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浏览网页时看到了《从当家做主到被边缘化:一线工人,到底经历了什么?》(毛泽东思想旗帜网,原作者: 二师兄新语|来自: 二师兄新语,2026-4-26 )一文。
文章回忆了改革开放以来工人从主人到打工人的一次变化过程:从全民所有、工人当家 → 厂长负责制,权力上收 → 减员下岗,工人弱势 → 管理层膨胀,利益上移 → 市场化利润至上,工人变成本 → 外包普及,一线被边缘化。
现实中的这种变化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主体地位,以有利于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的基本要求是背道而驰的。
著名学者卫兴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为什么要搞社会主义,怎样搞好社会主义》(《45位著名学者纵论政治经济学》第28-30页,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部 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9月出版)一文中谈了“怎样判定国有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的问题:
1.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都存在有国有经济。如何判定国有经济的社会性质,只能从内部的经济关系来确定;
2.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有技术上的结合方式和社会的结合方式两个方面,其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方式,决定国有经济的基本关系,决定国有经济的社会性质;
3.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问题,就是劳动者与国有资产如何结合的问题这种结合的社会方式,决定国有企业是不是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
“我们回到马克思的观点,用以指导我们国有企业改革,就是要解决我们国有企业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相结合的特殊方式,怎么结合?作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国有,企业的职工既是社会的主人,也是企业的主人,生产的主人”(同上书第29页)。
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这时的劳动者是作为生产主体出现的,而劳动者谋取利益的凭借不再是资本,而是工本(工人以工为本)了,这时的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关系已经不是资本雇佣劳动,而是劳动雇佣资产或工本雇佣资产了。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是如何结合的?
这不是随心所欲可以决定的,而是公有制的基本特点决定的:
1.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消灭了人格化的资产者——资本家、股东等等,从而使劳动者成为唯一的生产主体;
2.生产资料公有化使大家都成为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者,因而每个都可以利用公有的生产资料,通过自己劳动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因此,这时的劳动者再也无须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因而没有了雇佣劳动,当然也不存在国有资产的资本化条件!
3.由于公有制本身也消除了大家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因此,国有企业的生产者在资产所有方面是无差别的,因而国企不存在什么产权要求;
4.另一方面,由于生产者都是以家庭生活个体性为基础的,因此,国有企业的生产者在劳动所有方面是有差别的。这种差别决定了生产者存在着劳动所有权的利益要求。因此,公有制企业或公有制经济必须体现劳动者对劳动所有权的利益要求。
5.在公有制条件下,只有人格化的或独立的劳动者,没有人格化的或独立的资产所有者,因而唯一能够成为生产主体的是劳动者。又由于公有制本身消除了大家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因而公有制企业或国有企业需要体现的是劳动所有权而不是资产所有权。因此,劳动者当家做主是以劳动所有者的身份当家做主的。
由此可见,适合国有企业的基本制度,应该是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基本制度。
如何确保国有经济与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一、劳动所有权落地的实践路径:从理论到制度的转化
劳动所有权的实现并非抽象概念,而是需要通过具体制度设计将劳动者的主体地位转化为可操作的权利体系。结合公有制经济的本质要求,这一路径应围绕 “权利赋权、利益共享、决策参与” 三大核心展开:
在权利赋权层面,需明确劳动者作为劳动所有者的法定地位。国有企业应建立 “劳动产权登记制度”,将劳动者的劳动贡献与企业资产增值直接挂钩,打破 “谁出资谁所有” 的单一产权逻辑。例如,可将企业年度利润的一定比例转化为 “劳动股权”,量化到每位职工名下,该股权不允许转让或继承,但可参与分红与企业重大决策投票,使劳动者真正成为企业资产的 “虚拟所有者”—— 这既契合公有制消除资产占有差别的本质,又通过劳动贡献量化体现了劳动所有权的利益诉求。
在利益共享层面,要构建 “劳动报酬 + 剩余分配” 的双重收益机制。社会主义国企的分配制度应彻底摆脱资本主导的分配逻辑,建立与劳动贡献精准匹配的薪酬体系:基础薪酬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需求,剩余分配则根据劳动强度、技术含量、创新贡献等维度进行二次分配。同时,应建立 “企业收益与职工福利联动机制”,当企业资产增值或利润增长时,同步提高职工公积金、企业年金、医疗补贴等福利标准,使劳动者切实分享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成果,而非仅仅作为 “成本要素” 获取固定报酬。
