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急需解决两大问题:1、立法司法系统的以人民为中心的现代化问题;2、夯实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问题。这两个问题,都与我国当前面临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物业服务纠纷——有关。
据报道,2025年全国一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约176万件,比2024年(约135万件)增加了约30%,占全国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约25.9%(占城市民事纠纷案件的比例更高);2026年一季度,全国法院受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案件29.47万件,同比上升37.28%。这充分说明,物业管理已经成为城市社会治理的重大问题之一、也是城市社会矛盾尖锐且影响面大的重点区域之一。不出意外的话,在近几年内,物业管理纠纷案还会继续大增。
一、原因
第一,法律条款显失公允,不符合社会公道。之所以引起纠纷,那自然是权利分配出现了偏差,导致不能达成共识,你觉得是你的权利,我觉得应该是我的权利;你觉得我侵害了你的权利,我觉得你侵害了我的权利。所以,才起纠纷,乃至诉之法律、对簿公堂。但是,当法院所遵守和采用的法律条款本身是显失公允的时候,其判决结果并不能让人口服心服,司法审判也自然不能达到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之功效。自然就是纠纷此起彼伏、社会矛盾不断扩大了,有些人盲目推崇的法治失灵了。
比如说,《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2011年版)》第四章第五十一条“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管理规约后,临时管理规约失效”和五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尚未届满或者未约定期限的,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其权利义务终止”,就把业主选聘物业管理之物权给限制在“必须成立业主大会、且通过管理规约和签定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同时扩张了临时管理规约的时效性。事实上,在物业管理公司联同其他公职人员阻挠成立业主大会的情况下(这在物业管理与业主之间存在矛盾、特别是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不满意的情况下,基本无有例外),这个业主大会是极难成立的,这就造成了“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管理”的“无限化”“长期化”。业主们不满意物业管理服务,但是这个物业管理公司却赖着不走,无奈的业主们选择拒交物业管理费就是必然;物业管理公司的收入少了,其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就不可能得到保证、在主观上也不可能愿意提供良好物业服务。矛盾就这样埋下了。更别说还有黑物业非法侵占小区业主们的公共收益的了。
虽然《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版)》已经就上述条款做了一些修订——第五章第五十二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这一条款明确限制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相应的临时管理规约的时效不得超过三年。不得不说,这是一个巨大的立法进步。
但是,当物业管理纠纷回溯到《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版)》生效之前时,司法过程中一般还是采用之前的条文。这就产生了问题:显失公允的、现时已经废除了的法律条款,依然在生效。这意味着,我国在司法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漏洞——缺乏及时纠错、应急的机制。
第二,司法的立场、导向问题。多年来,我国立法司法系统受西方资产阶级法治思想的影响,崇尚什么法律形式上的绝对公平公正,强调什么法律至上。他们忘了,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他们的立法司法权是党和人民赋予的,他们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必须贯彻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以人民为中心。毕竟,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我们的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我们的检察院也是人民的检察院。他们忘了,在我国当今社会存在阶层分化的客观事实条件下,法律上的绝对公平对弱势一方而言就是事实上的不公平。这意味着,在司法过程中,我们要站在处于弱势的人民群众一边,我们在主持公道的时候首先要伸张正义。什么是正义?保障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就是正义。
但是,我们有些司法人士在司法过程中,常常把“以人民为中心”给抛之脑后了,机械地拘泥于法律条款,甚至还有见钱眼开、与黑物业沆瀣一气、充当保护伞的。当然,有些事实不清、显失公允的司法案例,也可能是因为查证难度大、司法机构的人力财力不足,而草率行事的,什么“你没有提供的事实就等同于没有”“你没有提出诉求就等同于你不具有该项权利”;也有欺负民众不懂法、怕麻烦的,比如什么“物业提供了事实服务,就应该享有收取物管费的权利”“业主事实上享受了服务,就应该全额交纳物管费”“物业管理者侵害业主公共收益的问题跟物业管理费纠纷不是一回事,不要扯在一起了,业主可以另案维权”。有时候,作者作为一个法律界的外行,都觉得荒唐。法律不是最讲平等吗?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到哪里去了?司法难道就可以不讲政治,难道他们是国中之国不成?可见,我国以人民为中心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之司法现代化是任重而道远。
