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好!这里是子珩墨~

文/子珩墨
同志们好,我是子珩墨。
最近,云南曲靖那起极其恶劣的未成年人杀人案终于宣判了。
2026年4月28日,14岁的男生蒋某某,因强奸未遂后残忍杀害15岁的同班女同学方某某,被法院顶格判处无期徒刑。
由于作案时未满18周岁,依据现行《刑法》第49条,他逃过了死刑(含死缓)。
实事求是地说,比起过去那些对未成年恶性犯罪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动辄以“批评教育”或送进“工读学校”草草了事的和稀泥做法,这次能顶格判到无期徒刑,确乎是司法实践向前迈出的一步。
至少,它向社会传递了一个信号:法律开始尝试向极其恶劣的低龄犯罪亮出獠牙。
但是,作为站在广大劳动人民立场的我们,必须冷峻地指出:这一步,远远不够。
这起案件中,被害人女孩的遗体在冰冷的殡仪馆里整整停放了264天。
她那悲愤交加的父亲,当庭拒绝了所有民事赔偿,泣血立誓:“杀人偿命,若凶手不死,我们永不处理后事!”
这是什么?这是中国最底层、最朴素的劳动群众,对所谓“现代法治”发出的最绝望的叩问。
为什么我们对那个象征着“法治进步”的无期徒刑依然感到愤怒?
因为在当下信息爆炸、早熟畸形的社会语境下,现行刑法中关于“绝对不适用死刑”的僵化年龄规定,已经不可避免地滑向了对其所保护客体的反噬。
我们不仅要呼吁重判,我们更应该探讨:是否到了彻底击碎、甚至废除那道名为“未成年”的免死金牌的时候了?
一
这起案件的作案细节,令人毛骨悚然。
它彻底击碎了传统资产阶级法理学中,关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虚伪预设。
14岁的蒋某某,是以“送同学回家”和“讨论作业”为名,精准降低了被害人的警惕;
在强奸未遂、遭遇激烈反抗后,他极其果断地实施了掐颈灭口;
事后,他不仅猥亵尸体、拍照,还能冷静地拖行尸体200余米意图藏匿;
最令人胆寒的是,作案后他具备极强的反侦察意识,上门试探目击者,第二天甚至像没事人一样,陪着母亲上山采蘑菇;庭审中,他更是避重就轻、供述矛盾,宣判时面无表情、毫无悔意。
同志们,这是一个“心智不成熟”的孩子吗?
不,这是一头披着未成年人皮囊、拥有极高智商和极端反社会人格的怪物。
在今天这个算法喂养、信息过载的时代,一个14岁的少年,其获取的信息量、对暴力和性的认知边界、乃至对法律条文的钻研程度,远远超过了三十年前的一个成年人。
更可怕的是,他们比谁都清楚《刑法》的底线在哪里。
他们知道杀人是犯法的,但他们更清楚——“因为我未成年,所以法律不能杀我”。
当法律的仁慈被犯罪分子作为精确计算作案成本的筹码时,这部法律就已经异化为了恶的帮凶。
法理学上有一个名词叫“恶意补足年龄”。意思是你如果展现出了与成年人无异的极端恶毒和预谋能力,法律就应该视你为成年人来惩处。
但在我国当下的司法实践中,这层年龄的物理壁垒依然是一刀切的。
这种机械的唯心主义法条,本质上是在用僵化的生理数字,去庇护一个在社会学意义上已经完全成熟的杀人机器。
二
透过这起血淋淋的悲剧,我们更应该看到其背后深沉的阶级痛感与结构性危机。
无论是被害的女孩方某某,还是杀人的恶魔蒋某某,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身份:留守儿童。
被害女孩独自在老家生活了两年,父母都在外地打工。
这是一个何等残酷的现代魔幻现实。
资本的原始积累和城市化的狂飙突进,无情地抽干了农村的青壮年劳动力。
底层劳动者被迫将肉身献祭给城市的流水线、建筑工地和外卖平台,去榨取那一点微薄的生存资料。而他们付出的代价,是彻底丧失了抚育、陪伴和保护下一代的时间与权利。
资本在城市里异化了父母的劳动,又在乡村里异化了子女的童年。
这些底层劳动者的后代,在缺乏监护、缺乏心理疏导、缺乏法治教育的真空地带野蛮生长。
弱者如方某某,成为了毫无防备的猎物;而恶者如蒋某某,则在暴戾与无序中长成了肆无忌惮的捕食者。
这时候,那套高高在上的精英法学出场了。
他们坐在窗明几净的空调房里,翻阅着从西方照搬过来的“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法学理论,教导着那个痛失爱女的底层父亲要“宽容”,要“理性”,要相信无期徒刑已经是法律的“恩赐”。
这是一种极其残忍的双重剥削。
第一重剥削,剥夺了劳动者陪伴孩子的权利,间接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第二重剥削,用一套底层人民根本无法理解、也绝不认同的精英法理,剥夺了他们“杀人偿命”的朴素正义,强迫他们咽下女儿惨死而凶手还能苟活的血泪。
三
有人说,判无期徒刑已经很重了,他这辈子已经毁了。
这种说法,同样是对现实的无知。
在我国的刑罚执行体系中,一个14岁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他在狱中“表现良好”,经过减刑,实际服刑期限往往在13到20年之间。
这意味着什么?
