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半年多,河南辉县的负面舆情可真不少,一件接着一件!
2025年底,河南新乡辉县顶包案曾闹的沸沸扬扬,该村于2024年任命智力残疾村民为村支书。这事情当时闹的是举国哗然。
然后是2026年三月份,辉县有关部门跨省到京城刑拘了一位替家乡村民维权的法律工作者李道国。后来迫于压力,无罪释放。
接着又是顶包案打击报复事件的曝光,包括崔红玉等一批当地的自媒体人、法律工作者已经被抓进去数月有余。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曾经爆料顶包案。令许多网友万万想不到的一点,2025年12月27日,也就是在新乡市顶包案调查组成立、调查公报发布的十天前,第一批顶包案爆料人就被抓了起来。新乡市调查组做公报中进行了深刻自我批评,并且说要:“感谢新闻媒体和广大网民的监督!”说完感谢,有关部门转手就把本地的爆料人全抓了起来,至今还没有放出来。
然后又是最近曝光的辉县农村基层选举乱象。一位经村民选举产生、高票当选的村主任,已经任职四年、同时领了四年工资的村主任,却突然被告知,他并不是村主任,只是聘用干部,四年前的选举结果无效。
四年前的选举流程显示,高票当选是事实,当地村民承认这一点,当地有关部门也不否认这一点。但是有关部门却在四年后通知村主任、通知当地村民,四年前的选举不合规,流程有问题,选举结果无效!这是何意?这是否符合工作流程,是否符合国家法规规定?
四年前,选举结果刚出来的时候,当地有关部门干什么去了?为什么当时不提出异议,当时不公布说选举有问题?为什么不在许多地方选举法规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多地规定的都是选举后60天内)提出异议?为什么不在合理期限内公布说选举结果无效?
却在四年后说当时的选举结果无效?这样的行政做法、这样的工作流程,究竟是把党纪国法置于何地?!选举都过去四年了,四年后才通知,四年能算作合理期限范围吗?
这岂不是把国法当作儿戏?这岂不是把基层选举、基层治理当作儿戏!如此重要的事情,如此简单的道理,负责此事的有关部门,竟然不明白?他们这是把党纪国法置于何地?!
更可悲的是,这位实际履职四年多的村主任,也在2025年12月27日,与上文提及的崔红玉一同被抓了起来。崔红玉与这位村主任秦某孩的关系是,崔红玉曾帮秦某孩写了篇文章,讨要村主任被拖欠的部分工资款,并且发文指出了上述村民选举存在的问题!
一边是顶包案,是任命智力残疾村民为村支书;一边是肆意废除村民选举高票当选的村主任的结果,并且把村主任抓起来……如此基层治理,情何以堪?!
怪不得河南辉县会出现一连串的事件和丑闻,如果一个地方把党中央极其重视的基层选举、基层治理,都能搞成这样的荒唐现象,还有什么稀奇古怪事情搞不出来?
附录:崔红玉女儿崔甜甜关于此事的记述
辉县市南村镇北东坡村:高票当选的“聘用干部”
作者:崔甜甜 来源:微信公号“人间零碎” 2026年7月7日
开篇:如实记录这件事,并非有意“抹黑辉县”,也绝非否定辉县广大干部群众多年来的努力与付出。恰恰相反,正是因为对这片土地怀有期待,才希望那些被遮蔽的问题能被看见、被正视、被解决。一个地方经得起舆论审视,恰恰说明它有直面问题的勇气和不断进步的底气。真诚地相信,唯有直面问题才能赢得信任,唯有解决问题才能轻装前行。本文无意针对任何个人或部门,唯愿以善意反馈,助力辉县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辉县市南村镇北东坡村,村委会大院里挂了两块牌子。
一块村务公示牌上,秦某孩的名字后面,职务一栏写着“村长”。另一块网格化管理牌上,他的身份又变成了“聘用干部”。两块牌子相隔不过几米,挂了多年,路过的人看得见,村里的人也看得见,却没人说得清:秦某孩,到底算不算北东坡村的村主任?
这个问题,要从2021年2月那场村委会换届选举说起。
根据选委会会议记录,本次选举由南村镇政府干部马识途全程指导、全程监督,依规成立选举委员会、公示候选人、组织村民投票、现场计票公示。秦某孩在选举中得票最高,投票结果当场公布。且符合“双过半”规定。选举结束,镇政府却迟迟不来村里宣布结果。选委会成员为此专程前往辉县市信访部门,要求镇政府公布其当选身份。四年间,秦某孩一直履行村主任职务,领取村主任待遇。
直到2025年年初,秦某孩的工资被停发,他去镇政府询问,才口头告知他:那次选举“因程序问题无效”,结果不予采用。所以他不是“正式选上的村主任”,而是“聘用干部”。当他要求查阅选举档案、调取选举底册时,镇政府一直推脱,未能提供。
镇政府口头告知秦某孩选举无效的理由是:委托票未按要求公示。这个理由,本身就有两个问题需要追问——
第一,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河南省相关选举规程,镇政府对村委会换届选举负有指导、监督职责。既然选举中存在委托票未公示的情况,那么负责监督本次选举的镇政府干部马识途及工作人员,是否履职到位?监督者是否要对程序的规范性负责?口头宣告选举无效后又没有任何人被追责,这种“只废结果、不问责任”的做法,是否意味着监督职责本身就可以悬空?
第二,选举效力认定。选举无效,是否需要出具书面认定文件?镇政府仅凭口头告知,就否定一场已按流程完成、且有选委会记录的选举,其权力边界在哪里?如果镇政府可以事后以程序瑕疵为由、不经过任何正式认定程序就直接推翻选举结果,那么“村民自治”四个字,又该往哪里放?
于是,一个荒诞的局面形成了——选委会记录证明他得票最高,镇政府却始终不承认;镇政府口头说选举无效,却拿不出书面文件。秦某孩的村主任身份,历经三任镇党委书记,四年多悬而未决。
“高票当选”和“聘用干部”,这两个身份在法理上本不该共存。如果他是正式当选的村主任,请依法确认;如果选举确实无效,请出具书面文件。四年多没有答案,损害的不只是一个人的权益,更是基层民主程序应有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此事无关抹黑,只关制度。把身份理清楚,把规矩立起来——让高票当选的,真正当得上;让程序失效的,明明白白地说得清。这才是对辉县最大的负责。
——行文若有不当,实属能力所限,绝无他意。
【文/金之草原,作者投稿。】

相关文章
头条焦点
精彩导读
关注我们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