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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法庭对外国公司惩处增多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2001-01-28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美法庭对外国公司惩处增多 美法庭对外国公司惩处增多 【法国《回声报》1月17日文章】题:美国法庭对外国公司的惩处越来越多 美国的法庭可以根据1890年'...

美法庭对外国公司惩处增多


美法庭对外国公司惩处增多
【法国《回声报》1月17日文章】题:美国法庭对外国公司的惩处越来越多
美国的法庭可以根据1890年的舍曼法案对违犯反托拉斯法的行为进行惩罚,这种惩罚非常严厉。
1994年,对违法公司判处罚款最多的一例是600万美元。从1996至1999年,判处罚款的案例猛增了40多倍,最高罚款提高到了5亿美元。而且,美国法律还规定,即使一些外国公司和侨民的违法活动是在美国以外的地方进行的,同样可以成为惩罚的对象。也就是说,欧洲公司领导人的商业活动在自己国家里并不违法,但同样会因为违犯美国反托拉斯法而受到美国政府的追究。只要他一踏上美国的土地就有可能遭到逮捕。
自1994年以来,在美国宣判的处以1000万美元以上罚款的29件案例中,有24起是对外国公司或者它们在美国的子公司的处罚。1998年以来,被美国法庭以违犯竞争法罪名起诉的公司中大约有50%是外国公司。
这种趋势还会进一步加强。在1999年以前,美国政府的政策还能免除那些违法的外国公司的负责人的牢狱之苦,现在美国司法部的这种政策变了。自1999年7月以来,已有6名瑞士公司和德国公司的负责人因为在美国以外的地方从事违法活动被判刑。看来,这6名负责人肯定不是最后遭遇这种命运的人。
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司负责人乔尔·克莱因声称,判处他们坐牢的目的是要向外界发出一个尽可能带威慑性的信息,即所有违犯美国反托拉斯法和损害美国市场和消费者权益的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将受到严厉惩处。
事实上,如果一家外国公司在美国有子公司的话,美国司法部就可以根据信息披露法要求该子公司公布其手头拥有的母公司在国外的所有材料。最后,美国司法部便可以仅仅根据别人提供的材料和证据来定一个外国公司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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