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家庭观念在变革中
【美国《国际先驱论坛报》4月13日文章】题:欧洲家庭法正在迅速变化(作者 弗洛拉·刘易斯)
最近几十年来,荷兰一直是推进社会改革方面的先驱。不久前,它在这方面又走在了欧洲各国的前面———在阿姆斯特丹市政厅为三对同性恋者举行了婚礼,这是新法律承认的婚姻。
根据荷兰的统计数字,全国固定的情侣中有10%是同性恋。现在有了法律的承认,这一部分人就能够享受婚姻中与财产、医疗、退休有关的福利待遇,继承权也将可能得到承认。这一发展趋势在其它欧洲国家也大同小异。许多与个人身份有关的传统法律正在改变。
德国总理施罗德最近在一篇题为《家庭、进步、幸福》的文章中写道,一百多年来,悲观主义者一直预言家庭将会消亡,然而它在灵活的重新定义形式下,仍是一种充满活力的制度。他说,“传统的家庭”指的是在欧洲战后的一段时期里,“社会上都认为妇女应该呆在家里生孩子,离婚是可耻的,单亲母亲会被人瞧不起,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对家庭的重视一直被认为是保守派的专利,但施罗德说,他的社会党联合政府会尽力支持家庭生活———提倡灵活的工作时间,提供照看儿童服务,使男性能够更平等地分担家长的职责,也保证女性有足够和平等的工作与追求事业的机会。施罗德自豪地指出,德国85%的16岁以下的孩子都生活在双亲家庭中,这对那些认为家庭制度已解体的观点是个有力的驳斥。
在一股类似的重新定义旧观念的潮流推动下,法国也在对传统法律进行广泛的改革。离婚已不再需要有过失理由。只要双方不存在争议,甚至无需进行正式法庭听证会来办理离婚。
而另一方面,家长的权利和义务将会有更严格的规定。法国家庭与儿童事务部长塞戈莱纳·罗亚尔女士说,遵循的原则是“婚姻意义上的夫妻可以不存在,但作为家长的夫妻却必需维持”。在法律上,婚生与非婚生子女已不再有差别,对于父方的确认则规定了父亲的权利。
孩子出生后同时冠以父亲和母亲的姓,等他们成年后有了孩子,再决定把哪个姓氏传给子女,但同父母的孩子必需姓相同的姓。对于法国这样向来对古老家族起源和姓氏引以为豪的国家来说,这些是非常大的社会变革,是对妇女儿童法律上平等地位更实际的贯彻。
欧洲这些社会变革的形式对未来会有什么影响还很难说,但它们很清楚地表明,欧洲人并没有沉湎于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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