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要正确理解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涵义》一文之后,【天行健】留言说:“马所讲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在现实生活中是根本不存在的,也就是讲无法通过实践来证明其存在的科学性,就拿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来讲也只能进入死循环。要么作者亲身拿出实践来证明给大家看看,否则很难服众。反正俺是拿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公有制、按劳分配)去证明‘重建个人所有制’是不科学的,因为随着个人(家庭发展为公司)的壮大,又会产生新的雇佣关系,产生新的剥削,而进入死循环。所以马所讲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条件要求太高了,是一种理想状态,谁也实现不了,等同于古人向往的世外桃源。”
现实中有没有马克思说的个人所有制的生产模式?
回答是肯定的。
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队模式,就是建立在协作基础上的、以土地和生产资料公共所有为前提的个人所有制。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了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概念。那就是在土地和生产资料公有基础之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在这里,马克思把从封建社会所有制到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变化,用“两个否定”进行了表达:资本主义是用资产阶级私有制否定了自有生产资料并以自我劳动为前提的小私有制;而社会主义则是用公有制否定了资产阶级私有制,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在前面的讨论中我们已经知道,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建立的个人所有制,就是劳动投入的个体所有制。而这种个体所有制。是通过按劳分配来实现的。按劳分配正是劳动所有权的具体体现。
那么,在十月革命以来的社会主义实践中,有没有这种实行了按劳分配、体现了劳动所有权的公有制实践呢?
答案是有的。那就是我国的人民公社模式。
人民公社作为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劳动投入个体所有制的性质和特点。
采用工分制的生产队社员是现代社会条件下的劳动所有者。在生产资料公有化的条件下,人格化的资产者(地主或资本家、股东等)已经被消灭,因而劳动者是唯一的生产主体,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本身也消除了人们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因此,社员是以劳动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的,他的权利表现为劳动所有权,并通过劳动投入的数量体现出来。因此,生产队需要采用工分制来计量社员投入的劳动量的差别,并按照社员所得工分的差别来分配一年的生产成果。在这里,工分制体现的就是社员劳动投入的个人所有制。
人民公社的生产队模式,在土地和生产资料方面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劳动方面由由于采用了反映社员劳动状态的工分计酬形式,来反映社员劳动状态的差别,并在产品分配上体现了这种差别,从而体现了社员劳动投入的个体性质。因此,在劳动所有方面是实现了劳动者劳动所有的个体性的特点。也就是说,生产队的所有制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以土地和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即在消除了资产所有差别基础的劳动投入的个体所有制。这种个体所有制通过工分制这种按劳分配制度得到体现。
事实上,人民公社的所有制,正是马克思所提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具体实践形式,即在土地和生产资料公共所有基础上的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生产队的年终分配是按照每个社员得到的工分数量的多少进行分配的。整个生产队的劳动投入表现为工分总量。把每个社员一年的工分累计量除以生产队工分总量,就得到这个社员的工分比。把这个工分比乘以生产队用于消费分配的价值量,就得到这个社员的个人收入总额。从这里可以具体理解,如何在土地和生产资料公共所有基础上,体现劳动者的劳动投入的个体所有的性质,也可以具体理解按劳分配的实际意义。
当然,人民公社的这种“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与马克思讲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在环境条件方面并不完全相同。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在资本主义充分发展的基础上的重建劳动者的劳动个人所有制,而我国人民公社的实践则是在个体农业基础上、通过合作化道路形成的土地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重建的个人所有制。这是在以毛泽东为首的共产党领导下的具有中国特点选择的社会主义道路。人民公社的个人所有制体制,它是与我国农业现代化过程、与我国工业化的过程相重合的。事实上在在人民公社的实践中,不仅我国从一个农业大国转变为工业化的国家,而且我国农村也已经逐步展开了工业化进程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我们把工分制与股份制做一个比较看看劳动个体所有制与资产个人所有制的区别。
股份制是劳动力商品化条件下的资产个体所有制的体现,而工分制是生产资料公有化条件下劳动个体所有制的体现。把工分制与股份制进行比较,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工分制作为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的劳动投入个体性的特点。
股份制的股东是现代社会条件下的资产所有者。在劳动力商品化的条件下,股份制企业实质是资产者合资经营,把各自占有的资产联合起来,投入生产过程,从而形成资产增殖,以满足大家按资分配、多股多利的利益要求。因此,股份制性质上就是体现资产者投入资产量的差别,并在红利分配上体现这种差别的基本制度。在这里,股份制体现的是股东资产的个人所有制。
实行工分制的生产队是典型的按劳分配制度,因而它的生产主体是社员。生产队按照社员投入的劳动量记工,然后按照每个社员的工分累计量进行粮食和现金的分配。在这里,参与生产队生产成果分配的是全队的社员,只要是生产队的集体劳动者,都可以凭借所得的工分来参与生产队粮食和现金的分配。在这里,工分制体现的是社员劳动的个人所有制。
1,股份制的特点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掌握在资本家或股东手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只能通过劳动力的商品化来实现。生产队所有制特点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化消灭了人格化的资产者,从而使社员具有了生产资料公共所有者的身份;同时也使社员成为社会生产唯一的生产主体。由于在同一公有制面前大家在资产所有方面都是无差别的,因此,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生产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不再是产权,而是劳动所有权或劳权。因此,生产队条件下的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结合是通过体现劳动所有权——按劳分配、或者说是报酬劳动来实现的。
2,股份制所确立的生产主体是资产所有者一一股东。生产队所确立的生产主体是劳动所有者一一社员。劳动所有者一一社员与劳动力所有者的区别是,社员按照劳动投入量的多少参与年终生产成果的分配;而劳动力所有者只是按市场价格水平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其劳动收入是作为工资,作为成本形式出现的。它与企业生产成果无关。甚至与生产成果在变化上呈反比关系(产权企业追求的是成本最小化,利润最大化)。
3,股东的权利要求,表现为股权。这种要求包括管理权和分配权。通俗地说,也就是资产者当家做主和按资分配的权利要求。社员的权利要求表现为劳动所有权。这种要求包括劳动管理权和劳动分配权两个方面。通俗地说就是劳动者当家做主和按劳分配权利要求。
4,与以上三个方面相对应,与股份制企业相适应的权利制度就是产权制度一一以资产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资产所有权的制度;与生产队相适应的权利制度就是劳权制度一一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制度。
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从所有制角度看,其基本区别就是劳动者当家做和按劳分配与资产者当家做主和按资分配的区别,在这里具体为股东当家做主与按资分配和社员当家做主与按劳分配的区别,也就是资产个人所有制与劳动个人所有制的区别。
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并非无法实践的理想状态,其核心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劳动投入个体所有制+按劳分配”的有机统一。我国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队模式,通过工分制量化劳动投入、按劳动比例分配成果,既坚守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又充分体现了劳动所有权的个体属性,是这一理论的成功实践。尽管该实践与马克思构想的历史背景存在差异,但核心逻辑高度契合,证明了“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现实科学性。与股份制的对比进一步揭示,这一制度本质是劳动者当家做主的劳权制度,与资本主义资产者当家做主的产权制度形成根本区别,为理解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优越性提供了关键视角。
【文/钟建民,本文为作者投稿,作者公众号:钟建民的理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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