这里说是“制度”,所谓“法治”,到底指的什么制度也没有简要的交待。因此“法治的缺位无疑是其中最为深刻的制度性原因之一”的论断,糊言。
“‘苏联是先有苏联共产党的丧权,后有国家的解体’——党的崩溃之所以意味着国家的崩溃,恰恰因为国家没有建立独立于党的制度根基”。否!必须将“民主制度”确立为“合法”的,才有“合法”的自由民主主义的竞选政治产生的“合法”的苏联的新的最高权力机关,才能“合法”地使“党治”成为非法,“合法”地使“苏联共产党的丧权”,才有各加盟共和国“合法”的自由民主主义的竞选政治产生的“合法”的最高权力机关,才能“合法”的决定退出苏联,才能“合法”地使联邦制的苏联解体。
闹了半天,肖志夫的“法治”,是“这样一种制度根基:它使国家权力有规则可循、有边界可守、有程序可依”。
姑且不问统治者依其通过国家制定的规矩经统治规制的制度的“根基”长在制度的哪里?制度是否还有树杆、支杆和叶片?没有统治者依其通过国家制定的规矩经统治规制的制度,就没有制度的“根基”,从而肖志夫所认定的“法治”。
苏联是“党治”的国家,不仅党通过国家制定的规矩经统治规制的制度,从而制度“根基”,即肖志夫所谓的“法治”,没法“建立独立于党”,而且一切国家制定的规矩经统治规制的制度,从而制度“根基”,即肖志夫所谓的“法治”,都只能是由统治者通过国家制定的规矩经统治规制的,一切国家社会的制度,从而制度“根基”,即肖志夫所谓的“法治”,都不可能与统治者相独立。因此,肖志夫所谓的“法治”根本就不可能存在。
什么是国家? 用专门的人事权力统一的,中央设立至少数个以上专门的分工分权的的管理部门,纵向至少有三个层级以上的,包括暴力组织在内的行政体系,以武力和武力为后盾、为威慑,并配以意识形态文化的教化,依统治者制定的规矩经统治,来规制人的活动和人与人之间的权力或权利与义务关系,使由思想意织主导其行为的人,实现根本有利于统治者的,依其规矩规制成的规范或制度,有序地活动和发生社会关系的,专门的行政统治体系。有的国家统治者还设立得有与专门的行政统治体系分立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使国家权力成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制衡一统的体系,使运行国家权力的具体的人没法将国家权力独揽。
不管是什么制度,不管是什么“法治”,都只能是统治者通过国家统治的结果。一切国家社会的合法权力,也都只能是统治者通过国家统治的结果。“使国家权力有规则可循、有边界可守、有程序可依”的,只能是掌握国家机器的统治者,不是国家统治结果的制度的“根基”的“法治”。这里的“规则”只能是统治者通过国家制定的规矩,这里说的“边界”,只能是统治者通过国家划定的,这里说的“程序”,只能是统治者通过国家规定的,绝对不可能是国家统治结果的制度的“根基”的“法治”划定的和规定的。
因此,“法治正是这样一种制度根基:它(笔者注:指“法治”)使国家权力有规则可循、有边界可守、有程序可依”,荒谬!
因此,“假如苏联实行法治而不是党治,也许它不会解体——不是因为法治能解决所有问题,而是因为法治能为问题的解决提供制度化的框架和路径。一个法治的国家,权力更替有章可循,民族矛盾有法可依,改革转型有路可走。反之,一个党治的国家,一旦党失去权威,整个国家便如沙上之塔,一触即溃。”,谬论!
“法治”既然是国家统治结果的制度的“根基”,它“能为问题的解决提供制度化的框架和路径”长在国家统治结果的制度的“根基”的哪个地方?
“法治”既然是国家统治结果的制度的“根基”,就不存在“一个法治的国家”,只能是某个国家的“法治”,而且照肖志夫的论断,“法治”就只能是国家统治结果的制度的“根基”。
因此,“一个法治的国家,权力更替有章可循,民族矛盾有法可依,改革转型有路可走”,只能是想入非非。
政治统治的“权威”靠的是国家稳固有效统治的政权。超级核大国美国联盟整个经济发达的西方世界搞了几十年反而愈趋强大的苏联,不是戈尔巴乔夫主导的苏共,把行政性民主集中制的、有铁的组织纪律的共产党领导的党——国家政权大一统体制的政治统治体制,改革成“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多元化”、“民主化”的,“整个国家便如沙上之塔,一触即溃”,天方夜谭。
“苏联的‘党治’本就不是一种临时偏离,而是沙俄‘人治’传统在工业化和意识形态包装下的近代翻版。在这种千年延续的‘封建性’土壤里,法治就像一颗无法发芽的种子。苏联的悲剧不在于它未能建成法治,而在于它用“现代性的话语”(宪法、苏维埃、公有制)包裹了一套‘前现代的权力骨骼’”,如前所述,谬论加诬蔑。
描述、陈述、论述、论断、推理判断对象事物及其运动变化和相互关系的起码要求是,必须与描述、陈述、论述、论断、推理判断的对象事物的事实和其的必然性、一定条件下的规律在根本上相符合。不管是什么的“传统”,哪怕是“沙俄‘人治’传统”,都不是印刷器,哪里有什么“翻版”;工业化和只能存在于人统脑中的意识形态,不可能用来“包装”任何的东西;在人的头脑外,只存在封建政治制度和封建政治制度的社会,就像自然界的物被人们发现有形状、体积、重量、温度种种属性,热胀冷缩等等的性质一样,人们认为封建政治制度和封建政治制度的社会也有一种叫“封建性”的属性或性质,但不管用什么发达的科技手段,都不可能在封建政治制度和封建政治制度的社会找到“封建性”的属性或性质的对象事物,更不可能找到“‘封建性’土壤”;“法治”就更不可能“就像一颗无法发芽的种子”;既然“法治”是国家统治结果的制度的“根基”,就不会是苏联这个国家“未能建成法治”;宪法、苏维埃、公有制,分明就不是“现代性的话语”,权力也绝对不可能有骨骼,不仅宪法、苏维埃、公有制,就是“现代性的话语”也绝对不能“包裹了一套‘前现代的权力骨骼’”;“全球化”是弥天大谎——对此情参看我发表于红歌会网的《特朗普可能帮中国大忙,“全球化”是弥天大谎》;技术革命是技术上的革命,哪里来的冲击力;“这套话语”,既然是话语,扯得上什么“魔力”;何况是冲击只能存在于肖志夫头脑中的“这套话语”。
所以,“然而,历史的残酷之处在于:苏联的‘党治’本就不是一种临时偏离,而是沙俄‘人治’传统在工业化和意识形态包装下的近代翻版。在这种千年延续的‘封建性’土壤里,法治就像一颗无法发芽的种子。苏联的悲剧不在于它未能建成法治,而在于它用‘现代性的话语’(宪法、苏维埃、公有制)包裹了一套‘前现代的权力骨骼’。当这套话语在全球化与技术革命的冲击下失去魔力时,骨骼便自然散架”,肖志夫的这段论述,乃至肖志夫的《假如苏联实行“法治”而不是“党治”会不会解体?》整篇文章,用信口雌黄,胡言乱语来形容也不为过。
对于肖志夫“ 结语”最后一小段论述,已没有赘驳的必要。】
【文/张光宇,作者原创投稿,授权红歌会网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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