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北大学发布官方通报,查实贾浅浅存在论文抄袭的学术不端行为。
校方依规作出多项处置决定:撤销其硕士学位、注销教师资格、撤销副教授职称,最终依照本人意愿解除双方聘用关系。整套处置从学历资质、从业资格到岗位劳动关系层层落实,惩戒力度已经较为充分。
有一位网友认为此次处理尚有欠缺,由此提出三点诉求,该观点也收获大量网友的认同与讨论。结合现行法规,我们逐条辨析三项诉求是否具备合理性。

诉求一:应当开除贾浅浅,而非解除聘用关系,该观点不符合法规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开除”是专门针对在编公职人员、事业在册职工的纪律处分,仅适用于单位单方面作出惩戒处置的情形 。
当下高校教职工普遍实行聘用合同制,贾浅浅与西北大学属于聘用劳动关系,且是本人主动提交辞职申请,双方协商终止用工关系。
即便当事人违纪情节严重,只要双方属于合同制聘用关系,单位文书只能写解除聘用合同,不能使用“开除”,违纪严重程度不改变劳动关系属性,这是法规硬性规定。
本次叠加撤销学位、职称、教师资格多项处罚,已经彻底剥夺其从教资格,实际惩戒力度充足,不能仅凭文字表述判定处理轻重。

诉求二:追缴薪资、科研经费,需分情况执行,诉求具备合理依据
依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第二十九条,依托学术造假申报、由贾浅浅本人牵头主持的财政科研项目,学校有权终止项目,追回全部已拨付经费 。
如果她仅为项目普通参与者、未主导经费,则无需追缴资金。
基本工资、课时费、日常福利不能追缴。这类报酬对应其授课、指导学生等实际劳动付出,学术瑕疵不能否定过往劳动价值,无法规支撑追回常规薪酬。
这条诉求符合科研诚信治理要求,学校可梳理其牵头项目,依规追缴违规科研资金。
诉求三:追责评审、聘用相关人员,诉求合规,还需核查权力干预问题
现有制度明确职称评审、学位答辩实行审核责任制,校方复盘全流程、问责失职人员完全合规。
校内审核失职人员由西北大学直接处理;校外评审专家,学校可向其所属单位发送问责建议。
舆论重点关注贾浅浅之父贾平凹,其担任陕西省作协主席,超出西北大学管辖范围。
若核查发现其利用职务影响力,干预女儿学位评定、岗位聘用、职称晋升,校内涉事人员由校方处置;贾平凹相关问题,学校可整理线索,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提出处理建议,由有管辖权的单位调查处置,杜绝特权干预学术公平。
校方整套处置程序合法合规,处置力度到位。
网友第二、第三项诉求契合科研诚信整治相关法规,值得校方落地执行;第一项诉求源于大众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认知误区,无法律支撑。
整治学术不端,既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事,也要倾听群众对学术公平的诉求,倒查全流程监管漏洞,守住学术公平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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