这意味着,当他三十多岁,正值一个男人体力与心智的巅峰期时,他将重新踏入社会。
而那个被他残忍掐死的15岁女孩呢?她的生命永远定格在了那个绝望的夜晚。
她的父亲要在无尽的悲痛中老去,还要时刻担惊受怕:十几年后,那个曾经冷血杀人、毫无悔意、甚至可能在监狱的交叉感染中变得更加狡猾的恶魔,出狱后会不会因为当年的抗诉而对他们进行报复?
如果法律不能一次性、彻底地消灭这种极端恶劣的社会毒瘤,那么它所谓的“惩戒”与“改造”,不过是把一颗定时炸弹暂时寄存进了仓库,然后再原封不动地还给广大缺乏安保和特权保护的底层社会。
老人家曾说过:“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什么是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的根本,是这部“法”必须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意志,而不是少数法学精英的书生意气。
当绝大多数人民群众都认为,对于这种手段极其残忍、性质极其恶劣、主观恶性极深的低龄杀人犯必须处以极刑时,法律如果固执己见,那就是在制造法治与民意的撕裂。
那些天天把“保护人权”挂在嘴边的精英们,总是把同情心滥用在施暴者身上,试图保护他们“重新做人”的权利。
但谁来保护死者的生存权?谁来保护其他无辜孩子的安全权?
四
我们必须丢掉幻想,直面这种异化的法律条文。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当然要区分对待。
对于那些偷鸡摸狗、打架斗殴的轻微违法行为,我们可以教育、可以拘留、可以送去专门学校矫治。
但是,对于强奸、故意杀人、而且是预谋极其周密、手段极其残忍的绝对恶性犯罪,必须坚决打破年龄的护身符,彻底废除免除死刑的绝对规定。
只有让恶魔在举起屠刀的那一刻,确切地知道自己也将面临掉脑袋的唯物主义铁拳,才能真正震慑住那些潜伏在校园阴暗角落里的未成年野兽。
只有用最严厉的雷霆手段,把这种极其个别的恶性毒瘤彻底从肉体上抹除,才能还死者一个公道,才能告慰那具在冰冷殡仪馆里躺了264天的年轻躯体。
中国共产党的法律,是用来保护人民的剑,绝不能沦为保护恶魔的盾。
将“恶意补足年龄”的原则真正本土化,让手段残忍的低龄重刑犯付出生命的代价,这不仅是法治的进步,更是对无产阶级生存底线的捍卫。
不能只有一个特例,也不能只有两个特例。我们要的是常态化的、长牙齿的雷霆法治!
跋
1993年,英国利物浦发生了一起震惊世界的“詹姆斯·巴尔杰案”。
两名只有10岁的男童,乔恩·维纳布尔斯和罗伯特·汤普森,将一名2岁的幼童诱拐至铁轨旁,用砖头、铁棍残忍虐杀。
当时,英国的法官和精英律师们同样祭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大旗。
这两个恶魔不仅逃脱了重刑,在仅仅服刑8年后就被秘密释放。英国政府甚至花费了数百万英镑纳税人的钱,为他们伪造了全新的身份、提供了优渥的保护。
结果呢?
那个叫乔恩·维纳布尔斯的恶魔,出狱后屡教不改,多次因私藏和传播极端儿童色情制品被捕入狱,又一次次被英国那套虚伪的司法系统重新释放,至今依然像幽灵一样游荡在英国社会。
而那个两岁被害男童的母亲,却在三十年的时间里日日夜夜饱受折磨,活在恶魔就在身边的恐惧之中。
这就是西方资产阶级法权那套“政治正确”结出的血色恶果。
他们用法律的虚伪仁慈,不仅保护了杀人犯,还亲手摧毁了受害者家属的一生。
剑不利,则贼猖。
今天,当我们面对曲靖这起14岁少年的凶杀案时,我们绝不能重蹈西方所谓“文明司法”的覆辙。
当法律对恶魔讲仁慈的时候,就是对人民最大的残忍。
如果不彻底用铁腕砸碎那些不合时宜的枷锁,那个叫蒋某某的恶魔,就会在未来的某一天,化作新的乔恩·维纳布尔斯。
那时候,这笔血债,该由谁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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