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两女生扶起摔倒老人遭赔22万元”案件之我见
近日,福建莆田“初中生扶起摔倒老人后被判定次责并遭22万元索赔”的网络热议事件终于尘埃落定:2月21日,涉事初中生母亲郑女士向《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表示,事情已得到妥善解决,对方已经撤诉,原定于2月26日在灵川法庭开庭审理也随之取消。此前在抖音、朋友圈等平台发布的相关内容也已删除,她不希望事件继续占用公共资源,也不想影响孩子的学习和生活。
面对强大的网络舆论压力和巨大的法律事实争议,撤诉或许是双方最体面“退场”的选择。但此事件所引起的法律和道德涟漪却久久不会消散。
2025年3月15日15时10分许,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东海镇上图村。60岁上下的朱老太太骑两轮无梁轻便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在该村乐嘉超市路口微上坡路段,避让两个不满16周岁的初中女生驾驶的无牌照两轮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左转弯前,不慎摔倒。两个小女生见状忙下车扶起朱老太太。朱老太太被搀扶起后,非但没有感激,反而指责道:“正是你们吓到了我,我这才不慎跌倒!你们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两个小女孩无比委屈,一遍又一遍地辩解道:“我们又没碰你,只是见你跌倒,想要伸出援手,怎么就变成了我们的过错呢?”
交警以两名女孩骑行时未佩戴头盔,左转路口未减速慢行,突然出现间接导致了朱老太太受惊吓而摔倒为由,最终判定,两位骑电动车的女生在本次无接触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朱老太太一家以此为据,起诉驾电动车的小女孩赔付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4307.73元。
笔者不想深究负次要责任赔偿22万元是否合情合理合法,也不想深究是否是扶人引发了交通事故责任和赔偿,也不想深究此事件对于以后类似老人摔倒后“扶不扶”道德堤坝再次所产生的强大冲击力,也不想猎奇当地交警是否改判了骑电动车女孩的责任,也不想深究此事妥善解决过程中是否以牺牲公平正义和社会公序良俗为代价,也不想深究老人一家为什么在庭审前突然撤诉。只想认真探讨一下本案是否属于交警和律师界普遍认同的无接触交通事故。
一、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交叉路口无红绿信号灯,无交通警察指挥、宽度3.5米左右且无中心线的村道。无接触事故判定的法律情形,非机动车左转弯幅度、减速标准,相互的安全空间认定存在很大的争议。
二、从已公开的多个角度的视频显示:朱老太太在避让由南向北左转弯时突然驶出的白色轿车时,在微上坡路段,因停止踩踏自行车脚踏板,车子已失去前行的动力,已出现第一次车身明显晃动和继而向左大幅度倾斜的动作,数秒后,两名女生才出现在画面中,老人摔倒发生在女孩接近之前。这一时间差表明,摔倒的启动过程早于女孩进入危险区域。换句话说,朱老太太在两小女孩到达路口前,摔倒趋势已非常明显,摔倒已成定局或不可逆转。再退一万步讲,女孩电动车骑行速度非常正常,轨迹与白色轿车高度重合,甚至还比白色轿车略靠路右侧一点。既然白色轿车无责,两女孩却被判定为无接触事故的次要责任,从逻辑和法理上都说不通。
三、从物理行为和转向逻辑来看,“避让”需以合理反应和正常操作为前提。朱老太太无论是躲避已经通过的白色轿车也好,还是避让即将相向而遇的电动车也好,车把应向风险的反方向——右转才构成实际避让的逻辑。但实际情况却是朱老太太却是向左转车把,才导致重心失稳,加之脚未撑地防范,才导致自行车最终彻底失去平衡而摔倒在地,其左转车把的动作应是对前一次错误避险行为的延续,而非对电动车的即时反应。属于典型的“转向过度”或“操控失当”,而非对外部压力——两名女生骑行的合理避让的本能反应,交警和律师界普遍认同的与无接触事故判定相关的“空间压迫”“视觉干扰”或“因果关系”之说的法律基础难以成立。
四、两女孩的种种违法行为与无接触事故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尽管小女孩未满16周岁骑无牌照电动车、未戴头盔、骑行带人、左转弯过程中未完全靠右行驶等等,确实已明显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属于家长的监管责任和交警的管理责任范畴。交警完全可以依法依例予以警告或罚款。但交通违法 ≠ 事故责任,管理责任≠事故责任。两小女孩骑行路线未明显侵占主路;车速平稳,无逆行、无鸣笛,也无突然加速或变道现象;双方距离保持在安全范围内。两女孩的骑行只是“时空上的并存”,而非“因果上的介入”,无接触事故责任认定所必需的客观上的通行妨碍或危险源并不存在,不能将交通违法与事故责任简单挂钩。若仅因“未靠右”就认定为次责,可能造成责任边界模糊,导致“谁弱谁有理”“谁可赔谁担责”的不良导向。
值得欣慰的是,该案最终以原告方撤诉,两名女孩及其家庭免于完全承担22万元巨额赔偿的“皆大欢喜”告终。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争议已解决,反而凸显了当前在无接触交通事故认定中,交警裁量权过大、因果关系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事故责任认定和法律判决,不应拘泥于冰冷的的法律条文,更不应让善行踯躅、无动于衷,甚至避之唯恐不及;而应是法与情与理有温度的结合和尽可能融洽的统一,毕竟立法的初衷是为了预防和减少事故,有效保护生命和健康,增强公民遵法守规的高度自觉性,提高全民的道德修养水平,充盈整个社会扶危济困、救死扶伤的正能量,厚植以德治国的人文根基。
【文/jyk_123,作者原创投稿,授权红歌会网首发。】

相关文章
头条焦点
精彩导读
关注我们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