在决策参与层面,需重构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确立劳动者在经营管理中的主导权。应强化职工代表大会的法定权力,明确职代会对企业发展战略、重大投资项目、薪酬分配方案等核心事务的 “一票否决权”,而非形式上的咨询机构。同时,推行 “职工董事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 的制度设计,确保董事会、监事会中劳动者代表的话语权,打破管理层对决策权的垄断。这一制度安排,正是对 “劳动者当家做主” 的直接回应,使劳动所有权从经济权利延伸至治理权利。
二、回归劳动本位:国有经济社会主义性质的现实检验标准
判定国有经济是否具备社会主义性质,不能仅停留在所有制标签的表面,而应通过三大现实维度进行检验,其核心标尺在于 “劳动是否成为企业运行的核心逻辑”:
其一,劳动关系检验:是否消除雇佣劳动的本质特征。社会主义国企的劳动关系应是 “劳动雇佣资产” 的协作关系,而非 “资本雇佣劳动” 的从属关系。这意味着劳动者不再是 “出卖劳动力的商品”,而是作为生产主体自主支配生产资料。实践中,这一标准可具体化为:企业是否存在强制加班、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的待遇歧视、劳动合同短期化等现象 —— 若劳动者的劳动自主权被剥夺、劳动权益被资本逻辑侵蚀,则无论其所有制形式如何,都已偏离社会主义性质。
其二,利益分配检验:劳动报酬是否与企业发展同步增长。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是 “按劳分配为主体”,这要求劳动者的收入增长应与企业资产增值、利润增长保持同频。若国有企业长期呈现 “管理层薪酬畸高、一线职工收入停滞” 的格局,甚至通过 “减员增效”“外包用工” 牺牲劳动者利益换取短期利润,则本质上是资本逻辑对劳动逻辑的替代,违背了公有制经济的本质要求。
其三,权力结构检验:劳动者是否真正拥有当家做主的权利。社会主义国企的权力核心应是劳动者,而非少数管理者或资本代理人。若职代会形同虚设、劳动者无法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监督权被架空,则意味着劳动所有权被虚化,国有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便失去了制度支撑。反之,只有当劳动者能够通过制度化渠道表达诉求、参与治理、共享成果,国有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才能得到真正体现。
三、深化国企改革:坚守社会主义性质的核心方向
当前,国有企业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面对市场化浪潮的冲击,更需坚守社会主义性质的本质要求,避免陷入 “唯市场化”“唯利润化” 的误区。深化改革的核心方向,应是将 “劳动所有权” 全面嵌入企业制度设计,实现 “市场化运营” 与 “社会主义本质” 的有机统一:
一方面,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不动摇,筑牢劳动所有权的制度基础。国有企业改革不能以 “私有化”“混合所有制绝对化” 为导向,而应通过完善公有制实现形式,强化国有资产的公共属性。例如,可探索“劳动份额制+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模式,保障国有资产的公共属性及大范围的整体性,通过劳动决定分配和管理权差别来落实劳动所有权的具体权益,使国有经济既服务于国家发展和民生改善,又能让劳动者直接受益。
另一方面,构建 “劳动主导型” 企业治理体系,破解 “资本主导”“管理层主导” 的困境。应通过立法明确劳动者在企业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将 “劳动所有权” 写入《国有企业法》,确立职代会的最高决策地位,建立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的职工管理委员会的法定机制。同时,改革薪酬分配制度,走出工资制的误区,推行 “薪酬与劳动贡献挂钩、与企业盈余增长同步、向一线职工倾斜” 的分配原则,遏制管理层薪酬过高、差距过大的问题,让劳动成为企业价值分配的核心依据。
此外,强化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保障国有经济的社会主义方向。政府应履行 “国有资产守护者” 和 “劳动者权益保障者” 的双重职责,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严查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同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媒体、工会、学术界对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分配制度、治理结构进行监督,确保国有企业改革始终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真正实现 “全民所有、劳动者当家做主、企业具体经营” 的本质要求。
综上,国有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归根结底取决于劳动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方式,核心是劳动所有权的实现。只有当劳动者真正成为企业的主人、生产的主体、利益的共享者,国有经济才能摆脱资本逻辑的束缚,回归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在深化国企改革的进程中,唯有坚守 “劳动本位” 的核心逻辑,将劳动所有权全面融入制度设计与实践运行,才能让国有经济真正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为实现共同富裕、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坚实保障。
【文/钟建民,本文为作者投稿,作者公众号:钟建民的理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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