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4日,辉县市人民检察院的一条短信通知,让持续奔走数月的我终于看到了一线程序的曙光:
“关于你申请监督辉县市公安局对南寨镇政府与北寨村委联合盗卖砂石资源一案立案侦查的信访材料收悉。我院依法受理。办理进展或者办理结果由具体承办部门将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您答复。”

故事要从我父亲崔红玉案说起。
一、未立案,先建组:3000元代收款撬动的“专案规格”
崔红玉,因在“顶包案”舆情高发期撰写了一篇反映基层村干部讨薪的文章,被辉县市公安机关以“散播谣言”为由行政拘留10日。然而,拘留期间的程序操作令法律从业者瞠目:
行政拘留当日,针对崔红玉的“专案组”已成立。此时刑事立案尚未启动——“案未立、组已建”,程序严重倒置。
同一天起,公安机关在未刑事立案的情况下,调取崔红玉及其关联人员的银行流水。而根据《刑事诉讼法》,调取交易记录属于侦查措施,必须以立案为前提。
正是通过这一程序违法的调取行为,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
二、同一份流水,两种态度:选择性执法的荒诞剧
在调查3000元代收款的过程中,银行流水及关联材料同时暴露出了另一条线索:辉县市南寨镇政府联合北寨村委,涉嫌非法倒卖国家砂石资源,金额巨大,明显涉嫌刑事犯罪。
砂石是国家矿产资源,开采销售须经严格审批。基层政府与村级组织联合倒卖,涉及国有资产流失和基层权力寻租。
面对这一线索,公安机关的态度发生了180度转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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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项 |
3000元代收款(崔红玉) |
砂石盗卖案(南寨镇政府+北寨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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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 |
同一份交易流水 |
同一份交易流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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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动作 |
3000元(分文未取) |
金额巨大(国家矿产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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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来源 |
未立案即调流水、当日建专案组 |
拒不立案、拒收材料、不出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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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力度 |
“饱和式”投入 |
彻底“装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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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个办案机关,同一批调取的银行流水,对个人3000元“未立案先侦查”,对基层政府重大犯罪线索“有案不立”——这种“选择性执法”的双重标准,让人不得不追问:执法资源究竟由谁指挥?打击方向究竟由谁划定?
三、检察机关“入场”:立案监督正式启动
面对砂石盗卖线索,辉县市公安局采取了一种“高明”的规避策略——拒不受理书面材料。
这一招的“精妙”之处在于:不接收材料,就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的义务;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报案人就无法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这是一条精心设计的“程序闭环”——用“拒收”切断所有法定救济渠道。
但我没有止步于此。我收集了所有证据材料,直接递交至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的规定,申请立案监督。
2026年6月23日,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受理。 程序上的“死结”,被检察机关的依法受理重新打开。
四、核心追问:三个必须回答的问题
追问一:为什么对个人可以“未立案先侦查”,对基层政府重大犯罪线索却“有案不立”?
如果“未立案即调取流水”是程序违法,那么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砂石盗卖线索,公安机关是否有义务依法处理?答案显然是肯定的——违法取证不能成为拒绝追诉犯罪的理由。
追问二:拒收材料、拒不立案,是谁的决定?
基层办案人员有无权限对一条涉嫌重大犯罪的线索径直“销账”?若无上级授意或默许,这种“选择性失明”是否过于冒险?
追问三:3000元代收款人承受“专案规格”,千万砂石盗卖者安然无恙,这是否是基层利益链的“精准保护”?
五、三个月:法治的倒计时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此案,迈出了正确的一步。但这仅仅是起点。真正考研的是三个月后的答复内容——是敷衍塞责的“维持原判”还是敢于揭盖的“通知立案”。它照出的不仅是一个案件的走向,更是一个地方法治生态的底色。我们期待,那面镜子里折射出的光,是足以穿透黑暗的光。我们将持续关注!有进展会第一时间和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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