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犯人无人权
【美国《纽约时报》4月21日文章】题:对文明的考验(作者 安东尼·刘易斯)
在美国,有大约200万人属于另外一个阶级,他们无法享受任何宪法赋予的权利。他们受虐待、被折磨,却无法寻求法律保护。
他们就是美国监狱中的犯人。他们几乎得不到公众的任何同情。但是我相信,即使对那些罪有应得的犯人,我们也不希望他们被彻底剥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最近发生的一件事非常引人深思:在亚特兰大的一所联邦监狱中,一名犯人的四肢被绑在背后长达五天。一名律师为此控告狱方虐待犯人,监狱因此支付了9.9万美元赔款。但这只是一名犯人得到法律帮助的特例。美国国会90年代通过了一系列法律,剥夺了犯人获得合法权利的任何机会。
其中一项法律禁止为政府工作的律师代表犯人出庭。另一项法律把私人律师为犯人打官司的费用定得极低,从而没有律师愿意为犯人出庭。
最严厉的一项法律是1996年由克林顿总统签署的。该法律规定,犯人在控告狱方之前必须先向监狱管理当局提出申诉,如果不能奏效才能控告。而一旦犯人提出申诉,就会遭到狱方的报复,如果他们不能越过狱方这道障碍,也就失去了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机会。亚特兰大监狱的那名犯人是个幸运儿。1999年,另一名罪犯曾因遭受同样的折磨而毙命。在1996—1997年,有大约100名犯人受到过这样的惩罚。
此外,性骚扰也令人不寒而栗。人权观察组织在一份报告中说,监狱中的性袭击非常普遍,而监狱当局几乎不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即使犯人表示他们害怕受到袭击也无济于事。
监狱的种种非人待遇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因为在这个国家中,被监禁人口的比例比其它任何国家都高。
我们应该采取法律措施对付监狱中的虐待行为。这不仅是为了那些犯人,也是为了我们自己。丘吉尔曾说过,公众对待犯罪和犯人的态度对任何国家的文明都是一次严峻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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