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公司"终于问世了
【法国《回声报》12月21日报道】最晚到2004年,在欧盟好几个国家内开展业务活动的企业可以以"欧洲公司"的身份开展业务(如果它们愿意的话)。这种"欧洲公司"的身份将保障这些企业按照统一的法律规范办事,从而使它们避免受15种不同的法律规范的限制。
经过30年的谈判,欧盟各国的就业和社会事务部长昨天在布鲁塞尔通过了关于设立"欧洲公司"称号的章程,同时还根据尼斯首脑会议就职工参与制度(指职工参加分红和参与企业管理的制度)达成的协议通过了职工参与方针。主持会议的法国社会事务部长(即就业和互助部长)伊丽莎白·吉古高兴地说:"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十分重要,因为它能使具有欧洲规模的企业成为按欧洲法律办事的公司,维护职工的参与权利。"
负责欧盟内部市场问题的欧盟专员弗里茨·博尔克斯泰因也说:"一些公司一直在寻求一种有效的机制。目前取得的这一重大突破则可以使它们无需经过没完没了且耗费资金的行政手续(一些税收机构迫使它们办的手续)就能发展和调整自己的跨国业务。"
布鲁塞尔估计,"欧洲公司"称号将可以使整个欧盟在今年节约300亿欧元开支。对"欧洲公司"称号感兴趣的似乎主要是中等规模的企业(这些公司现在可能会在其设有代表机构的欧洲国家内开办分公司),但新经济的中小型企业似乎也对"欧洲公司"称号感兴趣。
这一尚需得到欧洲议会讨论通过的章程指出,得到"欧洲公司"称号的企业拥有的资本最少应为12万欧元。这种企业至少应在两个欧盟国家内有业务活动。在组织机构方面,这种企业还应有股东代表大会以及企业领导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机构。
10年来,在设立"欧洲公司"称号的过程中,人们在确定实行职工参与制度的方式问题上遇到了障碍。现在通过的职工参与方针规定,在企业采用了"欧洲公司"称号以后,劳资双方可以就实行职工参与制度的方式问题达成一项协议。如果不能达成协议,该"欧洲公司"的领导人必须定期提出报告,作为定期征求意见和向有关职工代表机构通报情况的基础。这种报告应当详细说明企业的活动计划、企业现在和今后的生产和销售方面的数字、对就业形势的预期影响、企业领导机构的变化、打算进行的合并和转让以及可能采取的关闭和解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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