第三,城市小区有规模庞大的公共资产,潜在公共收益巨大,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存在严重缺陷。城市小区具有巨大的潜在公共收益,是物业管理公司在(部分)业主拒交物管费的情况下还要继续赖着不走的原因。一方面,业主权益受到侵害,拒交物业管理费;另一方面,物业管理公司却又不离开、终止合约。那他就必须要从小区获得其他的收益——公共资产收益,比如,停车位收停车费、电梯和公共产所收广告收益,甚至还有一些利用一楼架空层从事商业出租的。如果遇到黑物业,还不交或拖欠公共场所产生的电费、水费,那么他们所可能侵占的小区公共收益就是一笔巨款。这样一来,物业管理者不仅是违法了,也是违约了、同样也是履责不到位。这也为小区物业管理纠纷埋下了伏笔。
第四,公共品供给市场化的必然结局。城市小区的卫生、绿化、秩序、安全、维修等供给,严格地说,是一种公共服务,即公共品。但是,从我国城市大规模建设商品房、新型社区出现的情况下,我们在国家治理理论上存在对市场的盲目崇拜倾向,幻想着交给市场(通过市场机制)就能解决新型社区的公共服务问题。虽然,我们在原有的街道办事处外新设了“社区居民委员会”这一“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是其受人员、资金等方面的制约(没有自己创收的来源),能发挥的功能是极为有限的,是不可能承担得起一个乃至数个小区的公共服务职能的。所以,名义上,我们在城市基层有群众自治的组织——社区居委会,但是具体到小区的一系列的公共服务和管理上,在国家治理的整个体系中是严重缺失的(因为,一方面我们寄希望于市场来供给,另一方面作为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社区居委会事实上又无能为力、是个花架子)。
从结果上看,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纠纷已经成为城市社会矛盾的主要方面之一,地方法院是穷于应对,这都说明,我国当前的城市基层社会治理实践是失败的。这个失败是必然的,因为经济学理论早就告诉过我们“通过市场来供给公共品,必然出现供给不足”。但是,那种“市场-政府”二元思维下的“既然市场失灵,就由政府来提供”的观点也是错误的。
二、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几点建议
第一,强化我国立法和司法过程中的政治原则,切实贯彻中国共产党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打破法律至上的、机械的、追求法律形式上绝对公平的法治理念(“事实胜于形式”),同时也强化党在立法司法中领导地位。
第二,建立及时纠错的司法应急机制,即当发现现行(现还在发挥法律效力的)法律条款中有显失公允、不以人民为中心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违背宪法为由,及时发布司法解释或补充法律条款以终止该法律条款乃至暂时冻结该部法律的适用性和法律效力。特别是现行的国家和省级的《物业管理条例》,建议进行一次全面的合宪审查。不能让存在明显瑕疵或者说违宪的法律条款乃至一部法律长时期发挥不良效力。不能等到通过漫长的法律修订过程后再予以纠正,不能再出现修订后还不能向前追溯(即原存在瑕疵或违宪的法律条款乃至一部法律的效力依然存在)的司法荒唐事。错了,就要及时纠正,法治也要讲效率。中国式现代化的司法,不仅要承担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的职能,还承担有效规范社会行为、维持社会在公平中的安宁和谐。
第三,鼓励和扶持城市小区自治组织的组建和小区自治,夯实我国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中党的领导,完善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建议,将社区居委会和各小区业主委员会相融合,将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建在小区业主委员会上(这与人民军队把支部建在连上异曲同工),从而实现城市社区的居民自治和党的领导有机结合。社区党组织成员和居委会成员从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中遴选,上级党组织可以派人参与领导社区党组织活动和指导帮助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服务小区工作。只有如此,才能避免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者与业主立场不一致导致的各种纠纷,党在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中才能有载体、才不会脱离群众而被虚置。
第四,为了高效率地纠正物业管理(服务)纠纷中的错误司法,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亲自督办几件物业管理(服务)纠纷案(特别是追究物业管理者侵害业主公共收益的案件),切实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切实履行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的职责,同时明确指出在物业管理(服务)纠纷案中常见的各种司法错误,并将其作为典型司法案例下发各地法院学习。当然,其它领域的立法司法,也可以类推。
(作者系经济学教授、博导;来源:昆仑策网【原创】,修订发布;图片来自AI创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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