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马克思论述和说明了按劳分配问题,同时也对新的条件下的劳动者的特点及劳动阶级的权利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也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它们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
“……,所以,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例如,社会劳动日是由所有的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每一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他在社会劳动日里的一份。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
事实上我们分析一下人民公社生产队生产结果分配模式,不难发现,它与马克思说的按劳分配过程是相一致的。生产队的生产结果分配模式可以用这四句话来概括:“补偿消耗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余下都是自己的”。只是这“余下都是自己的”这一部分需要在社员之间按工分多少进行分配。
现在我们进一步来认识这一模式:
在这四句话中,“补偿消耗的”属于生产资料消耗补偿,这是独立的一部分;“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是满足劳动者不同范围的共同需要,属于必要扣除;“余下都是自己的”则属于消费品或消费价值量,是满足个体需要的部分。
首先,我们看到,这一模式和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设想的分配模式的顺序和内容是完全相一致的,马克思详细说明的“集体劳动所得”或“社会总产品”的分配模式实际上也可以归纳为“补偿消耗的、扣除公共需要的、余下即是个体消费的”。
其次,我们看到,这一模式和一切建立产权企业制度条件下的企业生产结果分配模式是有根本区别的。所谓产权企业制度是以资产所有者为主体、全面体现资产所有权的企业制度,在分配上只能体现按资分配、多资多利的基本原则:即首先支付工人工资,然后进行各种必要扣除,企业经营状况的波动表现为生产资料价值量的盈亏变化。预先固定劳动力价值,使企业经营状况表现为生产资料价值量波动是按资分配企业共有的特征,这一特征体现了资产所有者的资产分配权。而生产队恰恰相反,它预先固定的是生产资料价值量,而使劳动收入随企业经营状况波动,在这里体现的不再是“谁投资,谁受益”的资产所有权,而是“谁劳动,谁受益”的劳动所有权了,而劳动所有权是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
第三,这种模式的价值构成与产权模式也有了本质上的区别:
这种模式的价值构成也可以归纳为三大部分:即“生产资料转移价值量+公共需要劳动价值量+个体需要劳动价值量”。
在这里,生产资料转移价值量和产权模式是相同的;
而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量则已区分为公共需要劳动价值量和个体需要劳动价值量两部分。
公共需要项目的扣除既然称之为“必要扣除”,那么,这一部分的价值量也是必要劳动价值量。
换句话说,在真正的按劳分配的公有制企业中,只有公共需要劳动和个体需要劳动的区分,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已经消失了。
什么是按劳分配呢?
根据马克思的相关论述和人民公社的按劳分配实践,我们得到的认识如下:
1,按劳分配是与产权相对立的另一种权利--劳动所有权。按劳分配,顾名思义,它所体现的是“谁劳动,谁所有”、“谁劳动,谁受益”的权利,这与“谁投资,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的资产所有权相对立的一种权利,即劳动所有者的劳动所有权。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马克思不止一次地说明了按劳分配权利的性质:他说,“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财产”,“生产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它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例如在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做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做别的什么,把其它一切都撇开了。”很显然,在这里马克思指明了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者是以劳动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的,按劳分配就是劳动所有者的基本权利--即劳动所有权!而体现劳动所有者的劳动所有权,同时也是对资产所有权--即资产所有者凭借生产资料占有权获取劳动成果的权利的否定。换句话说,劳动所有权和资产所有权是相互对立、互为排斥的两种权利。
2,按劳分配就是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分配模式。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马克思用了很多文字论述了按劳分配企业生产结果--即”集体劳动所得“的分配模式,这就是:生产资料消耗补偿+各种公共需要项目(含扩大再生产追加)扣除+个人消费品。很显然这一模式与产权模式已经有了根本性的区别,已经是体现“誰劳动谁所有”的劳动所有权模式,而且其价值构成--即“生产资料消耗价值量+公共需要价值量+个人需要价值量”与产权模式的价值构成也有了本质的区别:在这里,劳动者的劳动要么是满足不同范围的公共需要,要么是满足个体消费需要,都是必要劳动,再无剩余可言。社会主义是与资本主义相对立的生产方式,她不需要也不可能采用剩余价值的生产方式。一旦真正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以及对立的劳资关系也就自然消失了,在社会生产中起决定作用的将是劳动者相互关系和劳动者不同范围的利益关系。同时我们也不难看出,一旦实现了按劳分配的生产结果分配模式,公有制企业的生产资料消耗首先得到补偿,企业是不会发生亏损的;而且由于劳动者的劳动收入随着企业经营状况自然波动,企业也必然会有健全有效的经营机制和不断发展的动力和活力的。但可惜的是,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对马克思着重说明的这一按劳分配模式,却未为人们理解和重视。
3,按劳分配就是劳动者凭借类似股票的劳动价值形式“纸的凭证”参与企业生产成果的分配。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一方面详细说明了按劳分配企业生产结果分配模式,说明了如何从企业生产结果中分解出“个人消费品”来,另一方面他又说明“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取和他们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分消费资料”。比较完整地说明了按劳分配过程。
对于按劳分配的基本形式,在《资本论》第二卷中马克思作了对比性的说明,指出这种形式“不是货币”“不流通的”而且是直接以劳动时间为单位的“纸的凭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三卷95-96页)。对此,理论界认为马克思提出的按劳分配形式适用于产品经济而不适合于商品经济,因此,我们现在采用货币工资的做法是正确的。这种观点恰恰是错误的。按资分配是与商品经济直接相联系的,而作为按资分配形式的的股份却偏偏就是一种“不是货币”的“纸的凭证”。这一铁的事实告诉我们,分配形式和经济形式并没有直接联系,关键是分配的基本形式能不能体现分配的基本要求。如果我们把马克思关于按劳分配的过程和形式的说明连起来看,按劳分配的基本形式绝不应该是货币工资。因为工资是直接的货币量,工资预先确定,职工的收入也就预定,这种预定性割断了劳动者收入与劳动成果的相互联系,从而也违背了“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基本要求。
4,按劳分配不仅是一个决定个人消费分配的规律,同时也是一个决定社会主义生产的一个基本规律。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谈到按劳分配条件下劳动时间起着双重作用:一方面是劳动消耗的反映,另一方面又是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适当比例的调节。这无非是说,同一种计酬方式,不仅决定着消耗品的分配,同时也决定着生产状态。但是,人们却忽略了这一要点,无论在实践上还是在理论上,都只把按劳分配当作个人消费品的一个原则来对待,而另一方面又把有计划按比例当作另一个规律来对待。结果一方面在宏观上形成了所谓的计划经济模式,在微观上则形成了病态的公有制经济模式,这正是社会主义实践在世界范围内发生重大挫折的关键所在。按劳分配中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主要规律,它既在分配中起作用,也必然同时在生产中起作用;既在企业生产过程中起决定作用,也必然在宏观经济活动中起决定作用,离开了按劳分配规律的客观作用,所谓的社会主义经济只是一种病态经济,又怎能不失败呢?
总起来说,按劳分配的主体是劳动所有者,它所体现的是劳动所有者的权利要求。这种权利要求通过“补偿消耗的,留足公共需要的,余下都是个人消费的”的分配模式来体现,而劳动者参与集体生产成果的分配应该是凭借其为企业或社会提供的劳动量“纸的凭证”;最后,按劳分配不仅仅是决定分配的一个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对生产起决定作用的基本规律。
当我们明确了按劳分配的主体特点和权利性质,明确了按劳分配的分配模式的本质特征及对生产的决定作用,也就较为全面地认识了按劳分配的本质涵义。
【文/钟建民,本文为作者投稿,作者公众号:钟建民的理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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